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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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正文内容开始-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 级学位,目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 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 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3 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从全校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 以上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及管理的专家中遴

2、选,其中具有教授 职称(或相当职称) 的专家不少于1/2.每届任期3年.因工作 岗位调整,成员组成相应变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 简称: 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 ,设主席 1人 ,副 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 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 以上职称.每届任期3年.因工 作岗位调整,委员组成相应变更.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 职或兼职秘书一名。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审批申请硕士、

3、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 试的名单。 (三) 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 四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 对全校学位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六) 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八) 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硕导) 和博士研 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博导) 名单,做出撤销不合格的研究生 导师资格的决定。 ( 九) 审定全校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事宜. (十) 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定相关学院有关学位

4、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核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 并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 三 )审议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报学 位办公室备案。 ( 四 )审核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 试的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 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审核推荐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 审核推荐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 七 )审议相关学院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事宜. (八) 审核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 选的学位论文。 (

5、九 ) 做好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 的2/3以上出席.做出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达到全 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标准 第八条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按照我校本科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教学计划 的各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主干课程考核成绩优良,并达到 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 本技能。 (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 力。 (三) 外国语水平达到规定的熟练程度,具有初步的听、说、 读、写能力。 第九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6、要求 学位申请人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 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百分制), 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需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32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完成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 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 一 )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力。 ( 三 )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 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 四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应以第一作者(或等同于 第一作者)的身份并以XX

7、XX大学的名义在分委员会认定的省 级(含省级) 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属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 1 篇。 第十条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 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18学分,通过学位论 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 一 )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 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博士研究生须在申请学位论文校外评阅前,以第一作 者(或等同于第一作者)的身份并以XXXX大学的名义在国内 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属本学科、专业领域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其中理工科学生须有2篇

8、SCI或2篇EI源刊论文;文科(含文 理交叉学科) 学生须有2篇三类核心刊物论文(以校科研管理部 门规定的刊物目录为准) , 或出版个人专著 1 部且有 1 篇三类 核心刊物论文。 ( 四) 能够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科学研究和 学术交流,并具有较好的写、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 第十一条提倡研究生在学期间,以XXXX大学的名义在 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各分委员 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出高于 学校基本要求的本学科、专业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并报学位评定 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及考核 第十二条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分学

9、位课和非学位课,学 位课程有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非学位课是指 除学位课以外的可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由学院 (培养单位) 统一组织.各学院(培养单位) 可以制订详细的硕士、博士学位 课程考试规则。 第十四条对于在学术研究或专门技术领域有重要的著作、 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可向学院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 试。 第五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 请人独立完成。 导师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10、应以高度负责和严谨认 真的态度对学位论文撰写全过程进行指导和质量把关。要充分发 挥导师组的集体智慧,加强导师组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的审查 和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 一 )基本观点正确,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本学科以及 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 内容应能反映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 应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论据可靠,论证或计算准确, 文字通顺,条理清晰,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 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 应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五) 理工科硕士学术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有特殊

11、 要求的学科按学科要求) ,文科硕士学术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 万字;学位论文中应有足够数量的附注和参考文献,部分学科还 应有一定比例外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的中(外) 文摘要应能充 分反映出论文的主要内容。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标准,参照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博士、 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基本观点正确,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本学科以及 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二 )内容应能反映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 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三) 应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或计算 严谨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表明

12、作者具有独立 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 四)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 果。 (五)理工科博士学术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有特殊 要求的学科按学科要求) ,文科博士学术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10万字;学位论文中应有足够数量的附注和参考文献,部分学 科还应有一定比例外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的中外文摘要应能充 分反映出论文的主要内容。 博士专业学位论文标准,参照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 、 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实行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制度。学位论文选题是撰 写学位论文的基础,对其进行论证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首要的关 键环节。各学院要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专门的开

13、题论证 会,对所有学位论文进行开题论证. 开题论证前,学位申请人须提交书面开题报告(主要内容应 包括: 选题来源、研究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 特色与创新点、预期目标、主要参考文献等),并向论证小组全 面汇报选题情况.论证小组进行认真审查、评议后,做出是否同 意开题的决定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查新制度.学位论文开题时,博士生 须提供明确具体的查新报告,以确保论文的创新性. 第十九条实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制度。加强对学位论文撰 写中期的检查与指导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应 及时组织对所有学位论文进行中期检查,由学位申请人向检查小 组全面报告学位论文研究进

14、展情况。检查小组应提出明确的评价 和指导意见。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可以学术报告会的形式组织进行,或与学 院组织的学术研讨活动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开题论证小组和中期检查小组一般由我校相应 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导师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其中硕士学位论 文的撰写一般不少于1年,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一般不少于2 年。学位论文的工作量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按照XXXX大学学位论 文编写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位申请人不得将编著的教学参考书、词典和 校注等作为学位论文.博士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果是硕士学 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

15、成果可以在博 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是在博士阶段应有新的发展,做出创造性 的成果。 第六章学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 的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治学态度严谨, 达到某一级学位水平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 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五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学位 申请手续,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学士学位的申请 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授权学校相 应主管部门受理,分委员会审议.各学院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 按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认

16、真做好有关工作。 非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学士学 位,经我校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推荐,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硕士学位的申请 ( 一 )我校硕士研究生,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须经 导师推荐,方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学位申请,由学院初审汇总后, 提交分委员会审核。 ( 二)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和XXXX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学位的申请 我校博士研究生,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须经导师推 荐,方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学位申请,由学院初审汇总后,提交分 委员会审核。

17、 第二十九条分委员会应按照本细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考核 成绩、论文完成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学位申 请的决议;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报学 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学位申请人对分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 ,可在 1 周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12 第七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十一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校外评阅,否 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内容需要保密的部分,须提 交文字说明,由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进行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专 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三十二条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统

18、筹安 排,各学院组织落实. 第三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评阅 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分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进行全 面审核。 第三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完成学位论文 撰写,经导师审核同意,交由相关分委员会组织集体评议.分委 员会应组织各学科专业导师组就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进 行集体评议,并就是否同意提交评阅写出书面意见. 未按要求进行开题论证或中期检查的学位论文不得提交评 阅。 第三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至少聘请3名(其中至 少2名外校专家),一般应由研究生导师担任.博士学位论文评 阅专家至少聘请5名外校专家,一般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申请 人的导师不得担任

19、论文评阅专家。 第三十六条论文评阅专家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 13 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专家应从以下方面审查学位论文水 平 : ( 一) 论文选题意义,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二 )研究方法的特色与创新点,理论分析、论文的观点是 否正确,推理、计算及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 三) 相关文献阅读量. (四) 论文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 ( 五 ) 是否达到相应学位论文水平,是否同意参加答辩. 第三十七条学位论文评阅中,全部评阅专家无不同意答辩 意见 ,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 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 , 学 院应在2周内再次组织校外评阅,若仍有否定意见,则学位申请 人不能进

20、行答辩. 如有2份 ( 含2份) 以上不同意答辩意见,则 学位申请人不能进行答辩。 第三十八条分委员会对不能进行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复 审,做出是否允许在6-12个月内修改硕士学位论文;6-24个 月内修改博士学位论文后,再进行送审学位论文的决议,报学位 评定委员会备案.第二次送审学位论文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 效。 第三十九条实行论文评阅结果复议制度。如论文在学术上 存在争议,学位申请人可对评阅意见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阐述详 尽理由,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评阅结果公 14 布之日起1周内由学院统一向学位办公室报送复议申请。学位 办公室将以适当方式组织复议。 第四十条评阅专家认为论

21、文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的,一经核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 及其指导教师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 答辩一般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 ,学位论文答辩 委员会的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四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 排,各学院组织落实. 第四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答辩 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各学院应提前1周将答辩具体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报学位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或5人组成

22、,委员一般由具有 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应有1名 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研究生 导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一般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委员一般应由具 15 有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聘请3名 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至少指导过一届博士生的博士生导 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一般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秘 书,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还应有录 音。 在我校兼职的研究生导师不能担任外聘答辩委员。 第四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委

23、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推荐,分 委员会审定。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安 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一般应在答辩前15日将学位论文寄(送) 达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 一) 主席宣布开会. ( 二) 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考 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的情况。 ( 三) 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 超过半小时,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超过1小时. (四) 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 五) 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员回避), 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学位论文是否通过 学

24、位论文答辩,对是否达到相应的学位学术水平标准和是否建议 16 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2/3及以 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 字方为有效。 (六)答辩会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 七)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四十七条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 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做出在6-12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答 辩一次的决议.对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 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做出在6-24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 一次的决议.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

25、员会全体委员认为申请 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 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博士学 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 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 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如果答辩委员会程序及所作决议存在问题,学 位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诉并阐述详尽理由, 学位办公室将以适当方式组织复核。 第九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17 第五十条各分委员会按照XXXX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和XX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26、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提出建议 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写出情况报告,由学院汇总后报相应主 管部门。 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写出全校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情况 报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学院汇总 整理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提交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就是否 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做出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分委员会审议工作结束后,由学院将申请人的 所有申请学位材料、学位论文全文及中英文摘要、答辩委员会决 议和答辩记录、录音磁带、表决票等分类整理立卷,在学院保存 备查。 第五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分委员

27、 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和有关学位申请材 料,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位人员 名单由学校公布,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 会做出决议之日算起。 第五十五条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 18 由相应主管部门整理归档,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办公室报 送有关部门存档。 第五十六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 誉博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 一) 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不能毕

28、业的. (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同等学力人员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 ( 三) 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学位的.(四) 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五) 有其他不符合授予学位情况的. 第五十八条在我国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 外国学者向我校申请学位,按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章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五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获得者在申请学位 过程中有舞弊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不论时 限长短,均予撤销已授学位. 第六十条学位论文被认定有弄虚作假、篡改仿造数据、抄 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永久取消学位申请人在我

29、校申请学位 19 的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 永久不再接受其在我校申请学位。 第六十一条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弄虚作假、 篡改仿造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时,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 本细则的学位学术水平标准。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从20XX级新生开始执行 ,原XX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字19XX 17 号 ) 和XXXX 大学关于加强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校字 20XX38 号) 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19页 共19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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