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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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业食品卫生治理员的治理,保证餐饮业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治理方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学问培训治理方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内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方法规定的食品卫生治理员是指在餐饮单位从事食品卫生治理工作,经全市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食品卫生治理员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书)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食品卫生治理员级别及数量应当与餐饮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

2、,详细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公布。 食品卫生治理员的级别分为初级和高级两种。全部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治理员至少应取得初级考试合格证书,送餐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星级宾馆饭店、生产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的食品卫生治理员应取得高级考试合格证书。 其次章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餐饮单位设立的食品卫生治理员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身体安康并具有食品从业人员安康合格证明; (二) 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卫生治理工作的阅历; (三) 参与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统一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第六条 食品卫生治理员应把握以下学问: (一)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标准性文件; (

3、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掌握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选购、储存、加工、检验、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六)其他相关卫生治理要求。 第七条 食品卫生治理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参与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可以实行自学,或自愿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食品卫生治理员培训的方式进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学问的学习。 对于通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的人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并公布食品卫生治理员考试大纲及考试样题

4、; (二)组织编写食品卫生治理员考试题库; (三)筛选并公布担当食品卫生治理员考试的考试机构; (四)筛选并向社会推举食品卫生治理员培训机构; (五)印制和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全市食品卫生治理员数据库,并将其纳入卫生监视平台。 第九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发动和组织辖区餐饮单位选派人员参与全市统一考试; (二)帮助完成考试参与人员的报名工作; (三)帮助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四)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卫生治理员连续教育; (五)将辖区食品卫生治理员状况信息准时上传全市食品卫生治理员数据库; (六)监视检查辖区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治理员配备状况和工作状况。 第十条 餐饮单位的职责是

5、: (一)选派人员参与全市统一考试; (二)授权本单位食品卫生治理员负责单位的食品卫生治理工作; (三)为食品卫生治理员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食品卫生治理员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止; (四)食品卫生治理员需要调整时,提前告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尽快配齐新的食品卫生治理员。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治理员的职责是: (一)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学问培训;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治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状况进展催促检查; (三)检查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卫生操作标准的”执行状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觉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准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原料

6、的选购验收工作、成品的检验工作进展治理; (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康、卫生状况进展登记和治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展安康检查,催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承受和协作卫生监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展监视检查,并照实供应有关状况; (七)建立食品卫生治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八)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准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帮助调查处理; (九)与保证食品卫生有关的其他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治理员应在一家餐饮单位从事食品卫生治理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餐饮单位从事食品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章监 督 管 理 第十三条 餐饮单位应按规定配

7、备食品卫生治理员前方可申请开业。 第十四条 对未配备食品卫生治理员的餐饮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得发放或连续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治理员的根本状况纳入该单位的卫生档案;并将其列为日常监视检查内容。 第十六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食品卫生治理员进展统一治理,负责食品卫生治理员的连续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连续教育,向食品卫生治理员传授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沟通食品卫生治理工作阅历,通报有关状况等。 对于仔细参与培训的食品卫生治理员,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考试合格证书的连续教育记录栏目内填写有关内容,并作为换发考试合格证书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方法表现突出的餐饮单位及食品卫生治理员,卫生行政部门可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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