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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公司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一条 公司名称与住所 公司名称:xxxx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xxxxxxxx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是:xxxxxxx。第三条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以本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
2、发起人、股份与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与注册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全部以货币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在 2009 年 2 月 23 日足额缴纳。发起人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股份数 占比例%出资时间 xxx 货币 1600 万元 1600 万股 80%2009 年 2 月 23 日 xxx 货币 300 万元 300 万股 15%2009 年 2 月 23 日 xxx 货币 100 万元 100 万股 5%2009 年 2 月 2
3、3 日 第五条 发起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发起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资本。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第六条 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东以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为准,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本公司的股东,拒绝其他一切争议。第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由股东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4、第三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与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或者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对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者抵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含: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者质询。第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者其他股东造成缺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6、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这款规定,给公司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视为无效。股东会或者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公司章程的,或者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改决议无效或者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
7、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与本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二)选举与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与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
8、公司股东或者者实际操纵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者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9、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与主持。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天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与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未列有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所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才有效,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
10、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务必经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务必经所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五分之四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第十八条 公司股权变动,转让与受让重大资产或者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务必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讨论,这些事项的决议务必经所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五分之四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选举方式。第二十条 股东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
11、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同意股东的质询。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储存。第四章 董事会与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每个股东都应当派出董事参加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造成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12、事职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与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
13、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与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能够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能够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与通知时限。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14、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务必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有关公司资产处理、借贷担保、重要诉讼案件、大额资金调动;选举正副董事长、聘用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聘请会计、审计、评估事务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及诉讼代理律师等重大事项决议务必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缺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说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能够免除责
15、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财务总监与常年法律顾问,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者解聘。财务总监与常年法律顾问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文件保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者解聘。第五章 经理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
16、或者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能够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含股东代表与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与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17、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与支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者建议
18、。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特殊,能够进行调查;必要时,能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财务会计管理与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
19、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收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与提取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与
20、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务必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者转为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存留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同意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21、、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八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务必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使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养。第四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
22、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与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宪法与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与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建议。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者撤销;(四)人民法院予以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缺失,通
23、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五十条 公司因地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与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一条 清算
24、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与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
25、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五条 清算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构成员因有意或者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者债权人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26、实施破产清算。第十章 公司的通知与公告办法 第五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天前通知各位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天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与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第五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第六十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
27、并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能够要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六十一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六十二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28、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等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者进行交易;(五)
29、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同意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六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缺失,公司股东能够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缺失的,公司股东能够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者自
30、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是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六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缺失的,公司股东能够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订立、修改,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所持有股东表决权五分之四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并报工商部门审查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为准,并相应修改章程。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发起人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签名或者者盖章 日期:2010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