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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天津市进展改革委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进展改革委、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视,仔细组织好新方法的贯彻和执行, 准时把握执行状况。执行中的问题,请准时向我们反应。 市进展改革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23年6月24日 天津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行为,维
2、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治理效劳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治理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物业治理实行有偿效劳。物业治理效劳费应当根据与物业治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治理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承受开发建立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托付,依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养护和治理,维护物
3、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治理效劳费包括物业治理根本效劳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治理根本效劳费是指物业治理效劳中综合治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效劳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治理效劳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心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治理根本效劳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治理根本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效劳标准
4、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治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立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治理根本效劳费时可在中准价格根底上进展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一般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立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依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本钱据实收取。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 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治理根本效劳费和保障房小区物业治理根本效劳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效劳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
5、、法定税费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利润。 物业效劳本钱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治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构成。 第九条 前期物业治理根本效劳费,由开发建立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天津市一般住宅小区年物业治理效劳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开发建立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和临时治理规约。购房人在购置新建房屋时,应当首
6、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和临时治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一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一般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治理效劳费标准或效劳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效劳企业依据物业效劳本钱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着位置向全体业主进展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前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效劳费应当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 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有预收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 在
7、前期物业治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治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治理效劳费,由业主担当。物业治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治理效劳费,由开发建立单位交纳。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效劳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供应效劳,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担当物业治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责任。 业主、使用人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其它效劳所支付的费用由托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或物业治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开标示效劳内容、效劳
8、标准和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相关状况。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治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场地占用费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状况。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已承受托付实施物业治理效劳并收取相应效劳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一样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执行物业治理效劳标准和物业治理根本效劳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状况的监视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进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印发的天津市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治理方法(津发改价房地20231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