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浙江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新能:浙江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PDF(13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1-2-1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Provincial New Energy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凤起东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2、 于http:/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
3、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浙能集团和持股 5%以上股东新能发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
4、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 。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
5、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浙能集团和持股 5%以上股东新能发展在锁定期届满后 24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1、减持股份的条件、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6、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相关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7、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于本次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 (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 25%。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 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
8、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本企业进行减持行为时,本企业亦将遵守本企业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三)
9、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 ,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和收购力度。在丰富业务的同时,公司将在有效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经营模式,强化内部管理,做到增收降本提效,全面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
10、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6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
11、,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通过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控股股东承诺、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或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 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 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12、的要求。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议案中所述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
13、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7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公众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四)相关责任主体关
14、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 积极接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 如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本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赔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本次首发上市各项声明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由本公司与相关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监管机关认可的方式确定,或根据司法机关裁判结果确定。 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
15、经本公司确认, 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股、持股 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浙能集团、新能发展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对外作出的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因未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 本公司将自愿采取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8 相应的措施,包
16、括: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将暂不领取在发行人处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声明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
17、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
18、,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9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公司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19、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因本公司本次首发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 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20、、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浙能集团承诺如下: (1)关于招股意向书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购回已转让股份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定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在该方案取得有权机构批准浙江省新能源投
21、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0 (如需要)后依法实施。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但每股购回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将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3)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
22、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相关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或者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因此触发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义务、责任的,或者触发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义务、责
23、任的,本公司保证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于上述回购、赔偿有关的议案投赞成票,并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1 (3)本人承诺不
24、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4、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将严
25、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行规范, 对本所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确保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 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26、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六)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2 出具了如下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27、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28、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3 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三)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
29、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期现金分红情形除外);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
30、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6)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3、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4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31、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规划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规划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2、审议通过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票股利,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
33、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5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具体流程(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具体流程 1、
34、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并列入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2、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订的利润分配政
35、策,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五)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五)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在上市后前三年内,将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留足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6、20%。 2、在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内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利;也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6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董事会经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认为,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资金需求量较大,因此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20%。 4、上述利润分配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投资。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
37、利润的分配安排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风险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风险 (一)电力体制改革风险(一)电力体制改革风险 2002 年 3 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确定了“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方向。2003 年 7 月,国务院批准了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 号),进一步明确上网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价格由供需各方竞争而成。2015 年 3 月,中
38、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明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三放开”、“一加强”和“一独立”,即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结构相对独立,加强政府监督,强化电力统筹规划。 2017 年 9 月 24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 号),文件明确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确立适合浙江的电力市场模式,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建立以现货市场为主体、电力金融市场为补充的省级电力市场体系。 浙江省于2019年启动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截
39、至2020年底已进行了三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7 次,三次试运行的参与主体均为全省统调发电厂 (不含风电、光伏等非水可再生电源),且以火电为主,水电占比小,公司下属的滩坑水电站(北海水电)为省统调发电厂,参与了试运行,其他水电站及光伏电站和风力电站均未参与。根据目前试运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由于电力体制改革是长期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浙江省目前尚处于探索和试运行阶段。从长期来看,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价改革的逐步实施,新的电力市场交易格局的构建和电价机制的形成,公司未来的电价水平和电量销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或盈利造成不
40、利影响。 (二)上网电价和补贴下降风险(二)上网电价和补贴下降风险 2017 年 11 月 8 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 2017 1941 号) ,明确提出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供求,实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2020 年实现风电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上网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2014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多次下调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2019 年,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 号)和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 号)等文件,进一步推进平价上网项目
41、的建设,未来新核准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相应指导价。但是,国家发改委历次关于上网电价的调整均针对尚未并网的电站,对于已并网的电站,上网电价稳定不变,原则上不受政策调整的影响;对于新建项目,上网电价和补贴标准可能会进一步降低。 因此,公司未来投资的光伏项目和风电项目可能面临上网电价和补贴下降的风险。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滞后风险(三)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滞后风险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 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
42、格200744 号)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8 等相关规定,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售电收入中部分属于国家补贴。虽然国家补贴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但由于国家补贴审核时间较长,可再生能源基金收缴结算周期较长等因素,导致发电企业收到国家补贴时间有所滞后。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分别为 121,132.15 万元、269,529.88 万元和 356,824.01 万元,金额较大且逐年增加,若该滞后情况进一步加剧,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进而对实际经营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水力发电业务业绩波动风险(四)水力发电业务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水力发
43、电业务收入分别为 59,685.82 万元、105,363.74 万元和 66,159.87 万元,2019 年度公司水力发电业务收入较上年上升 76.53%,2020年度公司水力发电业务收入较上年下降 37.21%,波动幅度较大。 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水电上网价格和装机容量稳定, 水力发电业务收入主要由上网电量变化导致,上网电量受水电站来水量影响,而来水量直接受公司水电站所在地降水量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水电站所在地降水量大幅波动,直接导致公司水电业务收入大幅波动,由于水力发电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占比大,因此如水力发电收入下降将直接导致水力发电业务利润下滑。 因此,由于未来公司水电站所在地的降雨量具有
44、不确定性,公司未来水力发电业务业绩可能因降水的丰枯变动而大幅波动,从而造成公司整体业绩的大幅波动。 (五)弃光、弃风限电风险(五)弃光、弃风限电风险 公司目前运营的光伏电站和陆上风电项目主要位于我国西北地区,虽然西北地区太阳能、风能资源丰富,但是电力需求有限,兼有电网远距离输送能力有限等不利因素,西北地区一直存在弃光、弃风的现象。 2018-2020年,我国光伏发电平均弃光率分别为3%、2%、2%,风力发电平均弃风率分别为 7%、4%、3%,弃光、弃风限电形势虽有所缓解,但短期内难以得到彻底解决。从区域看,西北地区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消纳问题较为突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45、 1-2-19 出。 西北地区通过加强远距离超高压输电线路建设、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弃光、弃风限电的局面,但未来如果出现消纳需求降低、电网整体负荷变化等情况而导致公司光伏电站、风电站弃光、弃风限电,则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水电上网电价调整风险(六)水电上网电价调整风险 发行人的水电站均位于浙江省,水电上网电价有两种形成机制,其中滩坑水电站(北海水电)因建设时移民安置难度大,导致工程造价较高,经浙江省物价局同意,其上网电价按 30 年经营期核定,其余水电站执行省内标杆电价,即浙江省发改委在统筹考虑本省电力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和水电开发成本等因素制定。发行人的水电
46、上网电价均经浙江省发改委/物价局核定,且与浙江省水电上网电价整体相符。由于区域及电站差异,发行人的水电上网电价显著高于华能水电、长江电力、甘肃电投等同行业上市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61 号),对于 2014 年 2 月 1 日以后新投产水电站,鼓励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水电价格,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市场竞争形成电价的机制;对现有水电站上网电价,要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简化电价分档。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未来水电上网电价将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若未来浙江省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调整,发行人的水电上网电价可能发生变化,如若下降,则会对发行人的经营
47、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七)投资收益占比较高风险(七)投资收益占比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10,534.10万元、12,756.83万元和18,414.75万元,占合并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50.24%、20.13%和 35.09%,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主要系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占当期投资收益的比例分别为99.15%、96.43%和72.91%,该等联营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为水力发电和风力发电,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该模式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且符合行业情况,减除上述投资收益后公司仍符合发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
48、20 行条件。 公司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依赖于该等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分红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被投资企业的现金分红款分别为 8,802.34 万元、8,103.00 万元和 8,597.09 万元,占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的比例分别为 84.28%、65.87%和64.03%。公司虽然对该等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无法控制其经营和分红,若其业绩下滑或者不能持续和及时地分红,则会对公司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六、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下滑情况年度经营业绩下滑情况 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较报告期内最高值 2019 年度下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项 目目 2020 年
49、度年度 2019 年度年度 变动金额变动金额 变动比例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234,651.42210,237.8424,413.58 11.61%净利润 52,485.3063,366.94-10,881.64 -17.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372.0340,750.90-12,378.87 -30.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311.4138,687.74-14,376.33 -37.16%2020 年度和上年相比,公司营业收入小幅上升,主要系在水电收入下滑情况下光伏发电收入上升,水电收入下滑系受降水减少影响,光伏发电收入上升则系控股装机容量上升所
50、致。 2020 年度与上年相比,公司在营业收入小幅增长的情况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现大幅下滑,主要原因是:虽然光伏发电控股装机容量大幅增加,但权益装机容量增幅较小,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较小;受降水减少影响,水电收入大幅下降,而水电业务成本以固定成本和半固定成本为主,收入的减少直接导致净利润大幅下降。 公司 2020 年度水电业务业绩下滑系受自然因素影响,属正常的业绩波动,公司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业绩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化趋势一致,目前公司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处于正常状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