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2试题及答案23.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2试题及答案23.pdf(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2试题及答案 第二次考核任务 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 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 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 头的河坎上有
2、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 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 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 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 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 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
3、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 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 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 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
4、猛击了一掌,随 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 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 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 XX学校读书时就
5、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 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 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 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 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
6、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 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 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 犯故
7、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 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 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
8、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 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 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 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
9、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答案:朱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 害人徐的侄子,2011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1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 然不改。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 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
10、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 支持公诉,被害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指控,2013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 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 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法医 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
11、砍三刀,许多头 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被告人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证人的证 言证人及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12、。被告人朱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 遂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13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 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 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
13、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 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 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朱 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本院认为根据朱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杀人 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的辩护人高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