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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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年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4篇第1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2、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

3、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4、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 信访渠道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

6、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

7、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8、,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9、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

10、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

11、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

12、有关机关提出。 (二)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

13、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

14、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

15、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

16、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

17、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

18、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

19、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

20、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

21、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22、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

23、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4、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

25、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第2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信访工作报告一、信访工作形势今年17月,我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件,办结19件,其他案件正在办理,近期有望办结。总体来看,我镇信访工作主要是宅基地纠纷、新农村建设、干部作风等方面问题,且群体性案件多、调解难度大。二、信访主要做法1、加强矛盾化解。我镇坚持每半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有问题早处理,有纠纷早解决,切实做到复杂矛盾、陈旧积怨等各种易发纠纷底数清,

26、情况明。针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整合调解,稳妥调解。2、落实信访接待。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天由一名党政班子成员负责信访接待,尤其是国庆、“”期间,接待人员耐心做好上访人思想工作,稳定上访人情绪,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尽量不发生越级上访。一般矛盾做到随接访随办理,使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3、实行领导包案。认真梳理存在的陈年信访个案,尤其是原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退养民师等重点人员及宅基地、新农村建设等重大矛盾,全部落实领导班子个案承包,从信访案件的初核、立案到处理,一包到底,并参与其中,随时听取案件调查的情况汇报,亲自指挥和协调

27、。4、做好案件回访。定期组织人员主动入户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能及时予以解决的及时给群众解决,需组织专门力量予以解决的及时组织力量解决。对已化解的信访案件,及时将解决情况入户回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5、强化责任追究。把各村、各单位信访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内容,年终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并检查考核。对群众反映问题解决不力造成越级访、集体访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三、存在的主要问题1、深层次、高质量的信访信息少; 2、维稳络功能弱化。基层信访络不健全,矛盾纠纷隐患处置不及时,小问题拖大、小问题拖炸。3、信访维稳“村为主”功能发挥不正常,隐患排查、纠纷调处、人员稳控等机制不畅。 今后,我

28、们将从以下方面着手,重点加强纪检信访工作。一是进一步发挥信访络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确保信访处置及时。二是及时办结上级部门转办的各类信访件,加强协调联系,做好解释稳定工作。三是完善信访接待工作机制,将土地、财政、民政等部门纳入接待领域,增强信访处置效率。第3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民政信访工作办法(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

29、职能确定。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第二章 受理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 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

30、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第三章 办理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

31、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 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

32、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 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

33、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第四章 情况报告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

34、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4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

35、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第二章 信访人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

36、联的当事人或组织。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

37、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 受 理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

38、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

39、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40、,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第四章 办 理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41、、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

42、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

43、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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