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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范文五篇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治理方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立,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疗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治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其次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状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状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方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状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展检查、监视、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
2、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治理工作,仔细准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厉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准时订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觉的,部门经理担当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觉的,值班经理要担当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觉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觉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担当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
3、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觉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担当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需坚持严厉仔细、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厉处理(每发觉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打算对员工的嘉奖与惩处; 第四章嘉奖与惩罚 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赐予警告处分,其次次赐予严峻警告,第三次赐予50-100元罚款,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0.1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治理方法,赐予其肯定的嘉奖。 【篇2】劳动用工治理规章制度制定 一、学校成立劳动人事
4、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 二、充分熟悉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推动学校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工作的进展,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标准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建立。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主要任务:调解教职工与学校在人事安排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预防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敬重社会公德,遵守劳动法。 五、发觉冲突纠纷,应准时调处,做好资料的积存。 六、调解小组组长每学期召集一次调解员会议,了解工作状况。 七、加强协调协作,扎实推动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篇3】劳动用工治理规章制度制定 1. 根本政策 公司员工在被聘用及晋
5、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时机; 职位或补空缺职位时,本公司将在可能状况下首先考虑已聘用员工,然后再向外聘请; 工作表现是本公司晋升员工的最主要依据。 2. 入职手续 应聘者通过公司面试,并经确认合格后,可被公司聘为正式员工。 新入职员工必需填写公司员工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预备彩色一寸照片2 张; 公司将组织新入司员工参与新员工培训,以使员工对公司概况有初步了解。 3. 试用期 新员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展考核。; 试用期薪资执行公司制度标准; 试用期届满,经公司考核者,可转为正式员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正式员工薪资待遇按公
6、司工资制度执行。 4. 聘用的终止 试用期间以后,公司或员工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至少22 个工作日) 提交书面通知。 若员工严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员 工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 新员工在入职一个星期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 6. 离职手续 凡离职者,必需先填写离职申请书。 员工离职应按公司规定移交全部属于公司的财产,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移交手续,方可正式离职。 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公司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 7. 个人资料 员工的个人资料包括家庭住址、电话、婚姻及子
7、女状况准时供应给公司行政部。 8. 业绩考评 公司推行严格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年终考核和年中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或 提薪的重要依据。员工福利 9.社会保险 在公司工作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并经正式录用者,公司购置社会保险。 工作标准 1. 行为准则 尽忠职守,听从领导,保守业务隐秘;爱惜公司财物,不铺张,不化公为私;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不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2. 工作态度 员工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喜爱本职工作,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负全责员工之间应通力合作,相互协作,不得相互拆台或搬弄事非; 对本职工作应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待人接物态度
8、谦和,以争取公司同仁与客户的合作; 3. 工作纪律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听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一经上级主管打算 ,应严格遵照执行; 考勤制度 1. 工作时间 公司员工实行每周五日四十小时工作制。周六、周日为正常工休时间。 公司作息时间为: 2. 考勤方法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早晨上班签到制。签到必需本人亲自执行,不得代签。在规定时间未签到者,视为迟到;超过31 分钟,视 为旷工。迟到、旷工者分别按公司制度予以惩罚。 3. 请假程序和方法 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过三天的, 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准假。 【篇4】劳动用工治理规章制度制定 在规
9、划经济时代劳动体制的影响下,企业治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受了由国家统一安排向自主择业的转变,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也经受了一个由国家统一立法向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过程。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立法历史,试图对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进展比拟,探究劳动规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劳动契约转变的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到达爱护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目的。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纠纷最主要的依据,一方面规章设置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的行为,维持治理秩序,甚至通过严苛的规章来变相转变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由此引发
10、了新的冲突。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视,导致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笔者盼望从我国劳动立法历史动身,进展有益的探究,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议。 一、“身份”的时代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 (一)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进展历程 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规划经济时期;1995年至2022年,即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划时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劳动规章制度根本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纪七十年月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业大多为国家安排,劳动者个人被极度弱化,劳动规章制度侧重调整的是职工整体,
11、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悬殊,依据国营企业“指示命令权”制定,职工处于被动听从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劳动纪律,大多以行政奖惩的形式实现,是维持内部劳动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 在规划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单向安排关系。实质上,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调整的,个人共性被压抑。故劳动规章不仅是治理职工的内部“法律”,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行为标准。故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劳动规章效力的本质来源。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单位的经营治理秩序,其约束和爱护的侧重于作为治理方的用人单位。工作规章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工作时间、着装,行为表
12、现、出勤状况等各方面。 二、“契约”的时代劳动合同的突破 (一)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 在规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头双向选择,双方签订劳动契约。1995年劳动法公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签订劳动合同,突出对职工权益的爱护,彻底改造中国过去的就业制度,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该时期企业活力增加,政企分别,企业获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劳动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全部的条款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确实立开头注意劳动者的意思表达,注意个人权利的爱护,劳动者共性的表达。同
13、时,劳动契约符合我国“从身份到契约”进展的国情,当劳动者从规划经济体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劳动合同是一种进步,将是否承受用人单位所提劳动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其次,劳动合同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代表,劳动法倾斜爱护劳动者的原则要求掌握企业行为,防止其单方制定劳动规章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规章的进展 劳动规章在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之后得到了新的进展,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渐渐消失了分别。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相对于劳动法第19条,删去了“劳动纪律”。实践中劳动合同通过两种方式涉及劳动规章: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商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
14、;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列明依据劳动规章惩罚的条款。市场经济体制进展的结果必定将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时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节省本钱,简化缔约程序,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附随”的条款消失在劳动合同中。其次,劳动合同是一对一签订的,往往不适用于整个单位的劳动秩序,劳动规章制度恰好弥补了劳动合同无法兼顾的细节或者适用于整体的情形。 三、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学理分析 (一)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内,二者关系亲密,存在穿插的情形,特殊是将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以契约说来解释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像。二者的差异主要表达在以下
15、几个方面:1.制定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工作规章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单位最终打算和公布。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充分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意见自主制定劳动规章,但依据公司法中的企业“经营权”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2.约束力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对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普遍约束力。为了简化签约手续,一般大型企业往往采纳格式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原则上都是可以由双方重新一对一协商的,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具有个体差异性。劳动合同只对特定的劳资双方有约束力。3.变更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依据用人单位的自主治理权,通过严格的程
16、序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防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要事项,必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劳动合同具有个体性,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经过双方合意即可。 (二)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亲密的关系使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效力上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从制度程序上说,劳动规章制度民主性、强制性较弱,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单决”。劳动合同法中缺乏确认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无效的条款,因此经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制定程序很简单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劳动规章一般具有稳定性,制
17、定完毕付诸实施后,新进劳动者无疑没有时机参加制定,只能被动地被告知并同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有权提出修改,但是依据法条的表述,劳动规章修改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在劳动者手中,劳资双方协商的主动权是由用人单位把握,用人单位较之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得劳动者在实质上没有同等的共决权。后进员工对既成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义务安排格局实际无法转变。劳动合同究竟是一对一协商的结果,虽然雇主仍旧占主导地位,但职工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公正的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更能表达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劳动法中倾斜爱护劳动者的原则。其次,劳动规章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劳动规章制度一般针对整个
18、单位,全部员工都必需遵守。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固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即职工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小于劳动规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劳动规章。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详细情形,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会列明违反相关详细情形可以辞退的条款,在这个层面上来看,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有效的劳动规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视详细状况打算二者效力。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思想动身,其核心是爱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二者发生效力冲突时,考虑如何有利劳动者爱护,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释(二)第16条实际采纳了依据劳动者的恳求认定二者效力凹凸的规定
19、。劳动者有选择权,理性劳动者会选择最有利于爱护自己权利的标准,事实上是以有利劳动者原则打算二者效力。 四、平衡与掌握的建议 基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必定历史进展趋势以及劳动法立法思想,笔者认为“集体合意”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出路。集体合意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由劳资双方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集体合意,由此制作或变更的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法标准之效力。“集体合意说”被学者诟病的在于缺乏性质沉淀,把劳动规章认定为集体合意后更简单造成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界限不明。三者在内容上本身就存在穿插、排斥的简单关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区分,也简单造成效力
20、上的冲突。平衡二者关系首先要区分个人与集体的界限,个人劳动条件由劳资双方一一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条件由工会发挥职能,由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协约规定。其次,针对由于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重复规定造成的效力冲突,制定独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如日本明文规定“劳动规章优先”。笔者主见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为法院处理不同地区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供应统一的法律依据,也为劳动者爱护自己合法权利供应法律上的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公平协商确定”,明显地加大了职工大会和工会的权利。但该规定就我国现实来说,公平协商难以实现。首先,我国工会进展缓慢,一些
21、小微企业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工会成为治理层的传声筒,通过职工大会或工会制约企业沦为形式。其次,我国的用工制度经受了由规划到市场,由行政奖惩到契约的转变,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了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平的劳资谈判对用工单位既得权利是一种挑战。此外,未经民主协商制定的工作规章的效力如何也属于立法空白。集体合意说在当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劳资谈判机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对超前,但其本质仍是符合劳资关系向“契约”进展的方向。国家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未经民主程序无效原则,同时应当强化工会给予劳动者参加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到达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经营自主权。 【篇5】劳动用工治理规章制度制定
22、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标准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全部员工,包括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爱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治理权、工资安排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其次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
23、女公平、民族公平原则,特别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安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供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拘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员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
24、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治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需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
25、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6、: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
27、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丢失或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规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商定,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以下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
28、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隐秘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其次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商定的终止条件消失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9、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规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依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