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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KENNEDE ELECTRONICS MFG. CO., LTD. (广东省江门市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 2121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28 号民生金融中心号民生金融中心 A A 座座 1616- -1818 层层)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
2、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335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 年 1 月 2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335 万股 新股发行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公司拟发行新股不超过 2,335 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8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335 万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田畴拟公开发售不超过 700 万股(含 70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的蒋光勇拟公开发售不超过 100 万股(含 1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中,若最
3、终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未超过 100 万股(含 100万股) ,将全部由蒋光勇进行公开发售;若最终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超过 100 万股,超过100 万股的部分由田畴进行公开发售。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将提高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超过本发行方案载明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本发行方案载明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3
4、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自然人股东蒋光勇,法人股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蔡婉婷、刘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5、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 监事陈振海先生、 黄小江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承诺: “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6、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其所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4 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 (上市公司发
7、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小荣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1 月 6 日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5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
8、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
9、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6 一一、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2013 年 12 月 19 日,经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对原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本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335 万股,其中,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335 万股,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800 万股,由田畴及蒋光勇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公司控股股东田畴拟公开发售不超过 700 万股(含 70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的蒋光勇拟公开发售不超过 100 万股(含
10、 100 万股) 。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中,若最终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未超过 100万股(含 100 万股) ,将全部由蒋光勇进行公开发售;若最终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超过 100 万股,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由田畴进行公开发售。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将提高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超过本发行方案载明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 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
11、超过本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为固定金额的承销费用; 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承销费用按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总额的 2%收取。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 本次进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为控股股东田畴先生和董事蒋光勇先生, 假设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达到上限 2,335 万股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达到上限 800 万股,即公司发行新股 1,535 万股,田畴公开发售 700 万股,蒋光勇公开发售 100 万股,据此计算,发行后田畴仍将持有公司 51.55%股份,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田畴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下,
12、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7 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二、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自然人股东蒋光勇,法人股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股东上海星杉梧桐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 、 蔡婉婷、 刘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田畴及蒋光勇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之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5、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4、田畴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同时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监事陈振海先生、黄小江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投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郑重承诺: “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金莱特的任何股份。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莱特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莱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 6、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畴
15、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光勇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行政总监刘德祥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洪健敏女士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8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项承诺。 (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 7、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小荣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16、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 8、公司及田畴、蒋小荣承诺: “未来金莱特若出现离职需另行聘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金莱特股份,本公司/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 三三、关于虚假记载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因
17、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中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
18、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9 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其中: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19、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如因金莱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将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 本人承诺将督促金莱特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金莱特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本人的具体购回方案如下: (1)购回数量: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即本人在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 ; (2)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其中:前 10 个交
21、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3、实际控制人蒋小荣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如因金莱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0 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
22、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 本人承诺将督促金莱特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金莱特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董事承诺 本人承诺: 如因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金莱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23、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 金莱特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 如因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
24、为发行人律师承诺: 因本所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 四四、稳定股价的预案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25、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26、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本节所述控股股东,是指田畴、蒋小荣夫妇;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27、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2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
28、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 30%,但不超过该
29、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
30、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3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31、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五五、公开发行前持股公开发行前持股 5%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田畴作为持有公司 72.86%股份的控股股东,并通过向日葵投资(田畴持有其 94.12%出资额)间接持有金莱特 3.86%股份
32、,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金莱特控股股东,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金莱特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金莱特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
33、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4 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的两年内, 在满足本人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为金莱特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1%-3%。若减持当
34、年金莱特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金莱特股份将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减持。若单次减持数量大于 100 万股(包括 100 万股) ,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单次减持数量小于 100 万股,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承诺不会刻意规避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连续 30 日内减持数量总和不得大于 100 万股。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
35、价。金莱特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在满足前述减持价格限制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若本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5)其他事项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 若
36、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5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工作日将通过金莱特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
37、持收益将归金莱特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金莱特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蒋光勇作为持有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金莱特” 、“公司” )8.57%股份的股东,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未来在不违反证券法 、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金莱特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金莱特股份, 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
38、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减持 50 万股-100 万股金莱特股份。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金莱特股份将通过二级市场
39、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6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金莱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金莱特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其他事项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 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
40、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工作日将通过金莱特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金莱特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金莱特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六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41、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7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42、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蒋小荣夫妇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金莱特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金莱特,因此给金莱特或投资者造
43、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金莱特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金莱特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 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
44、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8 本公司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金莱特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
45、归属于金莱特,因此给金莱特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金莱特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同意金莱特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所获的金莱特股份) ,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
46、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独立董事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9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
47、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金莱特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金莱特,因此给金莱特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金莱特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同意金莱特停止向本人发放津贴,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所获的金莱特股份) ,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48、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金莱特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金莱特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金莱特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七七、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现金分红比例规定规定 201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 上述议案主要对股利分配政策做出了列明, 所列明的主要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49、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鉴于目前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20 展阶段如改变则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适时调整上述比例。 4、
50、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