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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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施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摘 要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施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20_5年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司法理论中也显露出其缺乏之处。司法鉴定的施行,在司法鉴定管理中位于核心位置,对司法鉴定工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尝试分析p 司法鉴定施行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从立法建议、赋予主体权利、监视司法鉴定施行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针对我国构建科学的司法鉴定体系进展讨论。【关键词】:p 】: 司法鉴定 主体权利 监视作者简介:关紫维,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_级诉讼法学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_01-12

2、7-02一、我国司法鉴定施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鉴定的施行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其质量,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标准等等。司法鉴定的施行过程直接影响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一鉴定材料的搜集、保管、销毁存在规定上的空白,程序缺乏有效的管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鉴定材料搜集、保管、销毁的详细程序与操作标准,导致鉴定材料在搜集、保管、销毁的过程中显得非常混乱,案件中已经搜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等证据,被消灭、交换或者变形、变质以致失去证明价值的情况屡见不鲜。1996年的呼格案件中,公安在提取受害者体内凶手留下的精后,不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的精斑进展比对,就草率地认定呼格吉勒图就是杀

3、人凶手。而真凶赵志红落网后,本来保存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对呼格吉勒图进展定罪的8枚指甲的物证均不知所踪。而20_3年的黄静案件历经屡次鉴定,最后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姜俊武及被害人黄静的前后行为过程,对被告人的行为作用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构成做出了认定。此时,被害人黄静生前终究有没有引起突发死亡的病史显得极为关键,然而重要的体检表却不翼而飞。进入审讯阶段后,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到了湘潭方案进展重新尸检时却发现黄静器官标本已被销毁。上述两个案件涉及的关键证据的丧失,使得案情迟迟无法认定,便是我国在鉴定材料保管、销毁的活动中深入的

4、教训,既是对司法资的无端消耗,也难以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适于搜集鉴定材料主要有勘验、检查、搜寻、扣押等方式,这主要是针对刑事证据的一般搜集方式。可见,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关于鉴定材料搜集程序的法律标准,对于鉴定材料的搜集,只是参照证据搜集的一般程序执行。搜集鉴定材料的方式不正确,就难以获得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的多样性特征决定着鉴定材料搜集、保管、销毁等多项标准不能以一概全。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域,每种方法的详细操作标准更是以操作者自身的经历为主。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其根本的原因是在多头管理与分类管理体制的影响下,鉴定检验技术的标准和标准存在着认定缺位。在传统领域的诸多工

5、程中,不同的部门已经分别出台检验鉴定标准,但离真正体系化统一的标准体系还有差距。 因此,我国司法鉴定急需统一的鉴定材料搜集、保管、销毁的详细程序与操作标准来指导理论。二司法鉴定施行程序中无视主体的诉讼参与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人施行鉴定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是否应当在场的问题尚未进展规定。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对鉴定活动没有参与权或在场权,致使无法对鉴定施行的过程进展监视和控制,现行的司法鉴定施行程序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同时,鉴定施行的过程没有诉讼方面的法律进展标准,导致在鉴定施行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没有相应的在场权和知情权,无法对鉴定施行过程进展监视。 案件一旦进入刑

6、事诉讼过程,侦查机关进展的鉴定活动是不允许诉讼当事人参与的,诉讼当事人对于鉴定活动的施行过程一无所知。三鉴定施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监视制约机制司法鉴定在施行过程中处于追诉方的控制之下,缺少足够的制约;无视鉴定公开、鉴定透明的要求,违犯了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理论中,鉴定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仍旧隶属、依附有关部门。在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以及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中设置的司法鉴定中心等,均不属于独立的机构,有着极强的关系色彩,往往出现人情鉴定、关系鉴定。司法鉴定大多数是经公权利机关委托从而启动的,至于选择哪一家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会指派哪一位鉴定人进展鉴定,当事人在获知鉴定报告前根本难以得知 ,当事人只有在获得鉴

7、定意见的时候才可能得到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信息,这就导致鉴定人回避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一旦当事人申请回避,还会导致司法资的浪费,造成诉讼拖延,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二、针对司法鉴定施行中存在问题的几点考虑具备完善的司法鉴定操作标准和程序标准,才能保证鉴定活动有章可循,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同时还要保障诉讼各方的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积极有效地发挥法律对司法鉴定施行过程中的监视职能。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司法鉴定施行活动朝着最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最能保障司法公正的方向开展。一立法完善司法鉴定的操作标准和程序标准20_5年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目前看来,是我国已经公布并

8、实行的有关司法鉴定内容法律地位最高的专门标准性文件,在司法鉴定立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如何施行及如何质证等等问题,仍缺乏相应的标准,鉴定中的各环节也缺少可操作性的细节规定,在司法理论中,面对案件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特别是纷繁复杂的司法鉴定标准问题,决定显得相对薄弱。因此,对司法鉴定标准化立法建立应当提上日程,尽快制定出统一的涉及鉴定材料搜集、保管、销毁、鉴定施行的程序操作规那么及鉴定标准等。对于鉴定材料的运输、交接的手续以及鉴定材料保存的时限、保存条件等方面都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易腐、易坏的物品,规定应当及时提取可保存的样本。对于定罪的关键证据,应当规定一段相比照其他普通证据要长的保存时间。销毁鉴定材料必须经过法定的手续才能进展。司法鉴定涉及的学科分支纷繁复杂,只有有效的标准化规定才能使司法鉴定工作结实地建立在标准、标准、科学的根底之上。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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