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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下称“公示平台”)。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公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诚信信息,对于人民群众了解选聘律师、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完善相关规则,予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为此,司法部总
2、结公示平台前期运行经验、存在的问题,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行业代表意见,书面征求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国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律协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此稿。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情况。提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界定诚信信息概念,明确公示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向公众展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相关诚信信息的门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二)主要内容。明确公示诚信信息的具体范围,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上传信息时限和程序作出规定,
3、保障及时、准确更新信息。(三)责任条款。为切实做好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办法本分别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并可根据公务员管理和律师法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诚信信息公示范围。诚信信息是一个宽泛概念,涵盖范围很广,司法部作为律师行业主管机关,仅公示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直接相关的诚信信息,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其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能够反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的信息。明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的范围,包括与执
4、业活动相关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评级评价信息、处罚处分信息等五类(第七条),并分别就五类信息涵盖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二)关于诚信信息采集、汇聚、公示流程。为准确、完整、及时公示诚信信息,征求意见稿对诚信信息采集、汇聚、公示全流程,以及信息更新、纠错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即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开展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和更新工作,汇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信息,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汇聚本省(区、市)全部诚信信息,推送至公示平台;司法部负责统一公示全国的律师和
5、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各律师协会负责及时将本协会制作、更新的诚信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五条)。二是分别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其他单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三类主体产生或者获取诚信信息后,如何上传和公示作出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其中,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产生或者变更执业诚信信息的,不对其上传信息、提供资料作出硬性要求。三是对于已经公示的诚信信息如何变更、纠错作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三)明确诚信信息公示期限。处罚处分信息公示期限直接关系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因此,在认真研究基础上,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相关规定,按不同处罚处分种类和程度,分别规定了六个月到二年的公示期(第十六条)。参考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于训诫、警告、通报批评三种较轻处分不予公示。同时,对合并处罚的最高公示期限,公示期起算日,申诉、复议、诉讼不停止公示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需要作出说明的是,对于被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和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律师,因为不再具有执业律师身份,平台不显示其任何信息,包括不公示其被吊销执业证书和取消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