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巴彦淖尔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docx(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巴彦淖尔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本文提要:房屋测量部门应当对物业治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得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出具的测绘报告和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治理用房”字样.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用房的建立和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镇新建住宅商品房工程中物业治理用房的建立和使用等活动。第三条 旗、县、区房管局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用房的竣工验收、登记、移交和使用的监管工作。第四
2、条 城镇新建住宅商品房工程中,建立单位应当根据规划,以不低于其开发建立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在住宅小区内配置物业治理用房。住宅小区的物业治理用房要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五条 房屋测量部门应当对物业治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得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出具的测绘报告和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治理用房”字样。第六条 开发建立单位到所在地旗、县、区房管局办理前期物业治理备案时,应当供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治理用房详细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第七条 旗、县、区房管局在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不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治理备案的物业治理用房。第八条 实行物业治理用房
3、验收与移交同步进展。开发建立单位办理物业单项竣工验收时必需向当地房管局提交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治理用房移交协议。第九条 物业治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全部,开发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小区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物业治理用房单独登记、不予发证。(来自:)第十条 物业治理用房用于物业治理活动和业主活动,由使用者负责修理、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转变用途。第十一条 开发建立单位在住宅小区内不根据规定配置物业治理用房的,由旗、县、区房管局根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理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