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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5试题及答案第五次寿核任务辩护词写作请融下列材柚写一词,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 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传。在装运慢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 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 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
2、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 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 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 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 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
3、 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 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邮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 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 卜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答案,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 人
4、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 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虽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在认 定事实上定性不当.理由如下:关于木案中公诉书认定韩某构成犯罪的认定: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 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 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
5、,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如果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前提和 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 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n己的 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 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 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本案应认定刘女士的死纯届意外事件,被告人韩某不构成犯罪。辩护人:XX律师X X年X X月X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