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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为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展消费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运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运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
2、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理解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3、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恪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4、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
5、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正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别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
6、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方式、修正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7、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运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依照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
8、司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能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运营治理工作,组织施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
9、治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治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
10、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展监视;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情况
11、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造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
12、条 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够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接着运营的;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展清算。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造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正公司章程,修正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更多的财经范文,请到天财网( :/.tc368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