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集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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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集15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 出口合同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 卖方: 地址:中国北京 电话: 传真: 电传: 买方: 地址:美国洛杉矾 电话: 传真: 电传: 双方同意依据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喷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2、(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险;附加险 ;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 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 日,按即期承

3、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 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d)装箱单一式 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3 15.l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依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 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受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

4、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估量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支配装运。假如有必要转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准时通知卖方。假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担当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刻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部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估量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现号。 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

5、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觉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O天内回复买方。 (17)不行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缘由而导致不能或临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斗或其它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把握且不能避开和克服的大事。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大事通知对方,并应在大事发生后几内将有关机构

6、出具的不行抗力大事的证明寄交对方。假如不行抗力大事之影响超过12O天,双方应协商合同连续简行或终止简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担当,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条款应连续执行。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进展,

7、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靠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乐观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进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全都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实行“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

8、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需是书面形式的规定,实行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接受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冲突,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

9、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确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解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解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担当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解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担当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简洁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担当的国际义务相冲突。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解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担当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

10、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商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依据“商定必需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解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

11、合同无效 (2)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解了国内法的适用 (3)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假如依据国际私法规章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

12、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假如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照旧具有法律效力 (4)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假如依据国际私法规章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接受非书面形式 (5)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依据法院地或仲裁

13、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 保留是否应撤回?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消逝的冲突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状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明显已不存在 (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全都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

14、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依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需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需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状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退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进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进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接受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

15、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接受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全都,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 买方:_ 地址:_邮码:_德律风: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 卖方:_ 地址:_邮码:_德律风: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 经交易两边在划1、互利原则上会商同等,达本钱和谈各条目,互助践诺: 第一条货品名称:_ 其次条产地:_ 第三条数量:_ 第四条

16、商标:_ 第五条代价:_ FOB_ 第六条包装:_ 第七条付款前提:签订公约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行撤除的、可裂开、可让渡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名誉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产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公约法则,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谋划为限。是以,买方需向卖方供应银行包管。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的包管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履行本公约,其包管金买方予以充公。 第十条应附的单子:卖方向买方供应: 1.全套干净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贸易发票

17、; 3.原产地表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所需的其他紧急单子。 第十一条装船关照:卖方在法则的装货时候起码14天前用电报方法将装船前提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办人将装货船估量到达装货港的时候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目: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查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供应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候: 第十四条装货效果:每个好天工作日,除礼拜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应付_载重吨船来讲,每天_U.S.D.。 第十六条不行抗力:签约两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动和两边赞成的不行抗力变乱而感化公约履行时,则耽搁

18、公约的期限应相称于变乱所感化的时候。 第十七条公约争议的办理: 第十八条本公约于_年_月_日在_市用_文签订,原来一式两份,交易两边各执一份,交易两边签字见效。 买方:_卖方:_ 代表:_代表:_ 日期:_日期:_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 住宅地:_ 法定代表人: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 住宅地:_ 法定代表人: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依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

19、因产品商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模糊。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商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商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_总价款为:_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

20、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商定担当: (1)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_供应,包装费用由_担当。 (2)甲主产品的运输由_办理,运输费用由_担当。 (3)甲方产品的保险由_办理,保险费用由_担当。 (4)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_担当。 (5)乙方担当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风险提示: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担当,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担当问题;履行期限商定不明将会严峻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当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简洁引发争议。

21、 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商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商定,这就简洁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假如将期限明确化,商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开了歧义的产生。 (1)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风险提示:交货地点 对于“交货地点”应当明确商定,由于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担当问题。一一般状况下,标的物的全部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担当随之转移。如:在合同中商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2)产品

22、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_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供应相关确认文件后_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商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准时供应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3)在合同商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准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担当;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担当。 五、价款结算 风险提示:价款支付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洁地商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商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拖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实行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

23、。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洁、明确易实施,避开催款方由于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见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1)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_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_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_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_天内付清。 (2)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3)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全部权仍属于甲方全部。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全都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准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隐秘 (1)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

24、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隐秘。 (2)无论何种缘由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隐秘担当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隐秘。 (3)乙方违反上述商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消逝违约情形时,能有效执行,避开纠纷。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商定或商定太过模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商定“违反合同商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商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 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商定,应担当何种违约责任,如:

25、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准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状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见。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担当违约金_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见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行抗力 (1)因火灾、战斗、罢工、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担当。不行抗力因素消逝后,双方需要连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2)因不行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大事发生后_日内向对方供应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行抗力大事的

26、证明文件并准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十、其他商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行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担当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商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供应其

27、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风险提示: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商定,假如选择仲裁机构就确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商定不明而致商定条款无效。 当然双方也可以商定管辖的法院,而商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任凭选择,否则该条款无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

28、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情愿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商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风险提示:证据保留 留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 甲方:_ 托付代理人:_ _年_月_日 乙方:_ 托付代理人:_ _年_月_日 国际货物买卖

29、合同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公正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卖本合同商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全都: 一、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 。 2.品种: 。 3.规格: 。 4.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依据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商定产品质量要求)。 二、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 2.计量单位和方法: 。 3.交

30、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三、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运输方式: 。 4.保险: 。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 五、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方法: 。 3.验收标准: 。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 检验机构按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六、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担当,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担当。 七、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人民币 元。 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年 月 日

31、。 货款的支付方式: 。 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 3.预付货款: 。 八、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觉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商定,应在妥当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准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状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看法。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

32、开渠道获得的商业隐秘(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隐秘)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隐秘的原供应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隐秘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 日内仍不能供应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商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

33、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担当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担当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担当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他商定: 。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依据具体状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担当

34、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依据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患病的损失。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患病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商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

35、损失,均应由乙方担当。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担当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商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商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担当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十二、不行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开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大事,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地震、火

36、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大事如战斗、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行抗力大事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行抗力的一方应立刻将事故状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行抗力大事结束后 日内,供应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临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依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接受 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37、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商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商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五、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消逝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

38、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便利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

39、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6 买方: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卖方: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经买卖双方在公正、互利原则上协商全都,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 其次条产地:_ 第三条数量:_ 第四条商标:_ 第五条价格:_fob_ 第六条包装: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行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供应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供应: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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