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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 关于印发蚌埠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蚌价202337号 各物业企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对蚌埠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物价局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 2023年12月30日 蚌埠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效劳行业的持续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效劳
2、标准、安徽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效劳资质的物业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效劳费等。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效劳质
3、量进展监视治理,建立物业治理投诉受理制度,促进物业企业提高效劳水平。 第五条 提倡建立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企业,鼓舞物业企业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效劳水平、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当地物业效劳行业平均本钱、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物业企业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 其次章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治理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性质和效劳内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装饰装
4、修垃圾清运费。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有:住宅小区停车效劳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一般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费,非一般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公寓、别墅)的物业效劳费,满意局部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承受托付开展的特约效劳等收费。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住宅开发建立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企业的,为前期物业效劳阶段,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确定效劳等级和收费标准等,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经业主签字确认。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打算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物业效劳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执行。 第十条 物业公
5、共效劳费实行等级收费治理。物业效劳等级由托付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省住宅区物业效劳标准进展商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明确。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效劳等级、物业公共效劳平均本钱、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状况,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每两年进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蚌埠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效劳费基准收费标准)。 为鼓舞物业企业提升效劳品质,更好地表达优质优价原则,对于双方商定供应高品质效劳的物业效劳工程,其收费标准可在A级的根底上适当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5%。 第十一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由人员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以及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原则上单列不低于10%的物业公共效劳费,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状况,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二条 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可以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商定物业效劳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企业享有和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
7、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可以预收,详细由物业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所商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商定时间不得超过物业效劳期限;未作商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根据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展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购房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商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的起始时间。 依法转变居住用途用于经营的住房,物业公共效劳费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效劳费标准收取。 一般住宅小区内普惠制幼儿园,其物业公共效劳费比照住宅标准执行。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
8、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住宅小区因开发建立单位分批交付使用等缘由,造成小区配套设施未全部完工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效劳费应根据商定收费标准的20%优待,差额局部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待小区配套设施全部完工,再按商定的物业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半年以上未入住且月用电量缺乏2度的一般商品空置住房,其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按房屋所在小区相应等级物业费标准的10%优待。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 第十九条物业企业因政策性因素或效劳工程和内容等变化,导致效劳本钱发生较大变
9、动时,如需调整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物业企业应在效劳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效劳本钱变动状况进展公示,并经过小区总户数(产权人)60%及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协商重新商定详细收费标准。 其次十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效劳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效劳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物业效劳企业无证收费的,业主、使用人、开发企业有权拒付。 备案时,应供应以下资料: 1、物业企业营业执照; 2、物业治理资质证书; 3、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预备案表(见附件二)。
10、 其次十一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企业应将效劳等级、效劳内容、收费工程、标准、举报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或效劳地点醒目位置公布。物业企业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状况,以及单列的物业公共效劳费收支状况,承受监视。 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效劳费用收支状况,承受监视。 第三章 共用设施设备收费治理 其次十二条 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用水(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用电、用水价格。 其次十三条物业效劳区域内,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电子门禁系统等共
11、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含维护、保养、检测、能耗等费用)和物业企业办公所用电费已列入物业公共效劳费,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收取。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或物业效劳费支出。 其次十四条 电梯及由物业企业治理的增压水泵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费用由物业企业单独列帐。 水泵电费按用水量、电梯电费可按户(无架空层的一楼住户免收)的原则进展分摊,公示后结算;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也可按其他方式公示后据实分摊。 其次十五条物业效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企业承受上述企业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
12、,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次十六条 物业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治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电子识别器等。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制作本钱费用。 其次十七条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小区,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物业企业在供暖期完毕后,应向业主公示收支状况。 其次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企业同意后,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公共效劳费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打算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义
13、务 其次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须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物业效劳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效劳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企业将物业效劳合同中的局部专业效劳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效劳企业的,不得降低效劳质量、削减效劳内容。 第三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可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依法追缴。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和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的监视治理。物业效劳企业违
14、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第三十二条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每两年对各小区物业效劳等级重新确认。同时,要加强物业效劳工程巡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或业主投诉物业企业不仔细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不按物业效劳等级及效劳标准供应质价相符物业效劳的,应准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市辖三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物业效劳收费方法。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2
15、023年1 月1 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住建委2023年印发的蚌埠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蚌价管2023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蚌埠市一般住宅小区 物业公共效劳费基准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 住宅类型效劳质量等级 无电梯 有电梯 备注 A级 0.70 1.05 B级 0.50 0.90 C级 0.40 0.80 D级 0.30 0.70 附件二: 蚌埠市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备案表 小 区 名 称 小 区 地 址 物业企业名 称 物业企业资质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效劳等 级 收费标准(元/月) 合同执行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托付单位或开发建立单位
16、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物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 物业经理人:.pM 篇2: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023)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甬价费202356号 海曙、江北、鄞州区发改局(物价局)、建立局(物业办),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建立局,市区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效劳收费治理的规定,现将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立
17、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安康进展,依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奉化区、镇海区和北仑区)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方法所称前期物业效劳没有特殊说
18、明的,均是指住宅小区竣工交付使用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间的物业效劳。住宅小区竣工后至开发建立单位交付业主使用前的物业效劳,其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属地治理、分级负责。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工作。宁波国家高新区新建一般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当地详细实施方法。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19、、公开、费用标准与效劳质量和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效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治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等,但根据规定应当由业主或使用人清理或担当费用的建筑装潢垃圾、家具垃圾除外;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治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帮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物业效劳企业应对车辆实行停放治理的,根据合同的商定执行; (五)物业档案治理; (六)合同商定的其他公共性效劳。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详细使用治理、修理保养依据开发建立单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的合同
20、商定执行。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效劳的阶段以及供应效劳的性质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含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效劳收费,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一般住宅、非住宅(含公寓,下同)和高标准住宅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高标准住宅须由开发建立单位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高标准住宅: (一)独栋、联排等独门独户住宅; (二)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小区住宅; (三)单套套型建筑面积140(含)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户数占住宅总户数的70%(含)以上的。其中,套型面积包括专有局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21、)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两局部。 第八条 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分级定价制度,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结合宁波市住宅小区星级物业效劳导则,依据物业效劳本钱、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力量等因素,制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包括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下同)。各地应依据物业人员工资、效劳本钱变化、物价等因素,对当地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原则上每3年进展1次评估,并视评估状况合理调整,准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工程收费的事后监管,依据宁波市住宅小区星级物业效劳导则规定,对前期物业收费工程应每年度根据“双随机”的方法进展1次抽查
22、考评,对特级前期物业工程收费每3年开展1次本钱调查。详细前期物业收费工程抽查考评方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九条 一般住宅小区的建立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效劳方案,在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范围内选定物业效劳等级及相应的基准价、浮动幅度,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详细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效劳收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星级收费标准。分期开发建立的一般住宅物业工程,已全部取得立项、规划、土地、施工等相关行政许可的,首期物业工程批复后3年内的后续物业工程可以整体定价,其他分期物业工程,应分期定价。 对超过五星级物业的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效劳工程,开发建立单位应向当地物业主
23、管部门提出特级效劳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依照定价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开发建立单位申请材料应包括:物业效劳收费申请报告、工程立项、规划、土地、施工等许可文件复印件、一般住宅小区总平面图、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状况、本钱测算表等必要资料。 第十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依法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合同商定期限届满,物业效劳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可以自动连续,由前期物业效劳企业依照前期物业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连续供应物业效劳。 纳入物
24、业效劳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或因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 非住宅、高标准住宅的前期物业效劳费,由开发建立单位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星级物业效劳导则等规定自主确定物业效劳等级及其收费标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物业效劳收费,应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也可参照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效劳等级及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效劳合同中明确效劳内容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商定物业效劳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效
25、劳企业享有或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预交物业效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日常使用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不得纳入包干制、酬金制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效劳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效劳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效劳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酬金。 物业效劳本钱构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效劳企业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含工程技术
26、人员、电梯安全员、消防掌握室等岗位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培训及连续教育等费用; (二)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三)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四)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六)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效劳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全部,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支出。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准时答复。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展审计
27、。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费按月计收。计费起始时间,从已具备交付条件,自开发建立单位通知业主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间的次月起计算。因业主缘由未准时办理交付手续的,其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 空关房物业效劳收费按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意见(甬政发2023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日常使用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不管是否属于空关房,应按标准全额缴纳。 纳入物业效劳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或因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综合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物业效劳费可以预收,有商定预收时限的,根据物业效劳合同所商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商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凡预收相
28、关物业费用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补交费用的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计费单位按房屋全部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除汽车和自行车库外)计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物业售卖合同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同一房屋全部权证书或同一物业买卖合同附载登记的地下贮存室、工具间等应按附载登记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综合效劳费。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十七条 开发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商定物业治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全都。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供
29、应质价相符的效劳。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规定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第十八条 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费(指中修以下修理)纳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以日常使用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名义缴纳和使用,详细治理方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2023年4月1日(含)以后新建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工程,不
30、得向业主收取日常修理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按专项修理资金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4月1日以前的前期物业效劳工程,已缴纳过物业专项修理基金的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工程可不再缴纳日常修理费,其他工程日常修理费缴纳和使用暂仍按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执行,待日常使用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出台后统一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含人防设施用于停车等)的处分状况。开发建立单位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自行收取经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销售剩余车库、车位的停车效劳费或租金的,应当在销售房产的同时,公布车库、车位的收费标准或租金,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详细商定。经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车库、车
31、位,开发建立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期限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12个月。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的,物业效劳企业应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收取停车费。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状况进展监视,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治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或者有关规定,将停车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者用于物业治理的其他需要。 其次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受专业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物业效劳企
32、业应与托付单位签订托付合同,可向托付单位收取代收效劳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单独设置计量表的电梯、增压水泵、中心空调等公用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能消耗,由全部使用该设备的业主合理分摊,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未单独设置计量表的公用高能耗设施设备能消耗用,以及其他公共一般能消耗用在物业效劳费中统一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物业效劳企业办公和生活的用水、用电费用,保安系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等水、电费用,均应在物业效劳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其次十一条 建筑装潢垃圾、家
33、具垃圾由业主负责清运,物业效劳企业负责垃圾堆放点的设置。物业效劳企业受业主托付清运的,按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凡预收清运费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要求业主补缴垃圾清运费等。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遗失补办的除外)等违规费用。 其次十二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配套效劳设施的物业效劳费,除警务室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免收物业效劳费外,其他机构或单位物业效劳收费应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其次十三条 除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治理过程中涉及的建筑垃圾清运效劳费、机动车停放效劳费(含集中治理的停车位、非独立车库治理费、共用
34、部位和共用停车设施、人防车位、临时停放效劳费)、代办效劳费、特约效劳费等收费,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一律实行市场调整价。 其次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严格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和推行“阳光物业”制度。物业效劳企业应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效劳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效劳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工程和标准、价格治理形式、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12358等有关状况进展公示,承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视。 物业效劳企业应按规定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效劳经费收支状况,详细方法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阳光物业”工作
35、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23135号)执行。 其次十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上述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予以惩罚。对社会反响剧烈的物业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实行提示、约谈等必要措施。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方法由宁波市物价局会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解释。本方法实施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连续按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业主大会的打算执行。此前物业效劳收费规定,凡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一律以本方法为准。本方法未尽事宜,按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36、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标准物业治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行为的通知(甬价房202331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区一般住宅小区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收费方法的通知(甬价房202331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甬价管2023162号)和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价费202324号)同时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关于测定公布宁波市一般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效劳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23169号)待各区收费标准等级出台后废止。 篇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
37、则(2023)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物业效劳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对住宅物业效劳区域供应物业效劳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护、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效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
38、正、公开以及效劳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市城区物业效劳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房产)部门监视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治理权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 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其价格由物业治理协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房产)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效劳本钱和业主承受力量等
39、因素,根据规定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相应的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各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业主商定详细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合同。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分等级方式,实行分等级定价,各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等级以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效劳等级为准。效劳等级实行动态治理,对达不到等级效劳标准的进展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经住建(房产)部门认定,作降低等级处理。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详细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在
40、政府定价范围内,根据住建(房产)、价格部门核定的效劳等级,由物业效劳公司报住建(房产)、价格部门备案,待住建(房产)、价格部门签字盖章后执行。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的物业效劳,由业主大会根据公正、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效劳主体,并与业主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对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等进展商定。 物业效劳合同期内,物业效劳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要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金和利润,物业效劳本钱或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
4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公共效劳所产出的水、电等公共能消耗用);二次加压另行计费收取; 3、物业效劳区域(楼道)清洁卫生费; 4、物业效劳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效劳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效劳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或已纳入物业效劳范围的已峻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
42、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和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也可按月、季度、半年或年交纳物业效劳费。 房屋交付后在一年内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空置期间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设计和配建标准建立停车库(位),优先满意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单位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
43、案,不得以不公正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对于公众投诉频繁、冲突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钱调查,通过公开本钱调查结果,引导催促建立单位合理确定价格。对本钱调查证明租售价格过高,经提示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但其治理、使用、收费等详细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局部占用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车费,并定期在物业效劳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状况。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
44、使用权(租赁)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可收取车库、车位物业效劳费。 对业主在物业效劳区域内公共(规划配套建立的)停车位内停放车辆的停放效劳费,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并签订效劳合同。 第十四条 对进入住宅区域内的以下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搬家、配送货物效劳的车辆。 第十五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打算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效劳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商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效劳费收入与使用支出状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状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