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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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 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

2、,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全省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1、附件2。第四条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对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地监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系统”),对危大工程实施动态监管。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

3、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上(下)管线设施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建质 202052 号)有关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第八条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其中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对于需要评审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应当按规定通过专家评审。采用新

4、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当重点就危大工程有关安全事项向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与勘察和设计有关的危大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结合工程特点、拟采取的施工工艺等,对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进行补充完善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

5、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危大工程清单中的所有危大工程进行危险源辨识与分析,开展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规定如实上报重大风险信息。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监管平台系统”的危大工程栏目,及时填报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危大工程相关信息以及有关过程管控等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危大工程,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6、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相关工程设计文件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当同一施工场所存在多个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取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

7、南(建办质 202148号)有关要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

8、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职能部门非参与施工方案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分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通过,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

9、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不得对未完成审核和审查手续的方案进行论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危大工程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或本地无相关论证专家的危大工程,可从本省其他地市或外省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建立的专家库中选聘论证专家。专家的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且人数不得少于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10、管部门负责工程监管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派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召开3 日前,施工单位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资料送交论证专家,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

11、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论证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五条第二

12、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自行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应当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组织实施。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八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专家组,并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在对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应当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八条的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仍由原论证专家担任,确需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

13、人数不得超过原专家的三分之一,且原专家组组长原则上不得调整。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危大工程现场安全风险公告,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告内容包括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风险等级、责任人员及监督电话等,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质量、技术、施工等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对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施工单位方案交底

14、,对方案交底过程实施监督。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及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分包单位方案交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

15、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危大工程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实施带班生产,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清单,编制

16、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加强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予以处置。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可邀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论证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技术咨询服务,不替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过“监管平台系统”上报,并按要求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17、,认真组织整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

18、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行进行的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报送监理单位,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 50497中所列的工程地质、水

19、文地质条件复杂等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当按要求进行专项论证。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向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反馈。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施工阶段性验收或完工验收(包括安装后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施工的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

20、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参加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时,可邀请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现场指导。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危大工程应

21、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可邀请原论证专家参与,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并依照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标准(DBJ41/T228-2019)要求及时收集归档。施工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危大工程清单(附件 3);(2)风险评价及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附件 4),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附件 7);(4)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相关资料(附件 5、附件6);(5)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附件 8);(6)危大

22、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7)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8)危大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9)危大工程验收及整改记录;(10)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及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等资料(附件9、附件11、附件12)。监理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危大工程清单(附件 3);(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批手续(附件4),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附件 7);(3)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相关资料(附件 5、附件6);(4)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5)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附件 10);(6)组织或参与危大工程验收记录;(7)有关危大工程安全生

23、产管理的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复单、监理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论证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周岁。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24、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县级

25、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存在违反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及时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26、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

27、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施工现场2 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28、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七)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八)冻结法工程。(九)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十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认定为危险性较大的

29、分部分项工程。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在3 m至5 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

30、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三)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四)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在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

31、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五)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特殊工况的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以及周边环境复杂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36m及以上和安装高度100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

32、业工程。(五)重量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七)冻结法工程。(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九)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名称结构层次(类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号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部(盖章)年月日危险性较大工程名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部(盖章)年月日建筑面积(工程规模)

33、工程概况工程地点开工日期拟竣工日期拟施工日期是否为超规模危大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注:1.“工程概况”主要填写危大工程基本情况,如:基坑类型和深度、架体种类和搭设高度、模板支架载荷和搭设高度、起重设备安装或拆除等;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在“是否为超规模危大工程”栏中打“”;3.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附件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致:(项目监理机构)我方已完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请予以审查。附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审查意见:专业监理

34、工程师(签字)年月日审核意见: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年月日审批意见(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附件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编号:工程名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专家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家论证意见:(可另附页)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年月日组长:专家签名专家:注:1.“专家论证意见”应明确“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并在相应“”处打“”;2.论证

35、报告作为本表的附件与所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一同收集归档。附件 6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审查表工程名称专项施工方案名称专家论证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施工单位就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的修改情况:(对专家提出的意见逐条修改,可另附页)专业承包单位(公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同意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年月日专家组对修改情况的复核意见:同意不同意专家组长(签字):年月日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同意不同意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本表由施

36、工单位填报,与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专家论证资料集中整理归档。附件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记录表工程名称专项施工方案名称变更类别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可另附页):专业承包单位(公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同意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年月日设计单位审核意见(仅对设计变更):同意不同意项目负责人(签字):(执业印章)年月日专家组意见(仅对原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同意不同意专家组组长(签字):年月日建设单位审批意见(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同意不同意项目负

37、责人(签字):年月日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与变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专家论证资料(如需论证)集中整理归档。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其他附件8安全技术交底表工程名称:编号:施工单位施工内容及交底项目施工部位或层次交底对象交底内容:交底时间:年月日交底人(签字)被交底人(签字)安全员(签字)注:1.交底表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一份;2.被交底人较多时,可附签字表。附件9安全检查记录表工程名称:编号:施工单位检查时间1.检查总体情况:检查负责人检查类型2.检查问题处理情况:检查负责人(签字):参加检查人员(签字)注:1.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和项目部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

38、时填写此表;2.“检查类型”中根据检查的不同形式,分别填写“企业检查”、“项目综合检查”、“项目期检查”、“项目专项检查”、“项目季节性检查”、“项目其他检查”;3.“检查问题处理情况”包括:当场责令改正或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需注明编号)。附件10巡视检查记录工程名称:编号:巡视检查巡视检查时间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巡视检查情况是否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了方案交底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了登记是否在危险区域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项目负责人是否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进行了现场监督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危大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巡视检查监理人员(签字):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附件11隐患整改通知书工程名称:编号:受检单位检查形式检查单位(部门)检查日期检查负责人隐患级别参加检查人员1.隐患内容:2.整改要求:整改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检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隐患级别”填写一般隐患或重大隐患。对于重大隐患,可单独下发整改通知书。附件 12隐患整改反馈单编号:工程名称隐患整改通知书编号整改负责人整改单位整改措施及结果:整改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复查结论:复查人(签字):年月日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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