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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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股票 之之 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号) 二二一年八月 3-1-1 声 明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含义相同。3-1-2 目录 声声 明明 . 1 目录目录 . 2

3、第一节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3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3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6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7 第二节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保荐机构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第四节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

4、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 . 12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2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符合规定 . 12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规定. 13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8 五、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 23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4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一、保荐机构名称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二、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先生,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十年投行从业经验,先后主持/参与了北鼎股份(300824)、联

5、赢激光(688518)、中装建设(002822)、筑博设计等 IPO 项目;主办了深天地(000023)要约收购、深华发(000020)收购项目、天桥起重(002523)、乐通股份(002319)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生益科技(600183)非公开发行、沅江城投公司债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徐海平先生,会计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具有五年以上投行从业经验,先后主持/参与了北鼎股份(300824)、联赢激光(688518)等IPO 项目、乐通股份(002319)重大资产重组、力天世纪(871265)新三板挂牌及中标集团(833014)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2、项目协办人、项目协

6、办人 杨启航先生, 管理学硕士, 先后参与了北鼎股份 (300824) 、 联赢激光 (688518)等 IPO 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任麓、贾西贝。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3-1-4 中文名称中文名称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英文名称 Blivex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成立日期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30 日

7、上市日期上市日期 2010 年 9 月 2 日 股票上市地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 300116 股票简称股票简称 保力新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428,108.2697 万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高保清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65 号 6 幢 10701 房 办公地址办公地址 西安办公地: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4 号新长安广场 A 座 7 层 深圳管理总部办公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80 号侨城坊一期 5 号楼力高大厦 7 楼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029-89282575 联系传真联系传真 029-89282575 公司网站公司网

8、站 www. blivex. com 统一社会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代码 91610000773821038P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防器材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防火封堵材料销售;超导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池制造;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电动自行车维修;电动自行车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

9、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车销售;助动车制造;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二)发行人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10、 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3-1-5 有限售条件股份 521,163,100 12.17% 无限售条件股 3,759,919,597 87.83% 股份总数股份总数 4,281,082,697 100.00%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股东性质 持股总数持股总数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600,000,000 14.02% 2 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303,030,30

11、4 7.08% 3 郭鸿宝 境内自然人 267,253,747 6.24% 4 李瑶 境内自然人 138,500,290 3.24% 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08,500,000 2.53% 6 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 境内非国有法人 86,238,817 2.01% 7 童建明 境内自然人 56,542,450 1.32% 8 童新建 境内自然人 48,596,250 1.14% 9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招利13 号单一资金信托 其他 47,957,965 1.12% 1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君彤二期投资基金 其他 42,428,484 0.99% 合计合计 1

12、,699,048,307 39.69%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主要数据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项目 2021 年年 3 月月31 日日 2020 年年 12月月 31 日日 2019 年年 12月月 31 日日 2018 年年 12 月月31 日日 资产总额 76,046.24 77,515.66 124,907.40 1,760,056.14 负债总额 37,062.37 36,484.42 68,620.84 1,740,001.70 所有者权益 38,983.87 41,031.24 56,286.56 2

13、0,054.44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7,729.61 39,739.58 56,411.57 25,147.65 少数股东权益 1,254.26 1,291.66 -125.01 -5,093.2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1-6 项目项目 2021 年年 1-3 月月 2020 年度年度 2019 年度年度 2018 年度年度 营业收入 2,911.78 14,050.50 54,381.51 399,739.21 营业成本 2,996.90 16,868.80 47,793.32 411,677.84 营业利润 -1,996.11 -20,

14、357.46 -2,328.18 -348,797.72 利润总额 -1,993.27 -20,767.51 30,866.61 -349,593.24 净利润 -1,993.27 -17,729.71 27,789.87 -394,519.1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40.26 -17,079.56 29,472.30 -392,489.5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项目 2021 年年 1-3 月月 2020 年度年度 2019 年度年度 2018 年度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505.83 -35,220.53 -6

15、1.56 28,982.6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74.52 -2,403.59 13,766.76 -1,779.4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88.85 1,046.28 34,354.16 -61,090.5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741.19 -36,533.73 47,974.09 -33,891.26 4、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项目 2021 年年 1-3 月月 2020 年度年度 2019 年度年度 2018 年度年度 流动比率 1.87 1.97 1.70 0.86 速动比率 1.34 1.59 1.65 0.72 资产负债率(

16、合并报表)(%) 48.74 47.07 54.94 98.8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 20.68 23.40 42.55 52.7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06 0.32 0.10 0.71 存货周转率(次) 0.21 1.57 0.37 0.75 息税前利润(万元) -1,993.27 -20,767.51 94,421.64 -284,093.4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940.26 -17,079.56 29,472.30 -392,489.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1,944.73 -20,668.39 -411,6

17、02.68 -500,577.2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0.01 -0.08 -0.00 0.1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02 -0.09 0.11 -0.14 每股净资产(元) 0.09 0.10 0.13 0.0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0.09 0.09 0.13 0.10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3-1-7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18、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深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质量控制部门预审及内核小组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

19、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立项审批 根据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九州证券设立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审核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议投资银行保荐/主承销责任项目的立项申请。投行质控部是九州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下设立的负责投资银行项目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的专业部门。 保荐项目在立项前, 需报投行质控部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通过后提请立项审核委员会进行审议,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有效降低项目风险。本项目的立项申请于 2021 年7 月 13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立项审核委员会的审批同意。 2、质量控制部门预审、质量控制部门预审 根

20、据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证券承销保荐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负责证券承销保荐项目的内部核3-1-8 查与风险控制。投行质控部负责处理公司投行相关业务内部审核的日常工作,负责项目自立项至全部履行完毕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负责内核预审工作,负责对项目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合规性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保力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由项目组按照深交所有关文件的规定准备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由项目组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向投行质控部提出内核申请。投行质控部接到项目组提出的内核要求后,对项目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合规性审

21、查,就有关问题征询项目组意见,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 同时,委派投行质控部工作人员于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1 年 8 月 5 日到保力新开展审核工作,访谈主要管理人员,指导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披露,审核项目工作底稿的完备性;预审完成后,内核秘书准备内核小组资料,联系内核小组委员, 并将项目组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文件及内核通知送达内核小组委员。 3、内核会议审核、内核会议审核 本项目内核小组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通过现场与企业微信方式召开,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与会内核小组委员听取了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对本项目的汇报并对本次发行

22、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 项目组对内核小组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内核会议形成审核意见,经内核秘书整理后交由项目组进行答复、落实及修订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被落实及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后,由投行质控部复核,并将相关回复或文件送达与会内核小组成员。经参会内核小组委员投票表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深交所推荐。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保力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对本项目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

23、慎核查。 通过履行以上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程序, 本保荐机构认为保力新本次向特定3-1-9 对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深交所推荐保力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3-1-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

24、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25、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九州证券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力新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二、上市公司

26、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上市公司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还聘请以下机构: 聘请内蒙古信中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保力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1-12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7、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28、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符合规定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符合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

29、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7,000 万元(含本数)。 除高保清女士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3-1-13 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高保清女士外, 其他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

30、象的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规定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注册办法 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31、 最终需由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因此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1、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情形,具体如

32、下: 3-1-14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公司不存在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况。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33、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产重组的除外 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谴责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34、犯罪正在被司法)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及其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

35、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1-15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保力新(内蒙古)电池有限公司专项升级改造项目、保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上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根据项目需求设计,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

37、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条的规定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3-1-16 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第五十七条

38、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 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八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

39、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高保清女士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高保清女士承诺按发行底价,即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高保清女士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0、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3-1-17 助或者其他补偿。”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注册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

41、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 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 (三)(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件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件 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万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7,500

42、万元,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上述监管要求。 2、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符合上述监管要求。 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 个月个月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过往的公告文件,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 18 个月,符合上述监管要求。 4、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

43、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述监管要求。 3-1-18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一)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锂离子电池(组)主要原材料是磷酸铁锂、电解液、石墨、铜箔、铝箔、保护板等, 原材料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较高。 近期, 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较大,对公司产品成本

44、有较大影响。未来若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主要原材料供应出现短缺、不能及时供货,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与中国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领域的行业龙头在规模方面仍有差距, 同时包括传统动力类锂离子电池巨头宁德时代、 比亚迪等在内的多家企业也开始进入电动自行车、储能用锂离子电池领域。整体层面而言,汽车用锂离子电池具有相对更高的技术难度, 假设其顺利实现汽车用锂离子电池技术在电动轻型车领域的技术迁移及市场推广,且公司未来不能保持技术持续进步并降低企业成本,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3、产品质量风险、产品质量风险 锂离子电池的安全对下游产品的安

45、全性有着重要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在质量控制方面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和流程,并严格执行,有效保障公司产品质量。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导致公司产品因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 或因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客户的诉讼,将使得公司品牌形象受损,从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电动两轮车市场锂电池替代铅酸电池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电动两轮车市场锂电池替代铅酸电池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虽然“新国标”的正式实施带来了大规模的替换需求, 有利于推动锂电池替代铅酸电池,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池两轮车仍以铅酸电池为主。国内电动两轮车消费者对价格较为敏感,而锂电池的

46、购置成本往往高于铅酸电池,价格因素是制约锂电池在电动轻型车领域实现对铅酸电池全面替换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铅酸电池未来在能量密度、循环寿命、重量、体积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且锂电池未3-1-19 来在价格、安全性等方面的短板未实现持续改善,锂电池对铅酸电池在电动轻型车领域的市场替代进度将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的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5、产品单一的风险、产品单一的风险 公司电芯主要产品为 32700 型小圆柱磷酸铁锂电池,电池安全性较好、寿命较长、较易维护,且成本也相对较低。但在低速电动车市场其他类型的圆柱型电池也可以完成铅酸替代,此外锰酸锂电池也大量应用于该市场,并占据一定市场份额。 在储能市场中

47、方形及软包技术路线也占据一定市场份额。公司面临着其他竞争对手及不同型号产品的竞争。未来,若公司没有及时开发完善产品结构,适时推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那么将存在因产品单一导致公司抵御行业变化能力不足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二)财务风险 1、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风险、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0,577.23 万元、-411,602.68 万元、-20,668.39 万元和-1,944.73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历了债务危机爆发、破产重整、恢复生产等事件,经营较不稳定。虽然目前公司业务已逐步恢复,但由于新客户导入需要一定

48、的导入周期,且受制于流动资金瓶颈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公司 2021 年及未来依然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的风险。 2、业绩下滑的风险、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1 年一季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2,911.78 万元、-1,940.26万元和-1,944.73 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变动 513.50%、-103.70%和-104.07%。受公司产能利用率相对偏低、 期间费用相对较高影响, 2021 年 1-3 月在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的情况下,净利润指标大幅下降。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提高产能利用率

49、,控制费用支出,则公司仍存在业绩继续下滑的风险。 3、毛利率为负的风险、毛利率为负的风险 3-1-20 公司 2020 年完成重整以来,业务逐步开始恢复,业务发展趋势良好,但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能利用率不足等因素影响,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06%和-2.92%,毛利率为负。如果公司无法及时完成生产工艺的改造和优化,并提升产能利用率,或原材料价格进一步大幅上涨,那么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为负的风险。 4、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91,145.18 万元、8,351.79 万元、15,037.3

50、0 万元和 15,459.04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68.39%、7.56%、27.41%和 30.00%,占比较高。 公司破产重整后,生产运营逐步恢复,大力开拓新的目标客户,形成一定金额的应收账款。随着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恢复,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 则会导致该等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存货跌价的风险、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247,176.58 万元、 9,324.88 万元、12,124.76 万元和 1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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