(精品)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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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第四节第四节 本票本票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Key Words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第三章第三章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的基本概念: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票据

2、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角色。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反映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在它之后,又衍生出一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权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为是广义的票据。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则是狭义的票据。第三章第三章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

3、系存在与否的影响。(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的基本特征 (四)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五)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第三章第三章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

4、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4、融资功能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第三章第三章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括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门的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票据资金,票据原因等规定;破产

5、法中涉及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等等。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第三章第三章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开立,交付流通直至最后票据款项得以给付,完成其债权债务清偿的整个过程中,各自承担票据责任或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关系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ies)由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又会引出一系列附属当事人(remote parties):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在一定情况下,同一主体可能具备

6、多重的当事人身份。第三章第三章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西方国家的票据法体系 (一)法国票据法体系 (二)德国票据法体系 (三)英美票据法体系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体系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系只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这两大票据法体系在实质上并无大的不同。第三章第三章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国际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正式提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个阶段,并产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1、海牙统一票据法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第三

7、章第三章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法票据法中国票据法 1988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六种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并对票据的签发和使用做了具体的规定。1995年5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至此,我国的票据法体系终于形成。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进行了修正,使其更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生活的需要。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三节 汇票票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汇票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8、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解释:“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英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汇票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书面指示。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否则就无法签字;汇票是一种命令,而不是请求,商量,或者征求意见等。2、汇票的付款

9、命令是无条件的 无条件意味着付款不能有限制或者附带条件,即不能有先决条件。如果付款命令附加了先决条件,则这张汇票就是无效汇票,不具备法律效力。3、汇票的三个当事人的关系 首先,是出票人,一般说即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 商发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其次,是受票人,通常是进口方(或进口方的往来银行),他是在取得进口商品和劳务的同时或稍后接受此项付款命令的人。再次,是收款人,收款 人可能是出票人本人即出口方本人,也可能是出口方的开户往来银行。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汇票的内容 指汇票上记载的项目。按照其性质和重要性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绝对必要记载项目相

10、对必要记载项目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绝对必要记载项目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相对必要记载项目1.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2.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3.付款日期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1、出票条款2、“付一不付二”条款3、担当付款人(Person designated as payer)和预备付款人(Ref

11、eree in case of need)4、必须提示承兑(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required)和不得提示承兑(Acceptance prohibited)5、“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和“免于追索”等 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对汇票持票人的分析 按如何取得汇票和以何种身份持有汇票的情况,持票人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普通持票人 所谓普通持票人,指只要持有而不问来路。(二)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表明汇票并非白白来的,是付出了对价而持有的。(三)正当(善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bona

12、fide holder)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汇票的种类(一)根据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二)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四)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五)根据汇票的基本关系人不同,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六)按其他标准分类 1、根据货币种类,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2、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第三章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节 汇票汇票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在远期汇票已被承兑但尚未到付款期,按照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扣除一定的利息后,提前垫款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一张远期汇

13、票经受票人(即付款人)承兑后通常要返回给持票人,持票人等到汇票付款到期日向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如果持票人想在到期日前提前得到这笔款项,可以持票到贴现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融资机构,从汇票票面金额中扣去按当时的贴现率和贴现期计算的贴现息后,把余额悉数付给持票人。远期汇票的贴现实际上是票据的买卖,是持票人为了提前兑现把远期汇票打折扣后卖给银行,由贴现银行打折扣买入。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四节 本票票第三章第三章 第四节第四节 本票本票本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

14、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我国票据法认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因此,我国的票据法中实际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第三章第三章 第四节第四节 本票本票本票的特点 与汇票相比,本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二)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为强调本票是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付款承诺这一特性,在英文名称上,本票称为Note(付款承诺),而不是Bill(债权凭证),后者是票据的统称。(三)本票不必办理承兑。(四)本票只有一张。第三章第三章 第四节第四节 本票本票本票的内容 根

15、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内容有六个方面:“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条款,缺一不可。本票比汇票少了一个必要项目付款人。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关于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记载也应清楚明确,不过没有记载也不影响本票的效力。票据法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本票应包括:“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付款期限;付款地点;收款人;出票地点与日期;出票人签字。第三章第三章 第四节第四节 本票本票本票的种类和用途 本票通常可以在以下交易和经

16、济活动中使用:远期付款的商品贸易,或是结合买方信贷的资本货物交易;金钱借贷的凭证;对外筹集资金;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或向大额提款客户开出本票以代替现钞。对本票而言,有如下几个分类,其中最常用也最重要的是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1、商业本票(Promissory Note)。有即期和远期之分。2、银行本票(Cashiers Order/Check)。银行多签发即期本票。3、国际汇票(Overseas Money Order)4、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ck)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五节 支票票第三章第三章 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支票的含义 支票(Cheque or

17、 Check)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英国票据法给支票下的定义是,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这个定义简单、明确。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持票人的票据。第三章第三章 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支票的特点 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因此,它在许多方面都同汇票类似。如都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都有三个基本关系人,主要条款的规定也较类似。但与汇票比,其特点是: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2、支票为见票即付。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4、

18、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但保付支票除外,它的主债务人为保付银行。第三章第三章 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支票的特点 5、支票上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即便有关于利息的记载,该记载也无效,付款时无需支付。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并不因此解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除非晚提示对出票人造成损失。7、支票只开立一张,不能像汇票那样可以开成一式多份。第三章第三章 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支票的内容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内容缺一不可,否则,支票无效。

19、不过,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可以是空白抬头)。除必要项目外,收款人、付款地、出票地都是支票的重要内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第三章第三章 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支票的内容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支票应包括的条款有:“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付款地;出票日期与地点;出票人签名。第三章第三章 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从支票与汇票的异同看支票的性质 支票与商业汇票相同点是,一张支票上的当事人也是三个,即出票人(Drawer)、受票人(Drawe

20、e,又称付款人)和收款人(Payee)。第三章第三章 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从支票与汇票的异同看支票的性质 支票上的行文要比汇票上的行文简单。基于支票自身的特点,支票上不会出现汇票上常见的一些条款。例如,由于支票都是即期的,所以不会出现“出票日后天”或“见票后天付款”的字样;由于支票只出一张,所以也不会有“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字样;另外,汇票上还可能更出现出票条款(Drawn clause),表明开立此汇票的起源交易,或根据某项合同,或根据某一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才开出这张汇票的,而支票上则是没有出票条款的。从二者的异同比较中,我们可以再次证明支票的性质:“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1、。”第三章第三章 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支票的种类(一)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二)划线支票与不划线支票(三)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四)银行支票(Bankers Check)第三章第三章 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三种金融票据的区别(一)票据性质和内容的区别1、性质不同2、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不同3、主债务人不同4、出票人的责任不同5、期限不同6、出票份数不同7、付款人的性质不同8、票据行为不同第三章第三章 第五节第五节 支票支票三种金融票据的区别(二)票据使用区别1、作用不同2、使用范围不同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六节 票据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第六节第六节

22、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含义 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票据行为是围绕票据发生的,以确立,转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票据行为可简称为票据行为。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表示而发生的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被称为票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六种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统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它除了包括狭义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等行为。广义票据行为被称为准法律行为或其他票据行为。狭义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的基础。第三章第三章 第六节第六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狭义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参加承兑5

23、、保证6、保付第三章第三章 第六节第六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 其他票据行为指票据狭义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主要包括提示,付款,拒付或退票,追索,参加付款等。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的票据Key WordsKey WordsKey Wordsendorse 背书 drawer 出票人 vostro account 来帐 address 签发 nostro account 往帐 promissory note 本票cheque 支票 scrutinize 仔细检查 out of date 支票过期 cash 付现 clearing system 清算制度 commission 佣金refund 偿还 bill of exchange 汇票 collecting bank 托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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