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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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 保修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 请仔细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治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修理,依据国务院物业管 理条例、国务院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 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物业保修 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视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保修金

2、,是指建立单位根据规定 在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内交存,用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保修期内修理费用的专项资金。 前款所称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起始日自建立单位 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完成物业治理工程承接查验,物业效劳企 业依法完成前期物业治理工程承接查验备案起计算;分期开发 的工程,交存期限自工程最终一期完成前期物业治理工程承接 查验备案起计算。 第四条 物业保修金的治理遵循“统一交存、权属不变、 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保修金的统一监视治理;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保修 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和日常监视治理,并可指定当地的住宅专

3、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治理机构)详细从事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帮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物业保修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物业保修金的交存标准根据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 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 物业建筑安装本钱的市场变化状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物业保修 金的交存额度。 第七条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中选定当地金融机 构,托付其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保修金的专户治理机构,并 在专户治理机构开立物业保修金专户。 第八条 开立物业保修金专户,应当根据交存单位设账, 按开发工程设分账。交存期限内,交存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

4、工商登记等有关证明材料向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存储户名变更手续。区物业治理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确认变更后 3 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予 以相应变更。 第九条 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全部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根 据规划核准的当期工程总建筑面积,按标准将物业保修金交存于专用账户,取得缴款凭证。本条规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首次 登记前,包括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第十条 交存期限内,物业保修金缺乏的,建立单位应当 准时补交。物业保修金账面余额缺乏初始交存额的二分之一时,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建立单位补 交。建立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0 日内,将补交资金存入专用 账户。 第十

5、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建立单位接到修理申请后拒不 履行保修责任的,申请人可以向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展催促,并供应保修期限证 明等材料。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催促建立单位履 行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经催促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 业、破产等缘由无法履行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可 以依据议事规章凭修理工程工程说明、修理工程实施方案向区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未成 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的,物业效劳企业、相关业主 可以作为使用申请人。 市物业治理行

6、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发修理工程工程说明、修理工程实施方案的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应当自收 到保修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 条件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准 予使用通知书。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根据已申报的 修理工程实施方案组织修理。申请人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代 为组织修理,并与修理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持施工合同、工程验 收报告、工程款使用证明、工程决算报告等有关材料向区物业 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申请划转物业保修金。决算费用 在八千元(含)以上的,应当同时提交

7、有资质工程造价询问机 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符合保修金划转条件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 机构应当将保修金划转事项进展公示(公示时间为 7 日)。公示 期满后,出具保修金划转通知书,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保修金 划至申请人。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物业保修金使用范围: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应当 由当事人担当修理责任的; (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功能升级、改 造或更新的; (三)建立单位已实施保修并已到达设计使用功能的。 第十七条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满后,建立单位可向区物业 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申请退还保修金。区物业治理行 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收到申

8、请后应当将保修金余额退还建立 单位,并将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区域内公示 10 日。 第十八条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应当每年 最少一次向建立单位发送物业保修金对账单。建立单位可以随 时查询本单位资金账户的使用、结余状况。建立单位对资金账 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接到复核申请后,区物 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治理机构应当予以复核,并于 7 日内将 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建立单位。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物业保修金统计报表治理机制。区物 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当地物业保修金交存和使用状况统计报表。市物业治理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全市物业保修金治理

9、状况进展检查。 其次十条 物业保修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和治理应当承受审 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其次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当依法担当物业保修责任。对于 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赐予相应 处理,并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pmC 篇2: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2023) 宁波市人民政府文件 甬政发20235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

10、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浙政发202319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保修金的治理,保障物业的正常修理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实施。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实施意见 为仔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浙政发202319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保修金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保修金是保修期内保证物业正常修理和使用,关系业主、建立单位合法权益的资金。为真正发挥保修金的作用

11、,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依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结合宁波市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物业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建房管2023364号)、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及甬政发2023131号文的实施意见(甬建综2023450 号)的通知精神,抓好物业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治理和监视工作。 二、各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对保修金的治理。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治理使用政策的制定、检查指导和监视工作。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的收缴、保存、复核、划拨、退还等日常治理工作。每年2次(3月份、9月份各一次)向上一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上报保修金的收支

12、状况。同时承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检查、监视。 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报修和保修金动用程序,负责核实和动用保修金的申请工作。 三、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单位参与的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准时协调处理物业保修金治理、使用等方面消失的纠纷问题。 四、物业保修工作建立单位可以自行负责保修,也可托付物业效劳企业负责保修。但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建立单位应当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保修。 (一)建立单位在我市首次开发的(不含控股单位); (二)建立单位为非本市企业的; (三)由多家建立单位共同开发建立的工程; (四)原建立工程有业主集体投诉房

13、屋质量问题,且经查确凿的。 五、建立和完善保修协议签订制度。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交 付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保修协议(建立单位自行保修)或托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保修范围、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对不按规定签订物业保修或托付保修协议的,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催促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做好协议的签订工作。若原建立单位因歇业、破产或消失其他情形,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协议书可由业主委员会或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代签。未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不能动用保修金。 六、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有关规定,明确物业保修金交纳、使用、退还等程序,并依照以下程序办事: (一)物业保修

14、金交纳程序: 1.建立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根据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交纳保修金; 2. 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收取后统一治理,单独记帐; 3. 保修金在银行专户存储,按规定实现增值保值。 (二)建立单位自行保修或托付保修时,建立单位违约,或者因歇业、破产等缘由不能履行保修责任,启动使用保修金程序: 1.物业效劳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社区委员会备案后,直接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 2. 业主委员会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申请; 3.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并通 知动用保修金; 4. 物业

15、效劳企业开具统一收据收取保修金; 5. 每次保修金动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动用数额、保修 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建立单位。 (三)保修金退还程序: 1.保修期满8年前1个月建立单位提出申请; 2.物业效劳企业应在1个月内对保修工程进展验收,并向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出示书面验收结果。同时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财务结算,并经建立单位确认; 3. 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将拟退的保修金等事项在该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 公示无异议的,将本金及利息余额退还给建立单位。 七、物业保修金是物业保修期内物业保修的保证金,原则上不得动用,日常发生的保修费用应由建立单位另行支出

16、。若建立单位违约,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缘由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时,按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动用保修金。为保证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渗漏8年的保修费用,原则上每年动用保修金不超过保修金总额的10%。同时,每年3月底前,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保修金动用状况告知建立单位和业主委员会。 八、各县(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保修金治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治理工作。保修金的治理费用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支出比例为保修金总额的50%,并与保修金分帐核算。 九、物业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建立单位因歇业、破产或消失其他情形

17、,致使单位不存在的,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将其原缴存保修金余额进展公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余额转入同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十、保修金实行每年1次审计制度,由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托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展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开发建立单位、业主委员会各1份,审计费用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开支。 十一、建立单位自行保修或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保修的,都必需签订物业保修协议或物业托付保修协议(示范文本附后),各单位可依照示范文本,结合小区(大厦)等物业实际参考制订。 十二、建立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按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

18、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局部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和保修金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保修金治理等相关规定的,按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处理。物业效劳企业不履行托付保修协议的,由辖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同时,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前已交付物业的物业保修金治理、使用方法按宁波市原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物业保修协议(示范文本) 2. 物业托付保修协议(示范文本) 3. 物业保修金动用申请表(示范文本) 4. 物业保修金交纳、使用、退还程

19、序 篇3: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全文)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治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治理,保障物业正常修理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治理和监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立单位根据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修理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治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

20、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治理工作。已有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治理的指导和监视。 第七条2023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立单位均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立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治理机构根据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建立单位不按本方法的规定交纳或者

21、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局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赐予惩罚。 第九条保修金治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根底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方法

22、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构造、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物业质量问题,由业主依法担当相应的修理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保修。 建立单位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保修的,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住宅物业托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保修费用支付方式。保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设区的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建立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缘由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按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觉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

23、问题的; (二)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展配套设施建立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 第十四条消失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因建立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根据本方法规定动用保修金后,建立单位应当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保修金及其治理状况进展检查,加强监管;保修金治理机构应当做好保修金的建账和核算,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小区业主公布保修

24、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状况,承受业主的监视。 第十七条保修金治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治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保修金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保修金治理机构在保证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置一级市场国债或转为银行定期存款,实现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 保修金治理机构应当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立单位。 其次十条建立单位因歇业、破产或消失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展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

25、议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其次十一条建立单位歇业、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或者应当支付的物业修理费用,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 其次十二条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和保修金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二)未根据本方法规定进展治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三)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有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其次十三条其他物业保修金的治理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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