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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M翎1 12021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商丘市城市管理 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 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工程质量安全 监管处。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wps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 工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 名登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对特种 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共同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 现场履职。危大
3、工程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实施带班生产, 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项目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做 好记录。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 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清单,编制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加强对 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 及时予以处置。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负 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第三十
4、二条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可邀请原论证专家 组成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提供技术 咨询服务。论证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技术咨询服务,不替代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程 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过“监管平台系统”上报,并按要 求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单独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危 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
5、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 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及时 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三方监 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行进行的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6、工程概况、 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 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 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 报送监理单位,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 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 术标准GB 50497中所列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基 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当按要求进行专项论证。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 监测成果,并向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反馈。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 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 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7、。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成果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施工阶段性验收或完工 验收(包括安装后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 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施 工的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三十八条参加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 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 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
8、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时,可邀请原专项施工方案论 证专家现场指导。第三十九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 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 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 急抢险工作。第四十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可邀 请原论证专家参与,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四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 案,并依照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标准 (DBJ41/T228-2019)要求
9、及时收集归档。施工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2)风险评价及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附件4),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附件7);(4)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相关资料(附件5、附件6);(5)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附件8);(6)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7)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 监督记录;(8)危大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9)危大工程验收及整改记录;(10)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及危大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记录等资料(附件9、附件11、附件12) o监理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
10、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批手续(附件4),专项 施工方案变更手续(附件7);(3)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相关资料(附件5、附件6);(4)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5)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附件10);(6)组织或参与危大工程验收记录;(7)有关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 复单、监理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制定专 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 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
11、,记入不良 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第四十三条论证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项 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 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 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 财政
12、申请予以保障。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 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 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存在违反危大工程管理 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或及时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
13、法 实施处罚。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纳入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 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 挖、支护、降水工程。二
1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 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 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 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施工现场2台(或
15、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 台多机种作业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 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 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16、。(七)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A)冻结法工程。(九)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 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十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 认定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 (2018) 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 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
17、全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全省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附件2。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 指导监督和对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工地监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系统”),对危大 工程实施动态监管。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危大工 程安全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超
18、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在3m至5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 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 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 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 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 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
19、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 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三)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塔式 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四)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 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 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
20、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 业吊篮工程。(五)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 等特殊工况的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 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 筑物,以及周边环境复杂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 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36m及以上和安装高度100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 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
21、下作业工程。(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 体等施工工艺。(六)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七)冻结法工程。(A)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 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九)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层次 (类型)建筑面积 (工程规模)开工日期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编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名称工程概况拟施工日期是否为超规 模危大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贡人:(签字)项目部(盖章)年 月日
2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舒)项目监理机构(盖章)年 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舒)项目部(盖章)年 月日注:1.“工程概况”主要填写危大工程基本情况,如:基坑类型和深度、架体种类和搭设高度、模板支架载荷和搭设高度、起重设备安装或拆除等;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在“是否为超规模危大工程”栏中打“,;3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致:(项目监理机构)我方已完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请予以审查。附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年 月 日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
23、师(签字)年 月 日审核意见: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年 月 日工程名称:编号:审批意见(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编号:工程名称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专家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专家论证意见:(可另附页)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年 月日专家签名组长:专家:注:1.“专家论证意见”应明确“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并在相应“口
24、 ”处打V;2.论证报告作为本表的附件与所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一同收集归档。附件6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审查表工程名称专项施工方案名称专家论证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施工单位就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的修改情况:(对专家提出的意见逐条修改,可另附页)专业承包单位(公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同意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年 月 日专家组对修改情况的更核意见:同意不同意专家组长(签字):年 月 日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同意不同意项目
25、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与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专家论证资料集中整理归档。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上(下)管线设 施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按 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 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建质2020) 52号)有关规 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范 措施的建议。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 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
26、安全的意 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其中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对 于需要评审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应当按规定通过专家评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当重点就危大工程有关安全事项向 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 中列出与勘察和设计有关的危大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结合工程特点、拟采 取的施工工艺等,对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进行补充完 善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附件7危险性较
27、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记录表工程名称专项施工方案名称变更类别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可另附页):专业承包单位(公章)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年月 日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同意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执业印章)月 日设计单位审核意见(仅对设计变更):同意不同意项目负责人(签字):(执业印章)年 月 日专家组意见(仅对原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同意不同意专家组组长(签字):年月 日建设单位审批意见(仅对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同意不同意项目负责人(签字):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与变更后的专
28、项施工方案和有关专家论证资料(如需论证)集中整理归档。安全技术交底表工程名称:编号:施工单位施工部位或层次施工内容及 交底项目交底对象交底内容:交底人(签字)被交底人 (签字)安全员(签字)注:1.交底表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一份;2.被交底人较多时:可附签字表。安全检查记录表施工单位查型 检类检查时间检查负责人1.检查总体情况:2.检查问题处理情况:检查负责人(签字):参加检杳人员 (签字)工程名称:编号注:1.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和项目部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时填写此表;2 .“检查类型”中根据检查的不同形式,分别填写“企业检查”、“项目综合检查”、“项目
29、 期检查”、“项目专项检查”、“项目季节性检查”、“项目其他检杳*;3 .“检查问题处理情况”包括:当场责令改正或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需注明编号)。巡视检查记录工程名称:编号:巡视检查 的危大工程巡视检查时间施工单位巡视检查情况是否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了方案交底是 否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是 否施工单位是否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了登记是 否钿+4方伞母物女至管理情况是否在危险区域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是 否项目负责人是否在施工现场履职是 否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进行了现场监督口是 否危大工程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巡视检查监理人员(签字):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
30、构留存。附件11隐患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隐患级别检查形式检查日期检查单位(部门)检查负责人参加检查人员1.隐患内容:工程名称:编号:2.整改要求:整改负责人: (签字)检查负责人: (签字)注:“隐患级别”填写一般隐患或重大隐患。对于重大隐患,可单独下发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反馈单编号:工程名称隐患整改通知书 编号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 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 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
31、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组织工程 技术人员对危大工程清单中的所有危大工程进行危险源辨识与分 析,开展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风 险分级管控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规定如实上报重大风险信 息。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通过“监管平台系统”的危大工程栏 目,及时填报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危大工程相关信息以及有关过程 管控等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危大工程,应当及时更新相 关信息。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 员,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相关工程设计文件等, 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
32、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 包单位组织编制。当同一施工场所存在多个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整改措施及结果:整改负责人(签字):更查结论: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字):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五条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 位置采取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 的实施部位。第十六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住房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 48号)有关要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33、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 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 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 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 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 员等;(A)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
34、组织本单位工程、技 术、安全、质量等相关职能部门非参与施工方案编制的专业技术 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 施工方案应当经分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通过, 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 可实施。第四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第十八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 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
35、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 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不得对未完 成审核和审查手续的方案进行论证。第十九条论证专家应当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危大工程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 复杂、施工难度大,或本地无相关论证专家的危大工程,可从本 省其他地市或外省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有 关部委建立的专家库中选聘论证专家。专家的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且人数不得 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以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监管的 有关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第二十
36、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 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 员、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派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召开3日前,施工单位应将需要论 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资料送交论证专家,必要 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 情况。第二十二条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
37、选产生,论证会议由专 家组长主持。第二十三条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 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 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 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四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 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 工安全。第二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 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
38、对 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自行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应当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组织实 施。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 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 八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专家组,并经专家组长签字 确认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在对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应 当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八条的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 论证专家原则上仍由原论证专家担任,确需调整论证专家的,调 整人数不得超过原专家的三分之一,且原专家组组长原则上不得 调整。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施工
39、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危大工 程现场安全风险公告,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告内 容包括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风险等级、责任人员及 监督电话等,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第二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 责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 质量、技术、施工等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对专项施工方案 有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 与施工单位方案交底,对方案交底过程实施监督。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总承 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及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分包单位方案交底。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论证通过的专项 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