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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市物业治理活动,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第三条 物业治理坚持属地化治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治理企业专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拟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治理。不具备物业治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制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治理。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治理。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治理局是本市物业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治理处详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五条 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治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划定物业治理区域。划分物业治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邻居应当划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二)根底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三)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四)依据城市具体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五)一个物业治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第六条 业主是指房屋的全部权人。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
3、组织,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治理企业、制定和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履行物业治理条例给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业主自治治理。第七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物业治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立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仆人数较多的,可以楼、单元
4、、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入住率到达50%以上或者入住率未到达50%,但物业交付使用1年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的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九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一)住宅物业缺乏100平方米的,每套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为1票;(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分段累积计算:缺乏100平方米的,每证1票;1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局部,每100平方米为1票;1001平方米至2023平方
5、米的局部,每200平方米为1票;2023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的局部,每300平方米为1票;5001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局部,每500平方米为1票;超过1万平方米的局部,每1000平方米为1票。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为3-7人,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向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治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自主打算,一般不超过2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展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治理部门指导其换
6、届选举工作。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担当;经费的筹集、治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酬劳详细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打算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打算,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所作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治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第十五条 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开发建立工程的综合验
7、收,未经物业治理验收的或物业治理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和建立单位应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制定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并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建立单位应当向物业治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效劳合同。当事人因物业效劳合同发生纠纷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开发建立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治理用房。第十八条 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应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从事物业治理业务。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企业应根据物业治理行政主
8、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物业治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资质证书的打算。物业治理企业实行资质年检和等级治理制度。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治理业务。未领取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治理活动。其次十条 申办物业治理资质的企业,经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治理部门初审,报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本市物业治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治理活动,应当向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一条 从事物业治理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上岗执业必需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其次十二条 物业治理企业行使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十三条 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治理事项、效劳质量、效劳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