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正义三原则 休谟“正义的起源”思想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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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谟正义三原则 休谟“正义的起源”思想探析 本文探讨了休谟的正义的干脆起源人类的共同利益感;正义的根本起源人性的自私与怜悯。指出休谟的正义起源思想可归结为一种典型的“双重动机论”。休谟;正义起源;共同利益感;怜悯在休谟之前,曾经有很多思想家已经就正义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在古希腊时期和中世纪时期的思想家那里,正义经常被认为是源自于神,并且依附于神,是神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和近代自然法学家那里,正义则是被认为是天赋之物或自然之物。而在休谟看来,正义既不是神的产物,也不是天赋之物或自然之物,而是起源于人类的共同利益感和人性的自私与怜悯。一、干脆起源人类的共同利益感休谟指出:“正义产生于

2、人类的协议。”这一论断恰恰回答了正义的起源问题。“协议”在休谟的整个正义理论中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体现了一种许诺,而是一种“对共同利益的普遍感觉”,这种感觉并不是人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同观念,而是一种社会全体成员相互表现出来的对各自共同利益的普遍感觉。当人们经验过长期的社会生活后,他们就会发觉敬重其他人的财产事实上对自己也是有利的,因为一旦我们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这一点,即敬重他人的财产,那么我们自己的财产将都会是平安的,因此必将都会以相同的方法来相互调整自己的行为。就比如,两个人在一条船上划船,虽然他们在划船之前彼此之间都没有许下任何的诺言,但是只要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朝一个方向前

3、进,他们就必定能够一样行事。一旦人们把这种相互之间的共同的利益感觉表达了出来,就立即会产生出一种恰当的决心和行为,并且人们还会对约束他们行为的那些规则产生出一种必要的信念。这样的一个感觉过程,就意味着协议的缔结和完成。其实,在休谟看来,正义来源于人类的协议,也就是说它是经过人为地设计而形成的,但这个“人为”并不是经过人的理性而建构的,反而是人的情感确定的结果。这样也恰恰表明白休谟的正义思想的来源与他的情感论的一样性。正是因为休谟提出了“正义产生于人类的协议”这一观点,所以他坚决反对“正义是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长和永久的意志”这一说法。假如根据这一说法,事实上就表明白财产权是在正义出现之

4、前就已经存在并且跟正义是没有关系的。然而财产权并不是在正义出现之前就恒长而永久的存在的,而是人们在经过制定了协议,产生了正义的观念后,财产权才出现的。所以,正义的产生在先,财产权是紧随正义之后产生的。正如他在自己的著作中所说的那样:“它赐予我们一种义务感,使我们取得那个对象,而把它归还于其最初占有者。这些行为正是我们所谓的正义的准确意义。因此,财产权的本性依靠于那个德,并不是那个德依靠于财产权。”因此,它这种在正义产生之前、财产权出现之前就用财产权去定义正义的做法完全就是错误的。同时,休谟认为,正义起源的过程事实上也是财产权起源的过程,它们都是在同一个人为的措施下产生的,只不过是一先一后罢了。

5、这一点我们也毋庸置疑。二、根本起源人性的自私与怜悯休谟指出,“正义只是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意人类须要所打算的稀有的供应。”由此可以看出,人性的自私与有限的慷慨,也是正义的一个起源。然而从休谟这句话的后半句中,我们可以看出,正义必需是在肯定的客观条件下才能产生,这个客观条件就是“自然为人类须要所打算的稀有的供应”,即自然的供应还没有达到满意人们须要的程度。假如不具备这个客观条件,正义就不会产生。就比如,人们是处在远古时期的“黄金时代”,大自然能够为人类供应丰富的生活必需品和原料,那么这个时候人们就没有必要去争夺物品,也不用分你的我的,各取所需就可以了。这个时候的人们心中只会有慈

6、祥、怜悯和怜悯,而不会有自私,贪欲和残忍,所以人们就不须要用正义来规定人们对物品的全部权。又假如人们是处在这样一个“自然状态”下,大自然给人们供应的物品极度匮乏,甚至都威逼到了人们的生命,在这个时候,人们为了生存就会不惜运用任何手段去争夺物品,正义也就自然而然的失去了它所存在的基础,而让位于人们的自保行为。以上这两种状况事实上是两种极端的自然状态,而社会的通常状况则是处于这两种极端状态中间的一种自然状态,即休谟所说的正义得以产生的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性中既有怜悯和怜悯,又有自私和贪欲,而自私和贪欲在人性中占据的比重则要大于怜悯和怜悯。正是由于自然资源的缺少,再加上人性中自私的存在

7、,于是人们必定会争夺占有物,从而影响到人们对全部物占有的稳定性。在这种状况下,人们就会想,应当实行一种什么样的补救方法去稳定我们对全部物的占有权。于是,协议就应运而生。而协议产生之后,正义也就产生了。应当说,正义产生于协议,协议产生于共同利益,而自私则促使人们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从而达成协议。因此,自私是正义产生的原始动机。同时,在休谟看来,一旦正义法则被人们建立起来之后,就会有一种道德感自然地产生并自动的带领人们去遵守正义的法则,而这种道德感就是对正义表示赞许的怜悯感。因此,怜悯一方面是人性中的一个强有力的情感,另一方面是引导产生敬重和赞许的根源,这种引导就是人们对正义这一类德的认可。正如休谟

8、所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怜悯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休谟的这种关于正义起源的说明事实上是一种典型的“双重动机论”。他一方面承认自私是正义得以产生的原始动机,另一方面又认为怜悯是正义得以产生的根源,从表面上看,这两个方面相互冲突。但是,在休谟看来,正义在形成过程中有两个不同阶段的心理动机,这就是自私与怜悯。一个阶段是在自私的前提下形成正义的规则,另一个阶段则是人们在怜悯的引导下形成正义感,这两个阶段在自私与怜悯单独发生作用时彼此都是退出人们的意识的,即自私与怜悯不会同时出现。于是这种说明使得自私与怜悯这一对明显对立的心理动机在休谟那里得到了很好的调和。1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09.2 A?J?艾耶尔.休谟.曾扶星,郑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3 C?D?布劳德.五种伦理学理论.田永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4 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5 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孙晓春,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6 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北京三联书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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