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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7节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7节 第1节 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 )(2022年)A.是国家主权的体现B.属于国家内政C.任何国家不得干涉D.只能由宪法授权机关进行 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区划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属于国家内政,国际社会应予以尊重,任何国家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行政区划。故A、B、C项均正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
2、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这些条文规定了行政区域划分机关。但除此之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相关规定。故D项错误。下列选项中,属于消极义务的是()。A.偿还金钱债务B.交付工作成果C.给付货物D.保密义务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义务。依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或者内容,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特定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给付货物、交付工作成果等。消极义务,是指以特定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保密义务、
3、不妨害他人所有权的义务。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A项
4、,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
5、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故B项正确。 C项,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正确。 D项,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
6、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项错误。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为是立功:( ) A.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B.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的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C.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D.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立功的线索和认定讲解:根据2022年I2月22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 意见的规定,如下情形不能认为是立功:(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 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 的;(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的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査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份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犯罪行为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立功行为。故正确答案是ABC。共用题干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
8、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答案:D解析:声明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
9、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
10、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
11、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
12、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
13、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关于缓刑,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发生法定 撤销缓刑的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即视为执行完毕B.刑法第72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 告缓刑。因此,上述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缓刑C.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D.累犯和首要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都不能适用缓刑答案
14、:C解析: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A项错误。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有在符合缓刑的一般性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缓刑。即:(1)所判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由此可见,上述三种人的缓刑适用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适用,也必须满足缓刑的一般性条件才可。故B项 错误。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就是所
15、谓的“禁止令”的内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 中的上述禁止令的内容,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C项正确。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注意这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非一切首要分子,二者并非一个概念。因为首要分子除了在犯罪集团中有以外,还可以存在于聚众性犯罪之中。故D项错误。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7节 第2节青岛市甲公司与沈阳市乙公司在沈阳市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同时还约定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
16、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鞍山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因丙公司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无效B.因丙公司受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有效C.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甲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D.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査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案中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
17、仲裁条款对其无效,B、C、D错误。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6条。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B.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C.法官要忠于司法事
18、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D.法官要保证司法公正,是指要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答案:A,C解析:AC。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事业、维护司法形象。” 根据该条可知,A项正确,当选。根据该准则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事业、维护司法形象。故B项表述错误,不选。根据该准则第4条的规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可知C项正确,当选。根据该准则
19、第三章关于保证司法公正的内容可知,保证司法公正,不仅仅包括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还包括维护司法独立、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提高司法效率等内容,故D项表达不完整,故不选。关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业务规则,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可以自主确定是否让借款人提供担保B.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C.商业银行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用于贷款D.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5%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商业银行贷款规则讲解: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A正确。第
20、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故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故C错误。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故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C、D。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A.罪刑法定原则B.不告不理原则C.罪刑相适应原则D.平等适用刑法原则E.无罪推
21、定原则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该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B: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D: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答案:A,B解析:数罪并罚。详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如果两者均已构成犯罪,应以处
22、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故B项错误。CD两项均正确。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7节 第3节哒哒公司获得专车平台资质许可后,交通局对其营运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对此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A.交通局发现哒哒公司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B.交通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C.交通局对哒哒公司的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要求哒哒公司报送有关材料D.交通局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该监督检查记录答案:A解析:(
23、1)因为电梯、锅炉、汽车等核准事项关系到人身健康安全,刻不容缓,所以,对重要核准事项的责令改正为立即改正,而非限期改正,A选项错误。 (2)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所以,B选项正确。 (3)行政机关可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可见,C选项正确。 (4)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
24、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可见,D选项正确。2月3日,刘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刘某复议申请已过复议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对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可通过以下哪种途径寻求救济?()A.作出拘留决定前,县公安局应为刘某举行听证B.复议机关为市公安局C.对不予受理刘某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D.对不予受理决定,刘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某村青壮劳力大多外出打工,村集体决定将本村所有的耕地承包给其他村的村民耕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B.应经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或者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同意C.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D.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A,C解析:考查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包本组织以外的人的规则。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
26、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答案:C,D解析: 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选项A中,王某的债务尚未到期,张某不可行使留置
27、权。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刘某留置方某的家具与方某所欠的租金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可就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行使留置权。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据此可知,丁某拒付寄存费的,寄存处可行使留置权。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
28、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关于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属于土地投机,为法律所禁止B.乙公司应当先将划拨土地使
29、用权转让给玫园公司,然后由后者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D.如乙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则只能自己进行开发,不能与他人合作开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A项:根据上述法条,国家允许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申请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只是需要
30、满足一定条件,故A项错误。B、C项: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应当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才能转让,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因而,乙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不仅可以自己开发,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开发,故D项错误。甲、乙两家公司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后乙公司就同一设备研发又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价款120万元,约定由乙方
31、为丙公司研发该设备。后乙公司实验室失火,所有器材和资料毁损,乙公司无法按期履约,合同期满后丙公司催促下乙公司告知丙公司此事。那么,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甲乙合同在先,乙丙合同在后,乙丙合同无效B.乙丙合同有效,但因为不可抗力,双方互不负责C.乙丙合同有效,因为不可抗力,甲方不必继续履行,但应赔偿损失D.如设备研发完成后乙公司交付给丙公司的,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C解析:尽管就同一设备乙公司分别与甲公司、丙公司订立合同,但两个合同未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均为有效合同。假设未发生火灾,乙公司完成研发后将设备交付给丙公司而未交付甲公司,则违反了与甲公司合同,甲公司可请求
32、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免责并非绝对的,法律赋予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及时通知义务,该通知义务亦是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旨在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题中,乙公司未及时通知合同对方,违反了不可抗力的公平原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选项B、选项C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
33、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7节 第4节下列哪项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 )A.放弃诉讼请求B.变更诉讼请求C.撤回起诉D.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甲乙两国因历史问题常年纠纷不断,由于边境争端再起,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丙国为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根据相关国际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国为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提出解决方案的行为属于调停行为B.丙国提出的解决方案
34、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接受C.丙国提出解决方案的行为属于斡旋行为D.乙国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构成国际法上的报复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A正确,调停是以中间人的身份推动和协助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而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调停方提出的建议对争端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强迫当事方接受,B错误。C错,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D错误,乙国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构成国际法上的反报行为,
35、而不是报复行为。关于反报和报复在法律上的问题主要有: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振兴商贸公司欠银行600万元债务,关联企业甲、乙两家公司提供保证合同,约定如振兴商贸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甲、乙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另一关联企业丁公司以自己的楼房一栋设立抵押并登记,没有约定担保范围。到期振兴商贸公司没有还款。请问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甲、乙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B银行可以先就丁公司的抵押物拍卖得到清偿,也可以直接请求甲、乙承担保证
36、责任C.若甲、乙事后约定各自担保30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振兴商贸公司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丁的楼房毁于地震,则银行可以主张甲、乙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答案:B,D解析: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答案:D解析:甲的雇工误耕了乙的田地,使得乙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得甲的雇工受到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有:( )A.甲在境外购买毒品,乙在境外购买淫秽光盘等淫秽物品,两人租用同一
37、辆车运输B.甲和乙预谋杀害丙,到约定时间乙改变主意,放弃这个想法,没有前往。甲独自将丙杀害C.甲唆使精神病人乙将仇人丙杀害D.甲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由于急于赶路指使甲逃逸,最终导致伤员死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A项中甲、乙具有不同的犯罪故意;C项中甲唆使乙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说法正确的有()。A.出租人可以自主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B.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C.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D.出租人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答案:B,C解析:根据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
38、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7节 第5节2022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22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22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22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A.若是陈某先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B.若是保险公司先承担了责任
39、,则可以向陈某追偿C.若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相关权利人放弃了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若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之后,相关权利人放弃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该放弃行为无效答案:A,B,C,D解析:解题的关键是注意,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没有代位追偿权;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与保险人的合同责任是分别独立的。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A、出生地主义原则B、血统主义原则C、国籍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答案:C解析: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标准是他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万件羽绒服,甲公
40、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购买羽绒服后,甲公司即将羽绒服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此次销售成功可以获利50万元。但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羽绒服,而是购买了1万件棉服,甲公司不能按期向丙公司交货,必须向丙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但是乙公司购买的棉服是当季紧俏服装,甲公司将棉服销售后,获利1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不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B: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和应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C:乙公司不必赔偿甲公司的损失D: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全部损失后,有权要求甲公司向自己支付购买棉服的报酬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违约
41、责任采取完全赔偿的原则,不仅赔偿实际损失,还需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违约损害赔偿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甲公司因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的损失额55万元,但是因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甲公司获利100万元,甲公司因为乙公司的违约所获得的利益大于损失,因此乙公司不必赔偿甲公司的损失,所以C选项正确。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捡拾毒品后未依法上交相关部门而私自销毁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持有毒品罪B: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而遗弃罪则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竞合的犯罪C:宠物饲养者在宠物撕咬他人时不予制止,导致他人重伤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犯罪D:商家发现销售了危险商品后不召回,引发事故
42、的,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答案:A,B,D解析:不作为犯罪。详解: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捡拾毒品而私自销毁的,不满足持有的情形,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选项A错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遗弃罪都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选项B错误;宠物饲养者有看管宠物的义务,在宠物撕咬他人时不予制止,能履行其义务而不予履行,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不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C正确;商家发现销售了危险商品不召回,属于应履行召回义务而不履行,成立不作为犯。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为解决由来已久的民族矛盾,甲国对乙国宣战,乙国的客轮“远望号”不知宣战消息进入甲国的专属经济
43、区。甲国立即派出战舰“凶猛号”对“远望号”采取敌对行动。“远望号”虽立即升起旗帜表明身份,仍被“凶猛号”发射100余枚大口径炮弹击沉,船上200多名妇女儿童因此丧生。对于该事件,下列观点正确的有:A、远望号在开战后不可进入甲国的专属经济区。B、甲国对“远望号”采取的行为不属于国际法上的自卫。C、即便“凶猛号”的舰长是遵照上级命令将“远望号”击沉,其行为仍然构成战争罪行。D、因“凶猛号”舰长的攻击行为属于军事犯罪,因此甲国可以决定对该舰长予以庇护。答案:B,C解析:该题综合考察: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自卫规则、战争犯罪以及庇护的规则。A错误,专属经济区仍然属于公海的范围,不因开战收到影响。船舶仍然具
44、有航行自由,但军舰和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除外。B正确,自卫只能是对于他国的武力攻击采取对等的武力还击行为,对民用船舶显然不能自卫。C正确,战争犯罪不因上级命令而免除刑事责任。D错误,虽然该案件属于军事犯罪,但由于是反人类的战争罪行,这种罪行不得请求与享受庇护。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A:以逃税罪处理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C:其中的10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答案:C解析:一行为数罪。详解:在刑法理论上,
45、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本是一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按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但却规定数罪并罚。这可能是我国刑法上唯一一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却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法条。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精选及答案7节 第6节 中国腾达公司与新西兰菲尔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羊毛的合同,CFR宁波,信用证付款,此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由“珍妮”号轮船承运。腾达公司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不幸遇台风,该船沉没。腾达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但此时菲尔公司已从保兑行议付了货款。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开证行可以不向菲尔公司付款,因
46、为该公司提供的 物已经灭失B.菲尔公司只有在开证行明确拒绝付款后,才能向保兑行请求支付C.腾达公司可以向承运人索赔D.腾达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D解析:。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伴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A错。保兌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兌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兌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兌,B错。本题台风属于天灾,承运人可以免责,C错。买方投保了平安险,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因此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D正确。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
47、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22年通则的FOB术语,由C公司承运。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22年通则的FOB术语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D.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术语没涉及的部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任意性。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错,该合同既适用公约,又选择了惯
48、例,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C错,因为中国已撤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对,因为,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 是第二性的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答案:A,B解析:。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 义务都不可能独立地存在和?发展,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选
49、项A应选。但权利和义务还是有一定界限区别的,权利 是杈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因而权 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是可以放弃的,同时权利一般 是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与之不同的是义务具有一定的强 制性,违反义务一般会导致法律责任,同时义务一般是与 不利益联系在一起的,选项B应选,选项D不应选。从价 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 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 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来说,在民主法治社 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权利是笫一性 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 实现,但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 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