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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大家知道北京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吗?那么大家了解北京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全文 1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工作细则。其次条 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化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化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第三条 凡是遵纪遵守法律、品德良好,并具有肯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2、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高校联合培育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2 学士学位第四条 本科生较好地驾驭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特地学问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探讨工作或担负特地技术工作的初步实力,完成本科教学安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由各院系对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果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探讨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授予学士学位。3 硕士学位第六条 硕士探讨生在本门学科上驾驭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特地学问,具有从事科学探讨工作的实力,并能比较娴熟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通过培育方案所规定的
3、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果合格,授予硕士学位。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探讨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果、指导老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探讨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可获得硕士学位。以探讨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一门外国语。必修课成果达70分为合格, 选修课成果达60分为合格。第一外国语必需通过水平考试或达到免修条件,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硕士探讨生须修满培育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参
4、与学位论文答辩。4 博士学位第九条 博士探讨生驾驭坚实宽广的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化的特地学问,具有独立从事科学探讨工作的实力,并在科学探讨或特地技术上做出创建性的成果;能娴熟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肯定的外文写作实力;通过培育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果合格,授予博士学位。第十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探讨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果、指导老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探讨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可获得博士学位。以毕业博士探讨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5、 博士学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两门外国语(有些专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经学校批准,可以只修一门外国语。但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必修英语为其次外国语)。博士探讨生课程考试成果合格,通过学科综合考试,方可参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申请者在科学探讨或特地技术上有重要著作、独创、发觉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独创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举荐,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考部分课程。第五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论文评阅、答辩程序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探讨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探讨的内容,
6、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肯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硕士论文要求对所探讨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博士论文要求对所探讨的课题在材料、角度、方法、观点、理论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有创新性。学位论文应根据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第十三条 硕士探讨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老师批阅同意,并写出具体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组织专家进行预答辩。第十四条 正式答辩前,院系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两名,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五名,其中至少要有两名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应对
7、论文写出具体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的看法,于答辩前15天返回送审院系。如其中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实行答辩,并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博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抽查和导师在答辩中回避评议的制度,参照校发20xx28号文件及其附件执行。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人以上组成,指导老师假如参与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四人组成,委员会主席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当。答辩委员会名单由专业教研室商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组成,指导老师假如参与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
8、会至少应由六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必需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当。答辩委员会名单由专业教研室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审查,于答辩前两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批准。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应予保密。指导老师可以参与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当主席,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2.由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果及科研方面的主要状况;3.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4.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5.休会,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6.答辩委员会议
9、,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状况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7.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委员会主席签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论文答辩应当公开实行(涉密论文除外),并有具体记录。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论文除外)。第十七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评阅不合格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两
10、年内对修改后的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5 名誉博士学位第十八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闻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在特别状况下,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定授予事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11、。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指导博士探讨生的教授中遴选,并有学校相关负责人参与,成员名单经校长同意,报国家教化部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帮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次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审核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二)审核批准硕士学位授予名单;(三)审查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确定;?(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五)审定本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方法;(六)批准设立、撤销或审核上报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七
12、)审议博士探讨生指导老师遴选方法及审核指导老师资格;(八)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老师资格的确定;(九)探讨和处理学位授予及探讨生教化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其次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审查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二)审查并提出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三)审查并提出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四)审查并建议设立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五)审查并建议批准博士探讨生指导老师名单;(六)审查并批准硕士探讨生指导老师名单;(七)审查并批准本科生教学安排和探讨生培育方案;(八)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九)探讨并提出学位授予及探讨生教化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看法。6 其 他其
13、次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探讨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其次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于20xx年7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9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教化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本工作细则实行后,遇有相抵触的之前规定时,以本工作细则为准。其次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说明权归北京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高校学位的基本介绍 学位是标记被授予者的受教化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指的是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淌站从事科学探讨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它不是一种学位,将博士后看成是一种高
14、于博士的学位,是对我国学位制度的一种误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学位和学历不能划等号,学位是学术称号,学历是学习经验。有某种学位,不肯定有某种相应的学历;同样,有某种学历,并不肯定有相应的学位。例如,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不肯定有硕士探讨生或博士探讨生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不肯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的学历仍为原学历。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和在职探讨生教化也是有区分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化,有学位但无学历。而在职探讨生尽管是在职人员身份,但与脱产探讨生的招生、录用方法和培育方案是相同的,属于学历教化。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果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探讨生,或具有探讨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果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探讨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闻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