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pdf

上传人:深夜****等你... 文档编号:84233186 上传时间:2023-04-04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337.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权利客体.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民事权利客体.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权利客体.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权利客体.pdf(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1/6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引 言 民 事 主 体 之 所 以 要 参 与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就 是 为 了 满 足 自 己 的 利 益 需 要.可 见,民 事 主 体 总 是 为 满 足 利 益 需 要 而 基 于 一 定 的 事 物 而 形 成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这一 事 物 就 是 该 利 益 的 载 体,也 就 是 权 利 义 务 指 向 的 对 象,民 法 上 称 之 为 权 利 客 体.哪些 事 物 可 成 为 权 利 的 客 体?这 是 本 章 要 说 明 的 问 题.因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经 常 沙 与 物,物 是 极 重 要 的 权 利

2、 客 体,所 以 本 章 要 重 点 说 明 法 律 上 的 物.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 事 权 利 客 体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又 称 民 事 权 利 的 标 的,是 指 民 事 权 利 所 指 向 的 对 象,即 民 事 权 利的 利 益 载 体.因 为 民 事 权 利 是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的 主 导 方 面,权 利 义 务 是 相 互 对 应的,权 利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也 就 是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权 利 的 载 体 也 就 是 义 务 的 载 体,因 此,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也 就 是 民 事 法 律 关

3、 系 的 客 体.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具 有 以 下 特 点:一 有 益 性 所 谓 有 益 性,是 指 能 够 满 足 人 们 的 利 益 需 要.民 事 主 体 参 与 民 事 法 律 关 系,享受 民 事 权 利,总 是 为 满 足 自 己 的 一 定 利 益 需 要 的.即 使 义 务 性 的 权 利,也 是 为 维 护和 保 护 某 种 利 益 的,只 不 过 该 种 利 益 不 是 为 权 利 人 本 身 而 已.例 如,父 母 对 未 成 年子 女 的 权 利,是 以 身 份 利 益 为 客 体 的,该 种 利 益 主 要 是 满 足 未 成 年 人 需 要 的,但 若无

4、 利 益 存 在,也 就 不 会 有 权 利 的 存 在.正 如 一 些 学 者 所 言,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建 立 的 目的,总 是 为 了 保 护 某 种 利 益、获 取 某 种 利 益,或 分 配 转 移 某 种 利 益,因 此,民 事 法 律关 系 客 体 所 承 载 的 利 益,是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联 系 的 中 介.能 够 满 足 人 们 需 要 的利 益 是 多 种 多 样 的,既 有 物 质 的,也 有 非 物 质 的.因 此,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可 以 是 物 质财 富,也 可 以 是 非 物 质 财 富,但 不 具 有 有 益 性 的 事 物

5、 是 不 能 够 成 为 民 事 权 利 客 体的.二 客 观 性 所 谓 客 观 性,是 指 不 依 主 体 的 意 识 而 转 移.民 事 权 利 客 体 是 存 在 于 主 体 之 外 的客 观 现 象,它 既 可 以 是 客 观 物 质 世 界 的 现 象,也 可 以 是 客 观 精 神 世 界 的 现 象,但 是不 依 主 体 的 意 识 而 存 在 的.民 事 权 利 主 体 可 以 选 择 或 决 定 以 何 种 客 观 现 象 为 权 利客 体,但 该 客 体 不 依 主 体 的 意 识 而 存 在 或 转 移.客 观 上 不 存 在 的,仅 是 主 体 的 意 识或 意 念

6、中 存 在 的 事 物,不 能 为 权 利 的 客 体.三 法 定 性 所 谓 法 定 性,是 指 由 法 律 规 定.因 为 民 事 权 利 是 为 法 律 所 确 认 和 保 护 的,它 决定 于 一 定 社 会 的 物 质 生 活 条 件.因 此,何 种 客 观 事 物 可 为 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也 是 由法 律 确 认 的.例 如,隐 私 作 为 一 种 人 格 利 益,是 客 观 存 在 的 现 象,但 在 法 律 未 确 认 其为 权 利 客 体 时,也 就 不 为 权 利 客 体.又 如,知 识 产 品,在 古 代 法 中 并 不 为 权 利 的 客 体,而 在 现 代

7、 社 会 则 成 为 权 利 的 客 体.除 上 述 特 点 外,一 些 学 者 还 提 出 多 样 性、特 定 性、可 支 配 性 等 特 点.但 我 们 认.2/6 为 多 样 性、特 定 性、可 支 配 性,可 以 为 有 益 性 与 客 观 性 所 包 含.二、民 事 权 利 客 体 的 种 类 关 于 民 事 权 利 客 体 或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种 类,学 者 中 有 不 同 的 观 点.王 泽 鉴 教 授区 分 权 利 客 体 与 处 分 客 体.他 认 为,权 利 得 以 物、精 神 上 创 造 或 权 利 为 其 支 配 的 客体,是 为 第 一 层 次 的 权 利

8、 客 体.权 利 本 身 则 得 作 为 权 利 人 处 分 的 对 象,乃 第 二 层 次的 权 利 客 体.此 项 得 为 处 分 之 客 体 者,除 物 权、无 体 财 产 权 智 慧 财 产 权 与 债 权外,尚 包 括 一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如 买 卖、租 赁.这 一 区 分 是 有 道 理 的.学 者 通 说 认 为,不 同 的 民 事 权 利 的 客 体 是 不 同 的,民 事 权 利 多 种 多 样,民 事 权 利 客 体 也 是 多 种 多 样的.总 的 说 来,民 事 权 利 客 体 包 括 以 下 种 类:1 物.物 是 物 权 的 客 体.2 有 价 证 券.有

9、价 证 券 通 常 被 看 作 是 物 的 特 别 形 态.但 有 价 证 券 与 物 不 是 同 一概 念,有 价 证 券 通 常 为 权 利 凭 证.从 权 利 凭 证 的 意 义 上 说,有 价 证 券 为 物;而 从 所代 表 的 权 利 上 说,有 价 证 券 为 财 产 权 利.3 行 为.行 为 包 括 作 为 或 不 作 为,为 债 权 的 客 体.当 然,有 的 行 为 需 与 一 定 的 工作 成 果 或 物 结 合 才 能 为 客 体,有 的 行 为 仅 为 一 种 服 务 或 劳 务 的 提 供.4 知 识 产 品.知 识 产 品,有 的 也 称 为 精 神 创 造 或

10、 智 力 成 果,是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5.权 利.权 利 也 可 为 权 利 的 客 体,权 利 质 权 的 客 体 就 是 权 利.但 作 为 权 利 客 体的 权 利 一 般 只 能 是 财 产 性 权 利,并 应 具 有 非 专 属 性.6.人 身 利 益.人 格 与 身 份 所 体 现 的 人 身 利 益 属 于 非 物 质 利 益,是 人 身 权 的 客体.7.其 他.除 上 述 外,其 他 能 够 满 足 人 的 需 要 的 各 种 利 益,也 可 以 成 为 权 利 客 体.财 产 可 否 为 权 利 客 体?学 者 中 有 不 同 观 点.王 泽 鉴 教 授 认 为

11、,财 产 或 企 业 系 各 种 权 利 的 总 体,其 本 身 不 得 为 权 利 的 客 体.我 们 认 为,财 产 在 民 法 上 是 一 个 多含 义 的 概 念,有 时 指 物,有 时 指 物 和 财 产 权 利,有 时 则 指 物 以 与 财 产 权 利 和 财 产 义务,但 总 是 指 特 定 主 体 的 具 有 经 济 价 值 的 物 质 利 益.但 作 为 各 种 权 利 总 合 的 财 产,也 未 必 不 可 为 权 利 的 客 体.不 仅 如 企 业 租 赁、企 业 转 让 等 法 律 行 为 的 客 体 为 财 产 或 企 业 ,而 且 如 浮 动 抵 押 权 这 种

12、权 利 的 客 体 也 可 为 企 业 的 财 产 总 体.第二节物 一、物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物,是 指 存 在 于 人 身 之 外 的 能 够 为 民 事 主 体 所 支 配 或 实 际 控 制 并 能 满 足 其 社会 需 要 的 物 质 资 料.民 法 上 的 物 与 物 理 学、哲 学 上 的 物 质 或 物 是 有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的.其 联 系 在 于 只有 物 理 学、哲 学 上 的 物 质 才 能 为 民 法 上 的 物;其 区 别 在 于 法 律 上 的 物 不 仅 具 有 自然 属 性,而 且 还 具 有 法 律 属 性,物 理 学、哲 学 上 的 物 质

13、并 非 均 为 法 律 上 的 物.民 法 上的 物 须 具 备 以 下 特 点:一 存 在 于 人 身 之 外 民 法 上 的 物 为 权 利 的 客 体,而 人 为 主 体,因 此 作 为 主 体 的 人 不 能 为 物,物 只 能存 在 于 人 身 之 外.人 体 中 的 一 部 分 包 括 与 人 体 不 可 分 离 的 假 肢、假 眼 等 都 不 为 物,因 此 以 人 体 器 官 为 对 象 的 交 易,是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的.但 人 体 器 官 与 人 体 相 分 离,则可 为 物.人 死 亡 后 的 尸 体 已 无 生 命,则 可 为 物.二 能 为 人 力 所 实 际

14、 控 制 或 支 配 民 法 上 的 物 为 权 利 义 务 的 载 体,因 此 它 须 为 人 力 所 能 控 制 或 支 配.不 能 为 人 力所 实 际 控 制 或 支 配 的 物,既 不 能 为 某 人 所 利 用,也 不 能 用 于 交 易,也 就 没 有 法 律 意.3/6 义.随 着 生 产 力 的 发 展,人 类 支 配 自 然 的 能 力 增 强,物 的 X 围 也 就 会 不 断 扩 大.例 如,电、光、热 等 自 然 力,在 未 能 被 人 力 控 制 前 不 为 物,而 在 能 为 人 力 控 制 或 支 配 后 则成 为 物.三 能 满 足 人 们 的 社 会 生 活

15、 需 要 民 法 上 的 物 须 具 有 价 值 和 使 用 价 值,能 够 满 足 人 们 的 社 会 生 活 需 要.不 能 满 足人 的 社 会 生 活 需 要 的 物,不 会 成 为 权 利 义 务 的 利 益 载 体,也 即 不 会 成 为 权 利 的 客 体,不 为 民 法 上 的 物.如 一 粒 良 种 可 为 物,而 一 粒 一 般 的 稻 谷 就 不 为 物.四 为 独 成 一 体 的 有 体 物 民 法 上 的 物 为 有 体 物.所 谓 有 体 物,是 指 具 有 一 定 形 态 并 能 为 人 的 感 官 所 感 触到.因 此,虽 可 为 权 利 客 体 的 权 利,因

16、 不 能 为 人 的 感 官 感 触 到,则 不 为 物.民 法 上 的物 还 须 独 为 一 体,即 能 够 单 独 满 足 人 们 的 需 要.如 房 屋 上 的 砖 瓦 不 为 物,一 间 房 屋为 一 物,一 幢 楼 也 可 为 一 物.二、物 的 分 类 一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根 据 其 是 否 具 有 可 移 动 性,物 分 为 动 产 与 不 动 产.动 产 是 指 具 有 可 移 动 性,即 依 一 般 方 法 可 以 移 动 且 移 动 后 不 会 损 害 其 价 值 的物;不 动 产 是 指 不 具 有 可 移 动 性,即 不 能 依 一 般 方 法 移 动 或 者

17、移 动 后 会 损 害 其 价 值的 物.我 国 担 保 法 第 92 条 规 定 了 不 动 产 与 动 产 的 X 围:本 法 所 称 不 动 产 是 指土 地、房 屋、林 木 等 地 上 定 着 物.本 法 所 称 动 产 是 指 不 动 产 以 外 的 物.可 见,动 产 为 不 动 产 以 外 的 物,不 动 产 就 是 土 地 和 土 地 上 的 定 着 物.何 为 定 着 物?定 着 物须 是 固 定 在 土 地 上 并 且 不 可 分 离 的 物.如 房 屋、桥 梁 等 建 筑 物,如 林 木 等 种 植 物.虽 未 完 全 建 成 的 建 筑 物 但 足 以 达 到 经 济

18、上 使 用 目 的 的,为 定 着 物;但 其 未 构 成 定 着物 的 房 屋 不 属 于 不 动 产.工 厂 的 机 器 虽 附 着 于 土 地 上,但 非 固 定 与 土 地 不 可 分 离的,仍 为 动 产 而 非 不 动 产.区 分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的 法 律 意 义 主 要 在 于 法 律 对 其 调 整 的 规 则 不 同:第 一,动 产与 不 动 产 上 存 在 的 物 权 种 类 不 同.如 用 益 物 权 土 地 使 用 权、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地役 权、典 权 等 仅 存 在 于 不 动 产 上.依 现 行 法,留 置 权 只 能 存 在 于 动 产 上.

19、第 二,动产 物 权 与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公 示 要 件 不 同.如 动 产 一 般 以 占 有 为 公 示 方 式,而 不 动 产 则以 登 记 为 公 示 方 式,因 而 一 般 动 产 物 权 的 取 得 以 实 际 交 付 取 得 占 有 为 要 件;而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取 得 以 办 理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为 要 件.第 三,诉 讼 管 辖 不 同.不 动 产 权 属纠 纷 的 诉 讼 由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院 管 辖,而 动 产 权 属 纠 纷 的 诉 讼 不 依 动 产 的 所 在 地确 定 管 辖 权.第 四,对 于 某 些 法 律 关 系,法 律

20、 适 用 不 同.如 依 继 承 法 第 36 条 规 定,涉 外 继 承,动 产 适 用 被 继 承 人 住 所 地 法 律,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律.二 流 通 物 与 限 制 流 通 物、禁 止 流 通 物 根 据 其 是 否 具 有 流 通 性 以 与 其 流 通 是 否 受 限 制,物 分 为 流 通 物、限 制 流 通 物、禁 止 流 通 物.流 通 物 又 称 融 通 物,是 指 允 许 在 民 事 主 体 之 间 自 由 流 通 的 物.限 制 流 通 物、禁止 流 通 物 以 外 的 物,均 为 流 通 物.限 制 流 通 物 又 称 限 制 融 通

21、 物,是 指 法 律 对 其 流 通予 以 一 定 限 制,仅 可 在 特 定 的 主 体 或 者 特 定 X 围 内 流 通 的 物.禁 止 流 通 物 又 称 禁 止融 通 物,是 指 法 律 禁 止 其 流 通 的 物.限 制 流 通 物 与 禁 止 流 通 物 是 由 法 律 直 接 明 确 规定 的,我 国 的 禁 止 流 通 物 主 要 包 括 国 家 专 有 的 财 产 如 国 有 土 地、矿 藏、水 流 等 、假 币、毒 品、淫 秽 物 品.限 制 流 通 物 主 要 包 括 非 国 家 专 有 的 自 然 资 源、文 物、麻 醉药 品、运 动 枪 支 弹 药 等.金 银 原

22、也 为 限 制 流 通 物,但 国 家 逐 渐 在 放 开 对 其 限 制.区 分 流 通 物 与 限 制 流 通 物、禁 止 流 通 物 的 法 律 意 义 主 要 在 于:流 通 物 可 以 自.4/6 由 流 通,限 制 流 通 物 只 能 在 限 定 的 X 围 内 流 通,以 禁 止 流 通 物 为 交 易 物 或 者 在 限 定X 围 外 交 易 限 制 流 通 物 的,该 交 易 是 无 效 的.三 主 物 与 从 物 根 据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关 系,物 可 分 为 主 物 与 从 物.由 同 一 人 所 有 的 需 共 同 使 用 才 能 更 好 发 挥 其 效 用 的

23、 两 物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的 物 为主 物,辅 助 主 物 发 挥 效 用 的 物 为 从 物.主 物 相 对 于 从 物 而 言,从 物 相 对 于 主 物 而 言.从 物 须 具 备 三 个 条 件:第 一,与 主 物 归 同 一 人 所 有;第 二,须 独 成 一 物;第 三,须 与主 物 共 同 使 用 才 能 更 好 地 发 挥 物 的 作 用.如 一 人 所 有 的 一 辆 汽 车 与 该 车 上 的 备 用胎 构 成 主 从 物 关 系,备 用 胎 为 从 物.而 该 车 的 轮 胎 则 为 汽 车 的 组 成 部 分,不 为 从 物.区 分 主 物 与 从 物 的 主

24、要 法 律 意 义 在 于: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外,对 主 物 的 处 分 效 力 与 于 从 物,从 物 随 主 物 的 转 移 而 转 移.如,若 无 特 别 约 定,汽 车 所有 人 将 该 车 抵 押 时,抵 押 权 的 效 力 与 于 备 用 胎;将 该 车 出 卖 时,备 用 胎 随 车 所 有 权的 转 移 而 转 移 为 买 受 人 所 有.四 原 物 与 孳 息 根 据 两 物 间 的 一 物 由 另 一 物 所 生 的 关 系,物 可 分 为 原 物 与 孳 息.原 物 是 指 产 生 收 益 的 物,孳 息 为 由 原 物 所

25、生 的 收 益.孳 息 分 为 天 然 孳 息 与 法 定孳 息.前 者 指 依 物 的 自 然 属 性 所 生 的 收 益,如 果 树 所 产 的 果 实;后 者 指 依 法 律 关 系所 生 的 收 益,如 出 租 房 屋 的 租 金.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革 息 归 原 物 的 所 有 人 收 取.五 消 耗 物 与 非 消 耗 物 根 据 其 使 用 后 形 态 的 变 化 性,物 可 分 为 消 耗 物 与 非 消 耗 物.消 耗 物 又 称 消 费 物,是 指 经 一 次 性 使 用 就 会 归 于 消 灭 或 者 改 变 形 态 和 性 质 的物,如 米、面、油、盐 等.非

26、 消 耗 物 又 称 非 消 费 物,是 指 可 多 次 为 同 一 目 的 使 用 而 不会 改 变 其 形 态 和 性 质 的 物,如 房 屋、机 器 等.因 消 耗 物 仅 能 为 同 一 经 济 目 的 的 一 次 性 使 用,而 非 消 耗 物 可 为 多 次 使 用,因 此消 耗 物 不 能 为 转 移 使 用 权 的 债 的 标 的 物,就 消 耗 物 只 能 成 立 消 费 借 贷 或 转 移 所 有权 的 合 同.六 可 分 物 与 不 可 分 物 根 据 其 是 否 可 分 割,物 可 分 为 可 分 物 与 不 可 分 物.可 分 物 是 指 经 分 割 后 不 会 改

27、变 其 性 质 或 影 响 其 效 益 的 物.如 一 桶 油 分 为 若 干份,其 性 质 或 效 用 并 不 会 改 变,因 此,油 为 可 分 物;不 可 分 物 是 指 经 分 割 会 改 变 其 性质 和 影 响 其 用 途 的 物.如 一 头 牛 若 被 分 割,则 不 为 牛.区 分 可 分 物 与 不 可 分 物 的 实 益 主 要 在 于:数 人 共 有 一 物 时,共 有 物 为 可 分 物 的,可 采 取 实 物 分 割 的 方 法 分 割,共 有 物 为 不 可 分 物 的,则 不 能 采 取 实 物 分 割 的 方 法 分割;多 数 人 之 债 的 标 的 物 为 不

28、 可 分 物 的,成 立 不 可 分 之 债,标 的 物 为 可 分 物 的 则 可成 立 可 分 之 债.七 特 定 物 与 种 类 物 根 据 在 交 易 中 的 确 定 方 式,物 可 分 为 特 定 物 与 种 类 物.特 定 物 是 指 以 单 独 特 点 具 体 确 定 的 物.它 既 可 是 因 物 自 身 的 特 点 而 确 定,如 一件 唐 代 文 物;也 可 依 民 事 主 体 的 主 观 意 志 而 确 定,如 从 同 一 牌 号 的 自 行 车 中 选 定 的一 辆.种 类 物 是 指 仅 以 品 种、规 格、型 号 或 者 度 量 衡 加 以 确 定 的 物.如 同

29、方 电 脑 50台,#煤 100 吨.区 分 特 定 物 与 种 类 物 的 实 益 主 要 在 于:在 交 易 中 以 特 定 物 为 标 的 物 的,当 事 人.5/6 可 以 约 定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于 交 付 前 转 移,并 且 在 标 的 物 意 外 灭 失 时,债 务 人 的 交 付义 务 免 除,债 权 人 只 能 请 求 赔 偿 损 失;而 以 种 类 物 为 标 的 物 的,标 的 物 所 有 权 的 转移 只 能 于 交 付 后,并 且 只 有 在 债 务 人 的 该 种 类 财 产 全 部 灭 失 的 情 况 下,债 务 人 才 可免 负 交 付 义 务.八

30、代 替 物 与 不 代 替 物 根 据 其 是 否 具 有 可 替 代 性,物 可 分 为 代 替 物 与 不 代 替 物.代 替 物 是 指 可 以 同 一 种 类、质 量、数 量 的 物 代 替 的 物,如 米、面 等;不 代 替 物是 指 不 能 以 他 物 代 替 的 物,如 房 屋、车 辆、电 视 机 等.区 分 代 替 物 与 不 代 替 物 的 意 义 主 要 在 于,代 替 物 一 般 只 能 为 借 贷 消 费 借 贷 的 标 的 物;不 代 替 物 为 借 用、租 赁 等 转 移 使 用 权 的 法 律 关 系 的 标 的 物.九 单 一 物、合 成 物 与 集 合 物 根

31、 据 其 构 成 形 态,物 可 分 为 单 一 物、合 成 物、集 合 物.单 一 物 是 指 形 态 上 独 成 一 体 的 物,如 一 只 羊;合 成 物 又 称 结 合 物,是 指 由 数 个单 一 物 失 其 特 性 而 合 成 一 体 的 物,如 房 屋;集 合 物 是 指 数 个 单 一 物 或 合 成 物 虽 未 失其 特 点,但 法 律 上 或 观 念 上 作 为 一 物,如 一 群 羊、企 业.区 分 单 一 物、合 成 物 与 集 合 物 的 意 义 主 要 在 于:对 于 单 一 物、合 成 物 只 能 就 其 整体 设 定 权 利 或 交 易,而 不 能 就 其 构

32、成 部 分 设 定 权 利 或 交 易;对 于 集 合 物,既 可 以 就其 整 体 设 定 权 利 或 交 易,也 可 以 就 集 合 物 中 的 各 物 单 独 设 定 权 利 或 交 易.第三节货币与有价证券 一、货 币 货 币,有 时 称 为 金 钱,是 指 充 当 一 般 等 价 物 的 一 种 特 殊 的 物.货 币 的 特 点 在 于其 价 值 体 现 为 票 面 价 值.只 要 货 币 票 面 的 价 值 相 同,其 价 值 就 是 一 样 的.从 性 质 上说,货 币 为 动 产、代 替 物、种 类 物、消 耗 物.因 此,货 币 作 为 一 般 等 价 物 是 支 付 手

33、段、流 通 手 段 和 补 偿 手 段.在 任 何 情 形 下,占 有 货 币 也 就 取 得 货 币 的 所 有 权.货 币 有 本 币 与 外 币 之 分.本 币 为 本 国 的 货 币,外 币 为 外 国 的 货 币.我 国 的 本 币为 人 民 币,人 民 币 为 法 定 货 币,可 任 意 流 通.但 依 法 律 规 定,单 位 之 间 的 交 易,除 特别 情 形 下 不 能 直 接 以 现 金 结 算.我 国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货 币、#地 区 的 货 币 以 与 外 国 的货 币 属 于 限 制 流 通 物,一 般 不 能 作 为 支 付 手 段.二、有 价 证 券 一

34、有 价 证 券 的 概 念 和 特 点 有 价 证 券 是 相 对 于 无 价 证 券 而 言,指 设 定 并 证 明 持 券 人 有 权 取 得 一 定 财 产 权利 的 书 面 凭 证.有 价 证 券 代 表 着 一 定 的 财 产 权 利,具 有 价 值 与 使 用 价 值;而 无 价 证券 虽 也 代 表 着 一 定 的 权 利,但 不 具 有 交 换 价 值.我 国 现 行 的 证 券,如 股 票、公 司 债券、政 府 债 券、票 据 等 都 属 于 有 价 证 券.有 价 证 券 属 于 一 种 特 殊 的 物,其 具 有 以 下特 点:1 有 价 证 券 与 证 券 上 所 记

35、载 的 权 利 不 可 分 离 有 价 证 券 的 价 值 是 由 证 券 所 代 表 的 财 产 权 利 体 现 出 来 的,而 不 在 于 证 券 这 个 物 .有 价 证 券 之 所 以 有 价 ,就 是 因 为 它 代 表 着 一 定 财 产 权 利 并 可 用 于 交 易.只有 持 有 债 券 才 能 享 有 证 券 上 的 权 利;行 使 证 券 上 的 权 利 须 提 示 债 券,转 让 证 券 上 的权 利 也 须 交 付 证 券.不 持 有 有 价 证 券 的 人 是 不 能 享 有 和 行 使 证 券 是 的 权利 的.有 价 证 券 的 这 一 特 点 使 其 区 别 于

36、 单 纯 证 明 权 利 的 书 面 证 据.如 借 据 为 证 明 债 权 人 债 权 的 凭 证,债 权 人 即 使 丧 失 了 借 据,也 可 以 其 他 方 式 证 明 其 债 权 而 向 债 务 人 主X 债 权.但 若 该 债 权 是 以 债 券 代 表 的,则 丧 失 债 券 的 债 权 人 不 能 依 其 他 方 式 证 明 债 权 的 存 在 而 向 债 务 人 主 X 权 利.6/6 2 有 价 证 券 的 持 有 人 只 能 向 特 定 的 义 务 人 主 X 权 利 有 价 证 券 的 义 务 人 是 特 定 的,虽 然 权 利 人 可 因 有 价 证 券 的 转 让

37、而 变 更,但 持 有 证 券 的 人 只 能 向 特 定 的 负 有 义 务 的 人 主X 权 利,而 不 能 向 其 他 人 主X 权 利.这 一 特 点 表 明 有 价 证 券 不 同 于 货 币,货 币 的 持 有 人 可 以 向 任 何 人 主 X 权 利.3 有 价 证 券 的 义 务 人 负 有 单 方 的 见 券 即 付 的 义 务 首 先,有 价 证 券 的 义 务 人 的 义 务 是 单 方 义 务,其 向 证 券 持 有 人 履 行 义 务 不 能 要 求 对 方 支 付 任 何 代 价.其 次,有 价 证 券 的 义 务 人 见 到 证 券 持 有 人 主X 权 利 时

38、 提 示 的 证 券 即 应 履 行 义 务.有 价 证 券 义 务 人 向 证 券 持 有 人 履 行 义 务 后 可 收 回 有 价 证 券,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消 灭.二 有 价 证 券 的 种 类 有 价 证 券 通 常 有 以 下 几 种 分 类:1 依 证 券 所 代 表 的 权 利 性 质 分 类 有 价 证 券 所 设 定 和 代 表 的 权 利 的 性 质,有 价 证 券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种:l 设 定 和 代 表 债 权 的 有 价 证 券.如 票 据 和 债 券.票 据 包 括 本 票、汇 票、支 票,义 务 人 负 有 无 条 件 支 付 票 面

39、 所 载 金 额 货 币 的 义 务.债 券 的 债 务 人 负 有 到 期 向 债 权 人 支 付 本 金 与 利 息 的 义 务.但 票 据 主 要 是 融 通 手 段,而 购 买 债 券 是 投 资 方 式.2 设 定 和 代 表 物 权 的 有 价 证 券.如 仓 单、提 单.仓 单、提 单 的 义 务 人 负 有 向 证 券 持 有 人 交 付 证 券 上 所 载 明 的 物 品 的 义 务,取 得 和 持 有 仓 单、提 单 也 就 取 得 证 券 上 所 载 明 的 物 品 的 所 有 权.3 设 定 和 代 表 一 定 股 份 的 有 价 证 券.如 股 票.股 票 的 权 利

40、 人 也 就 是 股 东,购 买 股 票 也 是 一 种 投 资 方 式,股 票 的 持 有 人 为 股 东,享 有 社 员 权,其 出 资 不 能 从公 司 抽 回.2 依 有 价 证 券 载 明 的 权 利 的 标 的 性 质 的 分 类 依 据 有 价 证 券 的 权 利 标 的 的 性 质 有 价 证 券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种:l 金 钱 证 券.金 钱 证 券 是 指 证 券 上 的 权 利 的 标 的 为 金 钱 的 有 价 证 券,如 票 据、债 券、存 款 单 等.2 物 品 证 券.物 品 证 券 是 指 证 券 上 的 权 利 的 标 的 为 物 品 的 有 价 证

41、券,如 仓 单、提 单.3 服 务 证 券.服 务 证 券 是 指 证 券 是 的 权 利 的 标 的 为 提 供 一 定 服 务 的 有 价 证 券.如 车 票、船 票、机 票 等 3 依 有 价 证 券 上 的 权 利 的 转 移 方 式 分 类 依 有 价 证 券 上 的 权 利 的 转 移 方 式,有 价 证 券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种:l 记 名 有 价 证 券.记 名 有 价 证 券 是 在 证 券 上 记 载 着 权 利 人#或 名 称 的 有 价 证 券.记 名 有 价 证 券 的 权 利 转 让 一 般 须 按 债 权 转 让 方 式 进 行,有 的 还 须 办 理 过

42、户 手 续.如记 名 股 票 的 转 让 即 需 要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手 续.记 名 有 价 证 券 的 权 利 人 行 使 权 利 不 仅要 提 示 证 券,还 要 提 交 证 明 自 己 为 证 券 上 记 载 的 权 利 人 的 证 明.2 指 示 有 价 证 券.指 示 有 价 证 券,是 指 在 证 券 是 指 明 第 一 个 取 得 证 券 权 利 人 的#或 名 称 的 有 价 证 券.指 示 有 价 证 券 的 权 利 转 让 须 依 背 书 方 式 进 行,即 不 仅 要 交 付债 券,而 且 须 在 证 券 是 背 书 受 让 人 的#或 名 称.3 无 记 名 有 价 证 券.无 记 名 有 价 证 券,是 指 在 证 券 是 无 权 利 人#或 名 称 记 载 的有 价 证 券.无 记 名 有 价 证 券 的 权 利 转 让 可 仅 依 单 纯 交 付 的 方 式 为 之,即 交 付 证 券 也就 转 移 证 券 上 的 权 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