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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冶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 关于印发大冶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物业效劳主体、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鄂价工服202322号)、黄石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黄发改工服202336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制定的大冶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冶市进展和改革局 大冶市房地产治理局 2023年1月4日 大冶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湖北省价格
2、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恳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主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和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收费标准由市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效劳本钱和业主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规定的定
3、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效劳本钱根据物业效劳定价本钱监审方法审核确定。 建立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商定详细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按规定向市发改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效劳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效劳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治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到达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治理以外的物业效劳,由业主大会根据公正、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
4、聘物业效劳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对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等进展商定。 物业效劳合同期内,物业效劳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本钱变动状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鼓舞物业效劳主体创新物业效劳治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加、多元共治,推动突出效劳群众价值取向、表达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进展,更好满意居民根本物业效劳需求。 第六条 本市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效劳等级、效劳内容及效劳标准原则上参照大冶市住宅物业效劳标准(冶房20232号)的通知规定的前四
5、个等级(星级即等级,下同)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执行。各星级对应的收费标准详见大冶市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附件1)。五星级的住宅前期物业效劳,由于效劳内容及效劳标准高,暂不制定详细收费标准,待各方条件具备后,由有关部门再行核定。 我市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参照大冶市住宅物业效劳标准,各物业效劳主体对比自己的效劳力量和效劳水平,原则上自主选择对应星级的物业效劳工程、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及其相对应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先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效劳工程、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核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后执行。 第七条 物业效劳主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履行资料报送
6、审核和收费标准申报制定程序。报送审核和申报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需提交资料如下: 1、关于审核和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 2、填写大冶市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根底信息报送表 3、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效劳主体前期物业效劳星级及其对应的物业效劳工程、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效劳方案、效劳合同 4、前期物业效劳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 5、前期物业效劳本钱核算资料 6、物业效劳主体有效证件(系营业执照或效劳组织等证件) 7、工程修建性具体规划图纸等。 第八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物业效劳主体报送和申报资料进展审核和批复。 物业效劳主体应在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核、制定的前
7、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内,与业主(或购房者)商定详细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同一小区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每期都按不超过第一期或第一次审核和制定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与业主(或购房者)商定详细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以及相对应星级的物业效劳工程、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并由物业效劳主体按规定程序向市发改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担当;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前期物业效劳费标准的50%交纳。 建立单位将未到达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小区交付给买受人的,应担当前期物业效劳费
8、用。 第十条 物业效劳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立停车库(位),优先满意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正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对公众投诉频繁、冲突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市发改主管部门先行提示告诫,价格明显偏高的,开展本钱调查,通过公开本钱调查结果,引导催促建立单位合理定价。对本钱调查证明租售价格过高,经再次提
9、示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标准物业治理区域内车库(位)停放效劳收费行为。 物业治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治理、使用、收费等详细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为保证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进展维护治理,发生的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秩序维护等效劳费用,物业效劳主体可按车库(位)收取停车治理的物业效劳费用。已经收取了住宅物业效劳费的车库(位),不得再收取停车治理的物
10、业效劳费。 第十三条 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以下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搬家、配送货物效劳的车辆;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六)鼓舞各效劳主体结合自身治理和经营需要,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间或时段,为业主供应更多的优待效劳。 第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打算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11、物业效劳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商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效劳费收入与使用支出状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状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五条 标准房屋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出入证等收费行为。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治理的,由物业效劳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治理方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展详细规定。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托付物业效劳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商定。托付其他效劳主体或自己清运的,物业效劳主体有义务帮助业主准时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宅区实行出入
12、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5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或其他缘由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本钱费。 第十六条 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修理安装等临时性效劳的外来人员、车辆,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第十七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各城区制定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
13、完善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效劳。 标准供水、供电损耗分摊行为。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治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账目公开、收支平衡的原则,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 物业效劳主体承受托付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供应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效劳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商定。有计量器具的,按计量器具显示数据计收;没有计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未按商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
14、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效劳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效劳费等理由,削减效劳内容,降低效劳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主体承受托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物业效劳主体已经承受托付代收的费用,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效劳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供应无偿效劳。 其次十条 实施自行治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方法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由业主大会打算或
15、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打算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单方面打算。 街道社区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小区收费等重大事项,在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办法见后,形成的收费方案进展常态化公示,物业效劳主体或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状况、参会人员、包括形成的实施意见等,加盖公章,报街道社区和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主体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标准收费行为,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
16、公布本细则,承受业主监视。 对不按规定公示,不按物业效劳等级规定的效劳工程、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为业主供应效劳、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视情节将物业效劳主体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进展联合惩戒。 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收取本实施细则未列的费用,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工程除外。 其次十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效劳标准标准,健全物业效劳主体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引导、催促物业效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物业效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询问效劳制度和争议调解机制;建立物业效劳主体信用红黑名单治理制度,明确鼓励和惩戒措施,并将红黑名单数据信息准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反应,公开
17、进展社会曝光公布,为业主、物业效劳主体等供应相关询问效劳,或者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效劳活动中的争议。 其次十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市发改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效劳及收费行为监视检查。物业效劳主体违反物业治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市价格监视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其次十五条 物业效劳主体与业主已经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仍按原合同商定执行。已经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信用承诺或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且注明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按市发改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物业效劳主体应在本实施细则开头执行的2个月以内,按上述
18、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市发改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报送和申报。 其次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其次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一年。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湖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年) 湖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 湘发改价调20234号 湖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发改价格202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
19、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监视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监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监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
20、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以及收费标准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一般商品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一般商品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效劳等级标准、效劳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详细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建立单位在核
21、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物业效劳标准及物业效劳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全都。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物业效劳收费,详细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依据物业效劳实际状况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22、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本钱变动状况等相关资料,并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应依据物业效劳本钱、业主承受力量以及社会经济进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展本钱监审。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包干制形式。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可以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详细由物业效劳合同商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
23、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酬金。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
24、)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治理费分摊; (九)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费用依据住宅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效劳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商定的除外。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商品房买
25、卖合同商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尚未出售的,根据经房产治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二)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立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效劳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三)业主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商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的,从其商定,业主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并自买卖合同签订之
26、日起15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建立健全内部收费治理制度和收费台账,自觉标准价格行为,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 物业效劳企业违反合同商定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责任。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其次十一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水、电、气等价格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
27、物业效劳费。 其次十二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置水、电的数量。 其次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其次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效劳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次十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已承受托付实施物业效劳并相应收取效劳费用
28、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用。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效劳企业名称、效劳工程、效劳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承受业主监视,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效劳合同履行状况、物业效劳工程收支状况、本年度物业效劳工程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答复。 其次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效劳内容、标准和收费工程、标准的监视。 在监视检查过程中,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予以协作,照实反
29、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其次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工程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擅自扩大治理费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湘价服202376号)同时废止。 篇3:济南市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20
30、23)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局、住房城乡建立局,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安康稳定进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般住宅在销售前,建立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效劳方案,依法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确定物业效劳等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和发改部门应根据备案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二、物业效劳企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或者因效劳本钱变化需要
31、调整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的,应当严格根据山东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调整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县进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因建立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缘由,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到达房屋买卖合同商定标准的,属于一般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效劳费减免比例根据不低于商定收费标准的30%执行;差额局部由建立单位补偿给物业效劳企业。 四、一般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效劳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效劳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状况为衡量标准,详细通过房屋空置协议商定)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自空置之
32、日起根据不超过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60%交纳。 五、一般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前期物业效劳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效劳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效劳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效劳费。 六、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山东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第三十条其次款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治理费的,根据收益资金的20%扣除。 七、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和机动车停放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仍根据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和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减免相关规定、公益资金扣除比例,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由市进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立局根据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3年 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济南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202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