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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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16 / 44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以 及地方政府、上级公司安全工作总体部署,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责任体系。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着力落实安全责任,整治事故隐患,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安全

2、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二、领导组组长:(党支部书记、矿长) 副 组 长 :(经理)(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通风副矿长)(经营副矿长) (财务总监)(党支部副书记、纪检委员兼工会主席)组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科室、队(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监察督查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督查科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及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等方面工作。业务科室:安全监察督查科/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机电运输科、通防科、生产技术科、综合调度监控信息

3、中心、地测防治水科、环保职业卫生科、综合治理保卫科、行政综合办公室、财经管理运营科、人力资源培训科、供应销售科、后勤服务中心、队组、班组、岗位三、工作职责(一)办公室职责1、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2、具体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各层级责任制、考核奖惩等内容。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4、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接受监督。5、指导、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6、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培训。7、落实上级部门和矿事故隐患排

4、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各层级工作职责1、矿长职责(1) 矿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3) 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4) 每月负责签发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 1 次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5) 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

5、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组织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6) 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资金。(7) 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2、经理职责(1)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培训科。(2)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3)组织编制公司资金投入规划、计划时优先保障隐患排查治理资金。3、安全副矿长职责(1) 负责协助矿长制定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编制工作, 并严格落实执行。(2) 负责监督检查

6、各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 协助矿长开展每月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 1 次排查。协助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并协助矿长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4) 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 负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6) 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7) 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

7、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4、党支部书记职责(1) 党支部书记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监察工作。(2) 负责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规定(决定)。(3)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支部的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根据公司党政领导部门对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矿实际, 研究落实措施和责任,督促协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宣传、监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挥在齐抓共管中的堡垒工作。(4) 负责抓好本矿党员和干部的安全思想工作,组织开展好党员身边无不安全行为无事故活动,发挥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5) 组织抓好员工

8、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引导和保证员工正确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6) 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本矿员工劳动纪律教育和整顿、狠反不安全行为。(7) 支持生产队组行政领导、技术人员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8)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作为思想工作的重点,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坚持做好不安全行为人员和事故责任者的教育引导工作,解决好员工思想上的安全隐患。5、党支部副书记职责(1) 党支部副书记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监察工作。(2) 具体负责在全矿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规定(决定)。(3) 结合

9、本矿实际,研究落实措施和责任,督促协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宣传、监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挥在齐抓共管中的堡垒工作。(4) 具体负责抓好本矿党员和干部的安全思想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5) 组织抓好员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引导和保证员工正确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6) 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本矿员工劳动纪律教育和整顿、狠反不安全行为。(7) 支持生产队组行政领导、技术人员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8)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作为思想工作的重点,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坚持做好不安全行为人员和事故责任者的教育引导工作,

10、解决好员工思想上的安全隐患。6、总工程师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测防治水、技术等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并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销号。(2)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地测防治水、技术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3) 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 1 次排查。(4) 负责组织地质防治水、技术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考核工作。(5) 负责对地质防治水系统、技术方面设计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6) 负责研究矿井隐蔽致灾因素和抗灾能力,审查防治水专业等事故隐患的防范

11、措施。(7) 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7、生产副矿长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采掘专业系统、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系统、“冬季四防(防火、防寒、防冻、防中毒)”、“雨季四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防地质灾害)”等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并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销号。(2)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采掘专业系统、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系统、“冬季四防”、“雨季四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3) 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

12、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 1 次排查。(4) 负责组织采掘专业系统、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冬季四防” 、 “雨季四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5) 负责对采掘专业系统、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系统、“冬季四防” 、 “雨季四防”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6) 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8、机电副矿长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供配电、特种设备和机电、机修、井上下运输专业系统等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

13、并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销号。(2)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供配电、特种设备和机电、机修、井上下运输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3) 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 1 次排查。(4) 负责组织供配电、特种设备和机电、机修、井上下运输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5) 负责对供配电、特种设备和机电、机修、井上下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6) 负责机电设备、设施日常检修、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除电气设备失爆、失保等事故隐患。(7) 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

14、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9、通风副矿长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通风、职业卫生系统等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并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销号。(2)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通风、职业卫生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3) 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 1 次排查。(4) 负责组织通风、职业卫生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5) 负责对通风、职业卫生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6) 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

15、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10、经营副矿长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建筑施工“两堂一舍”、地面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煤炭储装运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并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销号。(2) 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建筑施工、“两堂一舍”、地面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煤炭储装运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3) 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 1 次排查。(4) 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两堂一舍”、地面安全(消防、食品卫生) 、煤炭储装运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11、财务总监职责(1) 财务总监分管

16、财经管理运营科,负责检查核算、监督本公司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公司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负责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措施资金保障方面的具体工作。(2) 在经营管理中优先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资金。1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职责(1) 负责协助分管矿领导实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 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审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3) 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措施进行补充完善。(4) 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

17、患排查情况。13、安全监察督查科职责(1) 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制度,指导、督促各科室、队(组)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 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3) 做好矿长组织月度事故隐患治理会议记录、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4) 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督促事故隐患治理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跟踪落实, 并复查验收销号。(5) 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6) 发现重大事故

18、隐患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14、地测防治水科职责(1) 负责牵头组织矿井地测防治水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 参与制定、审查地测防治水灾害防治技术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分析,并负责监督落实。(3) 组织本单位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火、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复查验收。(4) 组织参加地测防治水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按时参加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日常事故隐患排查

19、,每半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一次地测防治水系统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销号,对重大地测防治水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5) 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与排查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6) 负责地测防治水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15、机电运输科职责(1) 负责牵头组织矿井机电、运输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 参与制定、审查机电、运输专业灾害防治技术方案、隐患排查治

20、理方案、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分析,并负责监督落实。(3) 组织本单位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火、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复查验收。(4) 组织参加机电、运输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按时参加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每半月协助机电副矿长进行一次机电、运输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销号,对重大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5) 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重大

21、事故隐患判定参与排查机电、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6) 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16、通防科职责(1) 负责牵头组织矿井通风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 参与制定、审查通风专业灾害防治技术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分析,并负责监督落实。(3) 组织本单位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火、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复查验收。(4) 组织参加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按时参加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日常事故隐

22、患排查,每半月协助通风副矿长进行一次通风系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通风系统、防灭火、瓦斯、煤尘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销号,对重大通风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5) 定期排查总回风及专用回风巷,遇到异常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6) 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与排查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7) 负责本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17、生产技术科职责(1) 负责牵头组织矿井采掘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23、作,对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 参与制定、审查采掘专业灾害防治技术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分析,并负责监督落实。(3) 组织生产技术科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火、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复查验收。(4) 组织参加采掘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按时参加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每半月协助生产副矿长对其分管范围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销号,

24、对重大采掘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5) 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与排查采煤、掘进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6) 负责本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18、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职责(1) 负责主持每天的安全生产调度会,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汇报。(2) 按时参与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每半月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销号,对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3) 组织本部门日常巡查工作,

25、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火、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复查验收。(4) 负责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5) 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与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19、环保职业卫生科职责(1) 参加矿每月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2) 开展好职业卫生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等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处理。(3) 负责组织各类职业卫生事故隐

26、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 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做好记录。(4) 负责锅炉房、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环保其他工作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5) 参与各层级、专业系统组织的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等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处理。联系郝平20、综合治理保卫科职责(1) 参加矿每月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2) 开展好消防、车辆运输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各层级、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处理。(3) 负责本矿消防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7、(4) 负责对地面各类车辆安全和要害场所、消防安全防范和监督检查工作。21、行政综合办公室职责(1) 每半月协助经营副矿长对地面设施事故隐患排查,参与各层级、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处理。(2) 负责以“两堂一舍”办公场所为重点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22、人力资源培训科职责(1) 负责日常考核、培训、劳动用工、参保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 参加每月矿长组织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23、供应销售科职责(1) 负责仓库、供应车辆运输、地面抽水、销售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 参加每月矿长组织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24、后勤

28、服务中心职责(1)协助行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食堂管理、办公楼保洁、地面设施维护、生活设施维护修理、职工澡堂管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5、各队组职责(1) 负责组织本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所有事故隐患实施治理施工的责任主体,现场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队组负责人是本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2) 对各级部门查出的隐患问题按要求进行处理。(3) 按时参加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对其分管范围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按要求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对检查出的

29、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4) 每天安排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5) 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班长以上管理人员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并有安检员现场监督。(6)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威胁人身安全的必须组织及时撤离。26、班组职责(1) 班组是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主体,班组长是所属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组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 班前布置必须讲清上班遗留问题,分析预测本班可能出现的隐患,要明确工作中注意的问题。(3) 落实好开工准入检查,对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

30、及各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事故隐患,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4) 作业时必须组织开工前、班中、收工的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问题要立即处理并填写台账,处理不了的由班组长向本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5) 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遇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27、岗位员工职责(1) 作业前要对本岗位环境、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发现问题要向班组长汇报并及时处理。(2) 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能现场处理的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汇报班组长由班组长向本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3)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手拉手交接班,有隐

31、患必须及时处理, 给下个班次营造出安全的生产条件。(4)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主动撤出危险区域,向班组长、队组值班室汇报,待事故隐患排除后再作业。附件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目录28 / 44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分类3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9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制度 .15第五章事故隐患信息化管理 .16第六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制度 .17第七章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 .19第八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 .20第九章事故隐患排查日常检查、考核制度 .21第十章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制度 .2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

32、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 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 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及地方政府、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3、。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 切实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工作,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第四条 实行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及管控效果标准,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及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督

34、办、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事故隐患分析总结和检查考核工作作出规定并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分类第五条 隐患的分级。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一)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以上, 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的;(2) 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

35、者经营指标的;(3) 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4)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5) 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6) 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2、“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2) 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

36、置继续进行作业的;(3) 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 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4) 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6) 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

37、护措施的;(7)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2)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2)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3)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4) 未按照设计

38、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6)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7)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 2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8)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

39、用的;(9)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10)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2)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3) 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

40、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 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5) 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6)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7) 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8) 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9) 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7、“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41、一的:(1)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2)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3) 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2)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3) 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4) 开采冲击地压

42、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5) 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2)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3)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4)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

43、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2)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3)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4) 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5) 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6)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44、单回路供电的;(2) 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3) 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2) 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3)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4)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

45、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 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3) 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4) 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5) 井工煤矿将

46、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 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2) 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3)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分别配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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