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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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物内容:一、物的概念二、物的与特征三、物的分类重点:物的概念与特征难点:物的分类 案例1今年9月5日,一家名为“月球大使馆”的公司在北京成立。该公司专门卖月球等星球的土地,并声称298元就能在月球上购买1英亩(约合6亩)土地,购买者还可以获得月球土地证书。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宣布正式开盘。此举引起了多方质疑,工商部门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随后扣留了其营业执照。11月14日“月球大使馆”首席执行官李捷诉状递交到海淀法院,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告上法庭。其间,共有33人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月球土地”48英亩,销售额14304元。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

2、的概念(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哲学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财产的比较:两大法系的不同:财产(Property)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财产的最大特点是:(一)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任何人不经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权利;(三)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断深化,财产的范围也随之拓宽 某甲经营电子工厂,千坪土地一笔

3、,有A及B2幢厂房,C及D2部电脑、机器人1个。长期敷设轻便轨道2条,使用E及F 2辆台车运输器材。庭院有假山,并植有大树3棵,其右侧正兴建员工宿舍1幢,已完成结构体。足避风雨未装设门窗及内部装潢。试问:甲的电子工厂内共有多少物?(二)物的特征1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思考:器官移植中的器官是物还是主体的一部分?器官能否成为合同的标的物?2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物主要限于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思考:思考:电、热力、声、气等是为物?“空间”能否为物?3 3、

4、能满足人的需要、能满足人的需要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4 4、物必须能为人支配、控制、物必须能为人支配、控制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月亮上的土地作为合同的标的?5 5、物须独立成为一体、物须独立成为一体是指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6。具有稀缺性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把把空气宣布为国民财产)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

5、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具有效用性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某种物品的现有数量同该物品的用途之间的关系,在此种关系中,该物品的用途超出了其数量。同时具备了效用和稀缺性,物即具有了价值。价值可以来源于劳动,也可以来源于效用和稀缺性。物中的非劳动产品部分,其价值来源即为效用和稀缺性。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特征,意味着民法中的物都具有价值。讨论:尸体能否作为民事权利客体讨论:尸体能否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的物?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尸体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尸体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定于定于1999年年12月月20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被告安阳

6、市殡仪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被告安阳市殡仪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父尸体火化。为怕李某知道,用另一具尸体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父尸体火化。为怕李某知道,用另一具尸体冒充。冒充。12月月20日,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日,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270余人参加。余人参加。仪式进行过程中,有人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不是李某之父,死者子女仪式进行过程中,有人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不是李某之父,死者子女上前辨认后,亦确认系他人。顿时,悼念大厅一片混乱。李某及其亲上前辨认后,亦确认系他人。顿时,悼念大厅一片混乱。李某及其亲属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李某要求赔偿损失,在安阳日报上公开属精神上受到极

7、大伤害。李某要求赔偿损失,在安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退还工作人员所收小费。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退还工作人员所收小费。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1.1.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依据:以是否能移动及移动后是否会损害依据:以是否能移动及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物的价值。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区分意义:区分意义: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第二,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第二,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

8、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相邻关系:不动产;抵押权:动产、不动产;质权:动产和权利;第三,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第三,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专属管辖。动产:普通管辖。2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 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区分意义: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

9、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3 3、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为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1)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2)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一般商品。区分意义:在债的关系中,若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如灭失,债务人须作替代履行4.4.主物和从物主物和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

10、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区分意义: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5.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 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区分意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有的共有人得到原物,其他的共有人得到金钱补偿。6 6、原物和孳息、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法定孳息,

11、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区分意义:区分意义: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区分意义: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等。区分意义: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

12、进行交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例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集合物,原则上,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例外:财团抵押三、货币和有价证券三、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特征:1.占有即所有。2.债法上的效力:种类之债(交换价值)、流通性更强。(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特征: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2.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能分离。3.义务人是特定的。4.义务人负有见票即付的单方义务。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记名的、指定人的和记名的三种。分类分类(1)财产权利性质不同)财产权利性质不同 代表一定货币(票据)代表一定货币(票据)代表一定物权(抵押单)代表一定物权(抵押单)代表一定股份权利(股票)代表一定股份权利(股票)代表一定债权(抵押权)代表一定债权(抵押权)代表一定商品(提单)代表一定商品(提单)(2)转移方式不同)转移方式不同 记名(支票)记名(支票)不记名(国库券)不记名(国库券)指示(第一个权利人)指示(第一个权利人)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铝型材厂将自己购买的面值为一百元的无记名有奖存单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王某将自己的这张存单交给银行中了头奖得款一万元,后工厂要收回这一万元,那么这一万元该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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