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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质押合同(合集15篇)动产质押合同1 合同编号:_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供应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依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对
2、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挨次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挨次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状况下,自愿为其供应质押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全部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照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将质押物全部权或使用权证书于_年_月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负责办理本合约
3、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担当全部费用。 五、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供应相应的担保。 六、甲方发生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宅(地址)变更等情形的,应准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担当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担当赔偿责任。 八、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消逝损坏或价值明显削减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供应相应的担保。 九、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
4、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甲方在供应乙方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另行供应相应的担保。 十、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十一、乙方承诺妥当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由乙方担当民事责任。 十二、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供应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担当清偿责任。 十三、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
5、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转变。 十四、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本合约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十七、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商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甲方供应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 质物名称权利证书编号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元)备 注 甲方(出质人):_ 乙方(发卡机构):_ 有
6、权签字人:_ 有权签字人:_ 签章:_ 签章:_ 地址:_ 地址:_ 邮编:_ 邮编:_ 电话:_ 电话:_ 签约日期:_ 登记机关:_ 登记编号:_ 登记日期:_ 动产质押合同2 出质人:_(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_(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全都,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全部权证明): ()质物名称:_ ()规格:_ ()数量:_ ()帐面价格:_ 其次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质押率为,实际质押额为(大写)元
7、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风险告知:质权的生效必需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要件,通说认为,质物的交付只能是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构成有效交付。但在大宗商品质押融资中,存在着出质人将质物存放于自有仓库,通过与监管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的方式对质权人进行交付,此种交付方式是否符合物权法第212条规定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有可能落入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的范畴。令人欣喜的是,司法机关虽未就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个案的判决中可以发觉,其对该种方式设定质权持相对宽容的态度,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_)苏商终字
8、第0300号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阴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傅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扬商初字第0101号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江苏华健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张振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及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_)白山民二初字第52号案(白山方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临江市六道沟铁矿、李景武和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新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司法机关均认可了以场地租赁协议方式完成交付的质权设立有效。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当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
9、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商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消逝下列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
10、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照旧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依照本合同第条的商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
11、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患病的损失。 ()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患病的损失。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赐予赔偿。 风险告知:重复质押的风险。此种风险系指出质人与保管人串通,将动产重复设定质押,两方串通以同样交付方式向第三方设定新质押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新质权人与原质权人均不易发觉。具体可能产生以下两种状况:a.同一批货物,既以实物出质,又以仓单质押;b.同一批货物,开出多份仓单,进行质押。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商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风险告知: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 对于监管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质物毁损、灭失,质权人应如何救济,实务中有不同观点:有的法院认为主债权的诉讼与要求监管方担当责任的诉讼不能合并审理,如当事人依据不同的合同同时提起两种诉请时,应裁定
13、驳回当事人对监管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监管关系与借款担保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存在附属、牵连关系,且监管人担当的是补充责任,在贷款担保纠纷执行终结前,银行的实际损失不能确定,一并判决时主文也难以表述。有的法院则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由于让监管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事实,一体解决纠纷,判决主文中可以表述为监管人在确定程度内担当补充责任,具体数额可在执行中解决。 我们同意后一种看法。在“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平罗县崇川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_)宁民商终字第15号】中,法院认为:质押监管协议与商品融资合同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在法律上具有牵联性
14、,对于监管方物流公司的责任可在一案中处理。此种判例渐成趋势。如依据第一种观点,则对质权人爱惜不利,需要质权人先通过借款合同之诉要求债务人担当保证责任并执行无果后,再起诉监管方要求其在未获清偿的债务数额内担当赔偿责任,则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增加了风险,也不符合设定监管的本意。此时可由监管人在质物价值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再明确监管人可在实际担当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将追款的风险转嫁至监管方,更为公正。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
15、式份。 甲方: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签章) _年_月_日 乙方: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签章) _年_月_日 签订合同地点:_ 动产质押合同3 ( )农银动质字( )第 号 出质人(全称): (1)_ (2)_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 为了确保_(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的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情愿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供应质押担保。依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16、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_。 其次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全部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_(详见动产质押清单)作质物,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元,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_年_
17、月_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全部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质权人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质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价值非因质权人缘由削减的,出质人应当恢复质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价值相当的担保。 4质权人应当妥当保管质物,为了平安和便利,也可以托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
18、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准时返还质物。 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 1质物由出质人在_办理足额财产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赔付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不得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正本原件交质权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4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优无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费用的担当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费用山出质人担当。 第八条 质
19、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商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 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商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赐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状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供应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
20、处理质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的。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宅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质物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行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担当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_ 2_ _ 3_ 第十三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精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熟识全都。
21、 质权人(盖章):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出质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出质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签约日期:_年_月_ 动产质押合同4 抵押人(甲方)_ 抵押权人(乙方)_ 甲方为了_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_的保证。甲、乙双方依据自愿、互利、公正和恳切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该房地产座落于_建筑面积_平方米,用地面积_平方米,房屋全部权证号_,共有权证号_,土地使用权证号_,共有附着物_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_.曾于_年_月_日抵押予_
22、,期限为_个月,至_年_月_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_元。 其次条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_(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 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 商定期限:_年(月),从_年_月_日起到_年_月_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协作。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转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
23、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实行措施,负责保养和修理,以削减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准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准时供应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 第十一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连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担当。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公章): _年_月_
24、日 乙方: _年_月_日 动产质押合同5 出借人、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投资需要,向甲方借款作为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全都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供应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不动产: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前,甲方拥有抵押物的全部权。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取保管费_元整,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大写)元整,抵押率为_%,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拥有权与全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利率、利息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元整
25、,(大写)_。 二、债务履行期限 本协议商定债务履行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三、还款方式 乙方于_年_月_日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借款_元整。(小写: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的商定足额借款给乙方,但因乙方缘由造成拖延的除外。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状况。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的商定发放借款。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商定归还借款。 六、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力气和完全民事行
26、为力气,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债权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 4、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全部必要的同意。 5、抵押物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等状况。 七、抵押人的义务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抵押人应准时告知抵押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供应新的担保。 2、抵押人应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修理及保养费用。 3、
27、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当管理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修理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抵押人应协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状况进行检查。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商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28、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转让抵押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甲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八、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的平安、完好状况受到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实行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面的侵害。 九、消逝下列状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
29、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违约金) 乙方如逾期归还甲方借款,则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_(大写元整,(小写:_)。另甲方有权以每逾期一日按当日银行贷款利率的_计算利息。如逾期到_日后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将抵押物依法处置,处置所得用以清偿借款本金、违约、利息及相关处置费用等,如有余款则交由乙方。 十一、争议协议 本协议项下依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抵押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二、协议生
30、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鉴定后借款发放之日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_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_份,抵押物公证、登记部门各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抵押人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抵押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动产质押合同6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 为确保_年_字第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全都,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
31、及出质人全部权证明) (1)质物名称:_ (2)规格:_ (3)数量:_ (4)帐面价格:_ 其次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实际质押额为_(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当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商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
32、,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消逝下列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
33、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照旧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商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患病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患病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
34、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赐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商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_。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35、其授权的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动产质押合同7 质押合同甲方(出质人)名称:_ 住宅:_ 电话:_ 乙方(质权人)名称:_ 住宅:_ 电话:_ 签定合同地点:_ 为保障乙方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情愿向乙方供应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带公正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
36、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其次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三条甲方以其全部的或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借款合同无效时,本质押合同照旧有效,甲方对借款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和权利凭证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前将质物清单所列质押物及物权凭证交给乙方并支付质物保管费。 第五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甲方声明: 一、甲方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及授权并能以自身名义进行本合同项下的行为或参与诉讼,并对质押财
37、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愿的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甲方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城的全部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有效; 三、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材料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未隐瞒下列可能影响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大事: 1、与甲方(或与甲方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大事; 3、质物为共有财产或其全部权、使用权、处分权尚有争议; 4、质物清单中包括依法或依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契约为不得转移、边疆证或限制转移、转让的财产; 5、质物在此之前已经向第三人设置质押。 甲方保证:_ 一、乙方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本合同项下的质权随之转移。借款人和乙方协调并转让借款合同项下其债务时,乙方的质权不受影响; 二、甲方假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宅、电话等发生变更,保证立刻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