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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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本文提要: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 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坐落的物业治理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平方米以下且物业治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文章来源 .pmceo.Com 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各物业治理企业:现将呼和浩特市物业治理用房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仔细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呼和浩特市物业治理用房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用房的建立和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治理工程的正常治理,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2、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呼和浩特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工程中物业治理用房的建立和使用等活动。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治理用房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的监视治理。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工程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物业治理用房:(一)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区,物业治理用房的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供应物业治理用房。(二) 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 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坐落的物业治理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

3、0平方米以下且物业治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三) 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 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便利治理,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四周。(四) 住宅小区的物业治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五条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建立物业治理用房:(一) 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应当铺恬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物业经理人:)(二) 上下水,供电,供暖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三) 小区内配置通讯,有限电视 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治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第六条 房屋测量部门应当对物业治理用房

4、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得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治理用房”字样。第七条 开发建筑单位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治理备案时,应当供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用房详细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第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治理备案的物业治理用房。第九条 开发建筑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治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薄上予以记载。.第十条 在物业治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立单位应当与物业治理企业对物业治理用房进展交接验收:(一) 双方应当根据本方法第

5、四条规定的标准进展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治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同时开发建立单位将房产登记机关出具的物业治理房登记凭证一并移交给物业治理企业.使用功能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商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二) 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状况在小区内公告.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状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三) 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持物业治理房登记凭证,物业治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告证明,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企业退出治理工程的,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治理用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治理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会向物业治理企业移交物业治理用房,移交时不得对房屋内的装修进展拆改。(来自:)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用于物业治理效劳活动和业主活动,由物业治理企业负责修理,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它用。第十三条 开发建立单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不根据规定配置物业治理用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理的规定予以惩罚。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呼市房产治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源 .pm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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