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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集锦15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必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出口合同就是为把我国的商品销往国外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依其他标准加以划分,如依交货地点的不同划分为内陆交货合同、启运地交货合同、目的地交货合同,又如依合同当事人运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不同,分为fca合
2、同、fob合同、cif合同等等。 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依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但无论分类如何,它们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准备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合同各方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状况,如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标的物条款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留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开在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3.价格条
3、款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4.交货条款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5.支付条款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商检条款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7.不行抗力与免责 规定不行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消逝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
4、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1.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削减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需娴熟把握有关国际贸易术语。 依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组为发货,f组为运费未付,c
5、组为运费已付,d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与cif,下面就简洁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f.o.b合同条件 f.o.b.即free on board.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或离岸价格条件。依据fob,卖方要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需从货物装船越过自己船舷时起担当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一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i.f.合同条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也称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或到岸价格条件。依据这一术语,
6、卖方必需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以及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担当的货物唛头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而且卖方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这里,买方要留意,依据该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另外,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且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上述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不仅含有价格条件,而且涉及装运条款及风险转移等内容,所以在订立国际货物负责合同中使用这些术语时确定要弄清其具体含义,以避开因此而患病损失。 2.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最主要的也是最简洁的问题就是支付方式的确定。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有:汇款(remittac
7、e),它包括票汇(d/d)、信汇(m/t)及电汇(t/t)三类。托收(collec- tion)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两种。一般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大,因此,当事人确定要留意这一问题。信用证(l/c)。这一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运用较多,而且因其引入银行信用,所以对卖方来说是最支配迅捷的方式。信用证也有许多类,当事人可以依据需要开立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另外,当事人双方为统一熟识,还可以在这一条款中设定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章(第400号出版物)进行解释。 3.合同适用的法律 关于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是全部涉外经济合
8、同都要涉及的问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原则上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来作选择时,应适用与合同有亲热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涉外经济合同,也不例外地运用该原则。而依据这一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则确定要留意选择自己较生疏,并且对自己较有利的法律。另外,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而且我国也已加入了该公约,所以我国当事人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以协议适用该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
9、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应留意的问题外语 1.正确把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把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把握。为了正确把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状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力气。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把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力气;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开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
10、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 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接受“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精确地按商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确定灵敏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留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
11、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准备,但在由买方支配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准备。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正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猎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 编号: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2、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协商全都,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列货物: 1关于进口家具、油画等货物的具体信息: 品名 规格 质量 数量 金额 家具 油画 1.原产地:意大利 2包装:用坚固的木箱包装,应适宜长途(海上)运输,。 3装运期限: 4装运口岸: 5目的口岸: 6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_至_为止的_险,费用由_方担当。 7运输:由卖方负责订船并将货物装船,货物运至中国_港,卖方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费用由_方担当。 8装运条件: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船只、装船日期准时通知买方。 9付款状况:买方已经于_年_月_日将上述货物货款共计_(元)支付给卖方,买方已经先
13、行履行了付款义务。 10单据: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后,应将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办理报关手续的文件准时邮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货物质保期为_年。 12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觉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仍
14、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章进行仲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_(盖章) 代表人:_ 买方:_(盖章) 代表人:_ _年_月_日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买卖双方在公正、互利原则下协商全都,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其次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于
15、签订合同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行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 %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供应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总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供应: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
16、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量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供应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 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u.s.d.。 第十六条不行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行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17、第十八条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签约日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 xx出口合同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 卖方: 地址: 中国北京电话: 传真: 电传: 买方: 地址: 美国洛杉矾电话: 传真: 电传: 双方同意依据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5)交货条件:FBCFCF除非另有规定,“FB”,“CF”和“C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E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18、 (8)喷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目的港口: 2)保险:当交货条件为FB或CF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险;附加险; 3)支付条款: 3.1信用证(C)支付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3.2托收(D或DA)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后_日,按即期承兑交
19、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4)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份; (c)在C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d)装箱单一式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5)装运条件 1在F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依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受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
20、、估量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支配装运。假如有必要转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准时通知卖方。假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担当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2在FB,CF和C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刻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部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估量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现号。 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4卖方有权在%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觉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
21、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XX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天内回复买方。 7)不行抗力卖方对由于下列缘由而导致不能或临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斗或其它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把握且不能避开和克服的大事。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大事通知对方,并应在大事发生后几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行抗力大事的证明寄交对方。假如不行抗力大事之影响超过12天,双方应协商合同连续简行或
22、终止简行的事宜。 8)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担当,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条款应连续执行。 9)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6 买 方:_ 地址: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卖 方:_ 地址: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买卖双方在
23、公正、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全都,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其次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需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估量装船日期及预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全都的文字,
24、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假如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依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A B C D E F
25、送交方议付银行3 4 3 1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需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估量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支配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
26、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估量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协作,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准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患病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刻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
27、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或_四周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刻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患病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觉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
28、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依据_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行抗力: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需立刻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行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行抗拒缘由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
29、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赐予卖方15天的优待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吵,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准备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于_国_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 (盖章) 代表人:_ 卖 方
30、:_ (盖章) 代表人:_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7 买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 卖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 经买卖双方在公正、互利原则上协商全都,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 其次条产地:_ 第三条数量:_ 第四条商标:_ 第五条价格:_fob_ 第六条包装: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行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
31、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供应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供应: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量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 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
32、行,若要求供应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u.s.d.。 第十六条不行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行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_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卖方:_ 代表:_代表:_ 日期:_日期:_ 签约日期:_年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8 合同
33、编号:_ 日期:_ 卖方:_ 签约地点:_ 地址:_ 电报挂号:_ 买方:_ 地址:_ 电报挂号: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 2.规格:_ 3.数量:_ 4.单价:_ 5.总价:_u.s.d.(大写: )。_ 6.包装:_ 7.装运期:_收到信用证后_天。_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经_至_。 9.保险:_ 10.付款条件:_ (1)买方须于19_年_月_日前将保兑的、不行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天在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留意
34、: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 卖方:_ 买方:_ 注: 格式合同亦称标准合同(standard contract)。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由一个国际组织或外贸商业组织或律师事务所依据买卖合同应具有的基本内容而拟定的固定条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标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供应货物并转移全部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
35、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它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的法律,有时还涉及第三国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其主要规定如下: 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需是明示的,或者必需依据全部状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状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在下列状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合同是由当 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需在该
36、国履行其交货义务;合同主要是依 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 的;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假如当事 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 ,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关于当事人对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确定,假如依据该法 律,当事人所作的选择是无效的,则应按上述其次项规定,确定管辖该合同的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在假定该合同有效 的状况下,
37、由依据本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依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 物的全部权。公约规定,假如合同没有指定具体交货地点,则在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状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假如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特 定物,或从指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处于某一特定地点者,则卖方应于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 方处置;在其他状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接受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交货地点时,应适用贸易术语的解释,而不适 用公约的上述规定。公约还规定,卖方应按合同指
38、定的.日期交货;假如合同规定了一段交 货的期限(如1个月),则卖方可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在其他状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公约未作具体解释,须按具体状况确定。 卖方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证他对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权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需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依据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依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公约规定,付款地点假如合 同中没有指定,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假如是凭交货或交
39、单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付款时间假如合同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 交单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支付货款义务。这项规定同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有冲突,由于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以 CIF 条件成交时 ,通常都是凭单付款在先,货到检验在后,买方必需在卖方提出装运单据时支付货款,不能以未检验货物为理由拒付货款。故公约规定,假如上述买方检验货物的机 会与双方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则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0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 住宅地:_ 法定代表人: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 住宅地:_ 法定代表人: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依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因产品商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模糊。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