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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投资协议书 甲方(招标人全称):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中标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投资建设管理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项目:又称“本项目”或“本工程”,指佛山新城市政与 景观工程BT项目。1.1.2甲方:指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由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在 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 甲方”或业主”1.1.3乙方
2、:指其本项目工程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负责本项目 融资及管理,并承担本项目施工总承包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在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 总承包单位”或中标人”或乙方”。1.1.4监理单位:指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并与甲方签订委托 合同的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又称之为“监理人”。1.1.5项目管理单位:指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并与甲方签订 委托合同的承担本项目项目管理工作的独立法人。1.1.6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 的职责和义务的各级监理人员。1.1.7分包人:指乙方报经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单位审查并取 得甲方批准,已分包了总
3、承包单位承担任务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人应具 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1.1.8合同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行使及履行完毕之日的期间,分为施工期(建设期)和回购期两 部分。1.1.9竣工验收:指总乙方完成项目施工任务且符合竣工条件 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 按相关规定进行的组织验收。1.1.10单项工程:指本合同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工程。1.1.11施工期:本合同又称“建设期”,指从开工之日起至本 项目所有单项工程均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该时间已包含为本项目进 行各种准备
4、、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申请、物料采购、施工、验收申请、组织及直到通过竣工验收之所需时间。1.1.12 1.1.13 起计。1.1.14 监理及甲方进行初验)之次日起计。1.1.15项目移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即为项目移交开始 日。1.1.16中标下浮率:又称之为“中标价”,此项费用仅作招标 阶段计算评标得分的基数及合同暂定价款,其本身不作为合同最终价 款及最终支付的依据。1.1.17预算建安费:系指在施工图绘制完成后,由甲方委托的 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核算的工程建安费,经财 局及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由甲、乙双方签订预算建安费确认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1.1.18结算
5、建安费:系指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预 算建安费确认书及甲方审批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原则 核算出的竣工工程的实际建安费,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出结算建安费:结算建安费(a)=实际建安费x(1-_%中标下浮率)财局及造价管理部门审定,若该工程经审计局审计时,严格按照审计结果执行。1.1.19产值:系指回购款中的一个计息数字基数,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乙按施工合同要求计算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见工程质量保修书,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 回购期:本项目回购期1年,从工程通过竣工初验(经。此费用须经 合同各方必须 为项目实施时 成工程 量的造价金额。(工程调增金额不计入每月产值中,在竣
6、工结算时统 一计算确认)1.1.20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1.1.21 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和电子邮件。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附有中文注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解释。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 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廉政建设 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乙方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
7、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或监理人或项目相关方的行为 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甲方应按 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乙方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甲方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 终止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本项目的融 资、资金使用以及对项目的工程合约、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 全、工程环保、工程造价、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是否按照本合同规定在本市的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传真、电报 必
8、要时专用术语应 不应影响条文的 1.3 法律 章,章。1.4 严禁贿赂 行政法规、部门规 共管(甲方、乙方及银行)专用账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合同,并按要 求投入项目资本金;(2)乙方是否对本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截留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抽逃项目资本金或存 在拖延项目资本金到位;(3)乙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2.1.2 甲方有权为实现本合同 2.1.1 款所述监督管理而定期或不 定期的进行问询、查阅、复制、调取乙方的相关记录、文件、账册及 单据。2.1.3 甲方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 项目管理及施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
9、控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对本项目 工程实施监理、监控或相关咨询管理;甲方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 全、质量、进度、合同等进行管理及监督,并派驻相关管理人员对工 程实施进行监管。2.1.4 权。2.1.5 接管工程。2.1.6 程。2.1.7 2.1.8 成工作的成果文件全部移交乙方。2.1.6 甲方应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协助和配合乙方获得项目 建设实施的便利条件,但甲方并不保证其协助将产生任何特定的效 果。2.1.7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在项目移交日接收本项目,在项 目回购期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按项目进度投入资金,确保项目顺利 推进。根据投
10、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的承诺,派驻相关管理人 员,使其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若甲方认为其尚无实 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人员配备、建设管 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直至通过甲方审查为止。2.2.2 乙方有权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本项目的工程施 工总承包,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并具有否决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终止本合同并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提前回购本工 甲方应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工作。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将负责完 并向甲方主张获得的全部项目回购款项,乙方收到甲方支 付的回
11、购款后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予以确认。2.2.3 乙方负责修建的本项目工程所需的临时道路,并在工程建 设实施期间负责对临时道路的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2.2.4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选择材料、设备供货商和分包人,并在实施前 15 天报甲方,由甲方审批。2.2.5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缴纳各项税费。2.2.6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全面接受甲方、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或甲方授权委托的单位的检查、管理、监督、审核和审计。2.2.7 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本合同规 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2.2.8 乙方应按照
12、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乙方相关义务,不 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2.2.9 涉及本工程关键环节、隐蔽工程时,乙方应提前 48 小 时通知甲方(含甲方委托人),以便甲方(含甲方委托人)能确切了 解该隐蔽工程及关键环节工程的施工状况。2.2.10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国家法律法规及 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监控工作。2.2.11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改变项目建设 标准和使用功能。2.2.12 乙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的发票收取甲方支 付的回购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税金等费用);同时乙 方保证将严格依据本合同第 8.3 款的约定计算工程结算
13、回购款总额及 接受甲方支付回购款的方式,在第 8.3 款约定之外的所发生的费用均 已经计入在投标报价之中,不单独计入工程回购款之中。3履约担保 不适用 4项目投融资与资金监管 4.1 项目投融资 4.1.1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 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管理。4.1.2 乙方应做好融资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使用。4.2 资金监管 4.2.1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责任制,严 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 法缴纳税费。4.2.2 建设期内,计息数字基数为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 方)审定的产值,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4.2
14、.3 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合同的规 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发生的损 害均由乙方承担。4.2.4 乙方若因拖欠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或拖欠包括农民工在 内的工资而引发投诉、群体性事件、仲裁、诉讼、请求、索赔等情况,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得牵连甲方。5项目建设 5.1 建设用地 5.1.1 项目建设用地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性建设用地。5.1.2 甲方将负责本项目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 用包括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 他物品的费用、各项
15、税费等由甲方承担。5.1.3 甲方不具体指定临时建设用地,但已综合考虑租用地的相 关费用,且乙方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并已经包含在中标价中,回购 价不再计取该部分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及以往经验自我独立考虑临时用地的租用。临时性建设用地退还 前,乙方应自费恢复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乙方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 时性建设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甲 方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1.4 未经甲方同意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不得把本项 目对外移交、租赁或担保、抵押。5.1.5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项目建设用地而使本项 目无
16、法按时开工,乙方将获得工期的顺延。5.1.6 甲方将根据项目征拆情况分段逐步向乙方提供工作场地,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合理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应避免人员、机械出现窝工等现象。5.2 勘察设计 5.2.1 甲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该勘察设计单位 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进行本项目的勘察与设计。5.2.2 件。5.2.3 完善设计、按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可对设计文件提出优化、变更建议,但设计变更的最终决策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批准同意,乙方不得擅 自变更。5.3 项目施工 5.3.1 乙方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履行工程施工 合同乙方责任与义务。5.3.2
17、 乙方必须在本项目施工期内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和 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 乙方在此承诺同意接受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但为优化 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可 成项目的建设施工。5.4 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 经甲方招标确定的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费用由甲方支付。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监理服务合同规定履行监理 及项目管理职责。5.4.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合同 约定或国家规范相关规定发出的指令。5.4.5 监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验 收标准、
18、工程施工图,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文明施工等 方面进行监理。5.5 建设监督 5.5.1 建设期间,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工 程质量、安全、工期、建设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甲方和相关政府 主管部门如发现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责令改正,并按本合同 有关规定处理:(1)项目工程有质量缺陷,或存在质量隐患;(2)项目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3)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与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符;(4)未按施工计划施工,合理施工工期得不到有效保证;(5)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或拖欠包 括农民工在内的工资事件;(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5.
19、6 竣工验收 5.6.1 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及修订规定执行。(按省、市的现行标准执行)5.6.2 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竣工备案后,项目进 入正式运营期。563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 承担相关费用。6.质量保修 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入保修期,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含缺陷5.4.1 单位。5.4.2 5.4.3 甲方已先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 责任期)。在保修期内乙方按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行政 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甲方的工程承担质 量保修责任。(1
20、)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乙方的保修责任同缺 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乙方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 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 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乙方应承担由于违约造 成的法律后果,并由甲方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 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5)乙方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 管理规定,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人
21、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 罚款等责任由乙方自负。(6)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对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损失 进行自费修复,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乙方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的施工擅自改变或变更设计文件,如擅自减少桩长、钢 筋用量、改变基础的标高或降低混凝土标号或需连续浇注混凝土而因 施工需要增加施工缝等;由于乙方施工工艺控制不严,如模板移位造成箱梁、板梁的 腹板、底板、顶板的截面尺寸发生变化,路面基层级配不良造成面层 过多的裂纹(纵横裂、网裂)和明显的质量缺陷等;由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如浆砌工程砂浆不饱满、石料规格 不符合要求、质量不合格造成构造物和砌体跨塌等;路面服务功能无法满足
22、规范要求和行车需要(如车辙过大,构造深度不足,路面裂缝过多)等;未妥善考虑砼构件的耐久性,出现非受力裂缝或砼表皮脱落 等;路基、台背回填沉陷过大,引起路面、桥涵的破坏或严重的 行车不舒适等;浆砌工程勾缝脱落、砌体变形,局部构造无效或施工不当引 起的路面、桥涵的破坏等;因施工需要增加的工作面、工作缝;由于其它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损失。(7)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 3 天内派人保修。(8)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派 人到达事故现场抢修。7.项目移交与回购 7.1项目移交 7.1.1移交 7.1.1.1依据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通过竣
23、 工验收之次日将工程移交给甲方;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本项目工程;与本项目工程经营及使用、开发相关的使用说明、操作及维修 手册、质量保修书等资料;与本项目相关的无形资产;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进 行整理、归档,并提交甲方,由甲方组织档案验收。7.123因甲方要求,在建设期内提出工程项目改变其实施模式(例如变BT模式为施工总承包等),乙方需无条件予以接受。因前期采用BT模式而产生的融资费用、利息等按实际时间计算)7.124因甲方要求,在回购期内提出工程项目的提前回购,乙 方需无条件予以接受。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提前
24、回购协议书,提前回购 乙方 部分将按实际时间计付融资利息。7.2回购期及其调整 7.2.1本项目回购期为1年,从工程通过竣工初验(经监理及甲 方初验)之日次日起计。7.2.2当工程发生停建或缓建时,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合同 各方协商可调整回购计算日期或回购期。731回购款 回购价款组成:(1)结算建安费;(2)融资部分利息和投资收 回购款T=a+b-c 其中:a结算建安费=刀每月产值;b融资部分利息和投资收益;c甲方根据投资协议书扣除的违约金及其根据合同的调整 额。7.3.2中标建安费、预算建安费、结算建安费(a)7.3.2.1本项目中标下浮率(即中标价)仅作为招标阶段计算评 标得分的基数,
25、其本身不作为最终支付的依据。7.3.2.2预算建安费。在工程施工图绘制完成后,由甲方委托的 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及乙方中标的下浮率核 算的工程建安费,由甲、乙双方签订预算建安费确认书,作为工 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暂定总价。预算建安费计价依据如下:(1)编制依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市 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2)材料、人工及机械费价格参照中标当月/季造价站发布的材 7.3 回购款计算 料参考价,缺项部分先以佛山市建设工程造
26、价管理站主办的 佛山工 程造价信息中的综合价格为补充;若仍有缺项,缺项部分再以广东 省主管部门主办的造价信息作为补充;若仍有缺项,缺项部分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除非另有约定,材料、人工及机械费 价格不再以市场价格浮动作调整。(3)计费程序执行有关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 于贯彻执行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建建市 20102号)文件,利润:按定额人工费为基准,费率为 18%。管理 费按二类地区计算。7.323结算建安费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预算建安 费确认书及甲方审批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原则核算出 的竣工工程的实际建安费,并按以下方式计算
27、出结算建安费:结算建 安费(a)=实际建安费x(1-_%中标下浮率)。此费用须财局及造 价管理部门审定,若该工程经审计局审计时,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按照 审计结果执行。乙方应在竣工验收之日后 1个月内上报所有结算资 料,甲方应在5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第三方审计、财政局结算审核等)。(乙方上报所有结算资料须符合甲 方的要求,如未符合甲方的要求,需退回乙方重新上报,甲方的审批 时间重新计算)7.3.3投资回报(b)融资部分的利息和投资收益 工程项目回购期起点为项目全部建成并通过初验次月 1日开始,回购期终点为回购期起点后次月起12个月。融资部分的利息和投资回报均按建设期和回购
28、期分阶段计算。乙 方需自行解决融资保证项目在建设期正常推进。具体安排如下:一、计息数字基数为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定的 产值,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代付费(乙方代甲方支付有关规费和 其他甲方确认的费用)计息基数为实际缴纳金额,自缴纳之日起开始 计息,乙方需及时将代付费缴纳凭证提交甲方。(工程调增金额不计 入每月产值中,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算确认)二、建设期的利息=乙方每月完成的经确认的产值 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费(乙方代甲方支付的费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时间;三、回购期的利息=(乙方融资部分-已支付的融资本金)*(银行 同期贷
29、款基准年化利率)*计息时间+(代付费-已支付的代付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化利率)*计息时间;如甲方在回购期结束后仍未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则乙方有权向 第三方担保机构追索。计息时间:建设期计息时间:计息起算时间按上述约定的时间起至项目回购 期开始之日。回购期计息时间:计息起算时间为项目回购期开始之日(以竣工 验收之日次日为准)起,计息结束时间为各期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计价标准按单利原则分段计息。如甲方实际实施过程中提前还款或部分项目不需融资,则计息的 基数和计息时间相应调整,按实际融资数字和计息时间计算,但上述 调整不影响建安费用的计算。甲方对融资或还款安排有变动的,将须 提前 5 日
30、书面告知乙方。7.3.4 违约金及其根据合同的调整额(C)本项费用包括甲方根据双方合同(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扣除的违 约金,不计利息。7.3.5 利率调整 若在回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对“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 款基准利*(同期中国人*计息时间+代付 六个月至一年 率进行调整,则对本项目回购期利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原 则如下:计算每期回购期利息所采用的利率,以每期回购期期初当日对应 的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计息利 率。7.4 回购方式 7.4.1 本项目回购方式为甲方通过支付项目回购款的方式回购 本工程。7.5 回购款支付 7.5.1 工程项目进入回购期后,甲方按
31、将在回购期内分 3 期,回 购款支付方法如下: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及乙 方中标下浮率核算的工程建安费,由甲、乙双方签订预算建安费确 认书,作为暂定工程总价。(1)工程竣工初验次日起 15 日内支付第一期回购款(75%的 暂定工程总价,暂定工程总价暂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编制并经双方确 认的金额);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 15 日内支付第二期回购款 5%的暂定工程总价,暂定工程总价暂以 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编制并 经双方确认的金额):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9个月后,15日内支付第三期回购款(总 回购款的尾款,总回购款以 财政局审定的金额为准)。乙方须在竣工 验收之日
32、起 3 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成财政局审定手续的,甲方超期付款不计回购期利息。7.5.2 在回购期,甲方根据合同应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如有),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一期回购款中予以扣除(不计利息)。7.5.3 乙方应持与当期应获得的回购款相同金额的有效发票向 甲方申请支付回购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税金等费用)。甲方应于拟提前支付日前至少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2)甲方若需提前回购,则费用 a、b、c 的计算原则参照第 7.3 款计算。7.6 风险的转移 项目规划的调整;建设标准的提高和建设规模的扩大;经甲方批准执行的国家政策性材料
33、价格调整或上级主管部 门下发的指导性材料价格调整;回购后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回购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工期拖延;材料价格的上涨(甲方批准调价的部分除外)不可抗力的风险;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建设期内融资成本的增加包括银行贷款利率的增长;7)其他。7.6.3 在本项目工程移交日前,乙方应承担非甲方原因以外的一 切风险。在颁发项目移交终止证书之后,甲方应承担全部风险。7.6.4 若风险在移交之前发生或虽然在移交之前未发生但隐含 在工程中而致使移交之后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则乙方应向甲方 进行赔偿。8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的定义 7.5.4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需要在建
34、设期内提前支付工 程回购款,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接受;提前回购原则如下:7.6.1 甲方的风险 7.6.2 乙方的风险 不可抗力指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任何一方无法控制的、发 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1)6 级及以上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30 年一遇暴 雨(雪)、台风、龙卷风、30 年一遇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乙方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 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8.2 不可抗力的发生 8.2.1 任何一方在获知不可
35、抗力发生时,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 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 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时间、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影响,并对此种不可抗 力保持同期记录,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8.2.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 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将不可抗力 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各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 的费用。8.2.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该项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本合同 8.3.1 款的规定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义务。
36、8.2.4 对不可抗力事项投有保险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作为修复 本项目工程。8.2.5 乙方应为工程回购期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损害予以投保,不可抗力的投保费用不得计入回购款,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8.3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调整 8.3.1 在本项目进入移交之前,非甲方责任产生的所有风险,均 由乙方承担。8.3.2 在本项目进入移交之后,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所有风险,均 由甲方承担。9违约责任 9.1 违约处理 9.1.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视违约方违 约的程度单独或并列行使下列权利:1)要求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2)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
37、失的,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可预见的 直接经济损失;4)依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9.1.2 违约方依据本合同 9.1.1 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不影响其 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9.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9.2 甲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的延长的工期。2)甲方在回购期内提前回购工程,甲方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 任,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违约金。9.3 乙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因乙方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每逾期 1
38、 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最多为施工合同价的 10%,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总工期 延误 30 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指定 的部份项目完成时间为关键节点工期,因乙方原因导致关键节点延误 的,每逾期 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最多为施工合同价的 10%,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导 致工期延误,回购款相应的计息时间,不得计息。10.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0.1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 容进行变更。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 合同正常终止 回购期届满后,本合同及附
39、件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已履行 完毕,合同即告终止。10.3 合同非正常终止 10.3.1 不可抗力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或行使其权利的时间持 续 180 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 本合同。如果此后 30 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 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 同。如果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 公司索赔。没有保险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责任由乙方承担。10.3.2 单方面终止 1)由甲方提出的终止 a.终止的条件 在乙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解除合同或工程施工协 议。本款所述
40、严重违约指因乙方的原因,发生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包 括:(a)工程工期延误30日以上;或乙方在施工合同中发生严重 违约行为等。(b)工程累计停工时间超过15日,且没有采取赶工措施或者 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甲方相信工程能够按期竣工的。(C)发生破产、清算、被指定接管人、清算人的情况;(d)因为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或 降低相关资质的;b.终止的结果(a)本合同按上述规定被终止后,乙方的履约担保全部或者部 分将被没收,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履约担保的,则应按给 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还包括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与 合适的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而导致的合同价格的增加和其
41、他损失 等。(如有)(b)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导致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将无 条件向甲方移交项目。(C)甲方将根据甲方和乙方书面达成的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 算价(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为经上级行政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作出 的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价)的百分之七十(70%)的价格确定项 目建安费(费用最终以财局审定结算为准),并依此计算的回购款接 管项目与相关资料等。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回购款。(d)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人无偿使 用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继续组织投资建设。(e)其他事宜按照本投资协议书第11.2条的规定处理。2)由乙方提出的终止 a.终止的条件(a)甲方若
42、因征地拆迁的原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非乙方原因使得本项目工期拖延 12 个月的,且乙方 无法采取合理措施赶上或保证总工期拖延控制在 1 2个月以内;(b)由于法律变动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 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 果联系;b.终止的结果(a)本合同按上述规定被终止后,甲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甲方将按照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 价(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为经上级行政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作出的 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价)回购本项目。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 甲方移交本项目。(b)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规
43、定计算支付回购款。3)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11争议的解决 11.1 友好协商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而产生任何 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11.2 诉讼 如果争议在首次要求协商之日起 42 天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予以 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 应继续行使、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12其它条款 12.1 适用法律 12.1.1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以
44、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管理的统一规定。12.2 资料和保密 12.2.1 对资料的权力 1)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它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 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项目移 交时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2)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它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 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项目拥有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12.2.2 保密性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 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
45、 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协议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 露;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4)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12.3 知识产权 12.3.1 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本合 同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 有技术、标识、字号、名称及形象设计等,不管以文字、图案或混合,亦不管以书面或电子及其他形式作为载体而体现。12.3.2 乙方在此保证,为本项目的目的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不管 是乙方独立产生,也不管是否有甲方的相应
46、的协助,其权利均归甲方 所有,乙方并应提供与之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未经甲方书 面许可,不能用作本项目之外的用途。12.3.3 乙方在此进一步保证,在完成本项目过程中,将不会侵犯 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工作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不管是在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还是移交给甲方以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而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2.3.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12.4 不正当报酬的声明 双方一致声明:反对关于项目的行贿、受贿及不合法的行为。双 方都不会为项目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法的报酬。12.5 奖励 无。12.6 弃权 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
47、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未 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 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12.7 独立性 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实现 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12.8 通知 根据合同规定由信息处理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要约、记录或通知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报和电挂。若任 何一方的地址发生了变化,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12.9 工程施工合同 甲、乙双方签定的投资协议书中对甲方、乙方的相关责任,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需根据本合同条款 相关规定划定。甲、乙方签
48、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所确定的原则基础上补充、细化、完善,其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削弱甲 方对本工程的相关权利。12.10 解释权 如果本双方合同前后内容存在矛盾之处,解释权归甲方。12.11 补充协议 本项目的修改、细化内容,甲方、乙方将以双方补充协议和(或)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12.12 附则 12.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12.12.2 本合同由双方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 加盖公章后生效。12.12.3 本合同正本 2 份、副本 12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1 份,副本 6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3合同组成
49、部分 1)甲、乙双方签定的投资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4)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上述文件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的任何部 分之间及条款之间应相互印证及解释。如果文件相互之间存在矛盾 则应按从排列由前至后的顺序确定相关条款的效力及效力大小,排列前者的效力优于排列后者。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职务)(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二)工程施工合同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 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一、工程概况 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完成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保修(养护)及其相关任务。工程约9000万元,实际施工时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 提供经审核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立项文件号:/资金来源:BT融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完成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保修(养护)及其相关任务。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3个月,总日历天数约90天。(部分指定项目 须在60日历天内完成,具体以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为准)。拟从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