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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 2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2、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5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一)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彩时集团、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前海彩时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3、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秀、李海坚和李海峰承诺:(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秀、李海坚和李海峰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
4、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
5、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此外,李海坚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文秀作为公司董事,同时承诺: “4、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6、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深圳方腾、前海红树、金时众志、中证投资、金石坤享、上海广沣承诺: “1、 自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即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7、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丽霞、李杰、张国永、孟毅、温思凯承诺: “1、自金时众志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即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
8、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9、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5、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10、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汪丽、丁胜、陈茂愈承诺: “1、 自金时众志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即 2017 年 4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
11、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4、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12、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2 月 26 日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13、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14、,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7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 则本次发行日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
15、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16、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17、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和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5、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
18、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 股东大会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19、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20、,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明确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广大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根据公司制定的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
21、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时,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在回报规划期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
22、彩时集团、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协商同意,制定并承诺履行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期间
23、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24、的规定,在确保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2%;(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将
25、按照第(2)项执行;(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回购股票应履行以下启动程序:(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股价符合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并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
26、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彩时集团增持 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 控股股东彩时集团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7、,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2)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控股股东彩时集团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公司的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3)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应履行以下程序:(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计划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
28、公告做出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 如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股份的方案。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公司的股
29、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 20%;(3)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单次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增持股票应履行以下启动程序:(1)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计划公告;(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30、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彩时集团、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前海彩时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 公司股票上
31、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秀、李海坚和李海峰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32、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此外,李海坚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文秀作为公司董事,同时承诺: “4、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
33、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34、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深圳方腾、前海红树、金时众志、中证投资、金石坤享、上海广沣承诺: “1、 自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即2017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年 4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35、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丽霞、李杰、张国永、孟毅、温思凯承诺: “1、自金时众志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即2017 年 4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36、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4、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5、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
3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5 6、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38、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汪丽、丁胜、陈茂愈承诺: “1、自金时众志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即2017 年 4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
39、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40、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五、关于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彩时集团、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前海彩时的股份锁定期限请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 彩时集团和前海彩时就减持意向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企业自
41、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2)减持方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3)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2、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 六、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2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43、益;2、本人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彩时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文秀、李海坚和李海峰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本企业/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
44、一)发行人承诺: “ 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行的新股。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彩时集团承诺: “ 招股意向书
45、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招股意向书如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8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
46、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47、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 发行人会计师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深圳道衡美评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48、赔偿投资者损失” 。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需出具相关承诺函, 并提出未能履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9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49、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4、自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50、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若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 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二)公司控股股东彩时集团和持有公司发行前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前海彩时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