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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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2023) 合肥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工程治理方法(20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工程效劳退出治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治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合肥市物业治理若干规定、合肥市关于明确市区物业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依约提前终止合同,退出物业工程,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工程治理应当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治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物业治理

2、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工程治理的监视治理工作。 各县(市)、各区(含开发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工程治理的监视治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工程治理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帮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工程治理的工作。 第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诚信守法,严格履行合同商定,遵照本方法规定的退出程序,解决好工程治理遗留问题,仔细做好新老物业治理交接工作,保持

3、物业工程治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工程效劳治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动身,不要随便更换物业效劳企业,慎用辞退权,以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条 前期物业治理期间(即物业开头销售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之日前),物业效劳企业或开发建立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9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依商定担当相应责任。 物业已交付并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准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 不符合成立首次业主大

4、会或首次业主大会未准时成立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准时按规定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开发建立单位应于新物业效劳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效劳企业的状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物业工程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打算续聘或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并将打算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大会打算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与物业效劳企业续签物业效劳合同;业主大会打算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书面通知原物业效劳企业。原物业效劳企

5、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前10日内与新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做好物业效劳资料、设施设备等相关事项的交接,并在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之日起退出物业治理区域,并协作新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接收。 物业效劳企业打算不再续签物业效劳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准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效劳企业。未

6、能准时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征求业办法见后指定相应的物业效劳企业供应临时性效劳,效劳收费按前任物业效劳合同标准收取。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打算,原物业效劳企业自愿根据原合同商定连续供应效劳的,物业效劳合同自动连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打算为止。 第九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效劳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前90日,将拟退出缘由、退出时间、同意担当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收到书面通

7、知后3日内将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的相关事宜在物业治理区域内进展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视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物业效劳合同解除前10日内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监视下与新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合同解除后,原物业效劳企业应马上撤离治理区域。 第十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前90日,将解约缘由、解约时间和同意担当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并抄报工程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的

8、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连续做好治理区域效劳工作,同时提前10日在业主委员会的监视下与新物业效劳企业做好工程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本方法七、八、九、十条情形物业效劳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前一个月,在物业工程治理小区内公布物业经营性收入的收支状况; (二)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业主委员会(开发建立单位)、新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和财物: 1、利用物业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所得收益的收支状况明细账和余额; 2、物业治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全部的其它财物; 3、竣工总平面图,单

9、位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分栋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4、公共设施设备清单; 5、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6、业主名册和业主水、电表抄见数; 7、提前预收取的物业效劳费、能消耗等相关费用; 8、物业治理商业用房的出租合同以及利用属业主全部的公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 9、物业治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新的物业效劳企业进驻物业时,应当与原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查验,并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工程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双方物业

10、服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盖章。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原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效劳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效劳企业可托付新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效劳费,也可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业效劳企业应为原物业效劳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效劳费供应帮忙。 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的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展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附属业主全部经营性收益中支出,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积极协作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物业效劳企业拒不退出物业工程治理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30日内

11、退出。 (一)物业效劳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打算不再续约的; (二)物业效劳企业不能按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商定完本钱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工作,业主、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商定解除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侵害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 第十五条 因物业效劳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期限前30日,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做好物业效劳交接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2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2、(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书面告知后5日内,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新物业效劳企业选聘等问题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效劳企业的意见,并就连续治理效劳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帮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效劳企业,指导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供应相关信息,帮助做好选聘工作。 (四)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退出10日前,根据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第十六条 新旧物业效劳企业应本着友好

13、合作的态度交接工作,交接过程中消失的不同意见,可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同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无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和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不按本方法规定程序做好退出工程治理工作的,由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的 不良行为书面报送市物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自社会公布之日起取消该企业一年内参加合肥市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的资格,暂停出具外出承接工程的资信证明,暂停办理资质升级及资质连续,其现有治理的物业工程不得参加国家、省、市的物业治理示范(优秀)工程评比活动,同时根据合肥市物业治理若干规定赐予相应的经济惩罚。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物业治理企业退出治理暂行方法(合房【2023】32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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