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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金审计(试行)审计署农业农村审计司审计署法规司2020年10月3.2.1.1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进展缓慢873. 2. 1.2排查不到位,瞒报、漏报堆放点87堆放点排查信息录入不真实、不完整873. 2. 1.4堆放点清理整治不到位,未进行防渗处理883. 2. 1.5虚假治理,简单将垃圾转移至别处堆放88堆放点整治后续管理不到位,存在复堆或污染隐患88 3.2. 2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不符合规定903.2.2.1 任务进展慢,村镇垃圾随意丢弃、堆放90露天燃烧垃圾903.2.2.2 未设立村庄保洁员90垃圾收集设施未配置、闲置、破损等903.2
2、.2.3 2. 5收集后的垃圾违规填埋,存在污染隐患 902. 2. 6垃圾收集填埋场趋于饱和 903.2.2.4 2. 2. 7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902. 8城市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 903. 2. 2. 9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未开展、进展慢90(三)违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93污水治理规划不符合规定933.2. L1未摸清农村污水现状,未建立现状基础台账933. L 2未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933.3. L3规划未与垃圾治理、厕所革命等统筹衔接93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不到位93未考虑实际情况盲目推进污水治理工程,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933. 3.
3、 2. 2污水处理技术模式选择不科学,与实际需求不符94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同步943.3. 2. 4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不符合规定943. 3. 2. 5未制定出台污水处理排放标准94重点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94 3.3. 3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不到位96排查识别农村黑臭水体不全面963. 3. 3. 2未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台账963. 3. 3. 3黑臭水体治理与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面源污染等治理工作不衔接963. 3. 3. 4清淤底泥在岸边随意堆放,产生二次污染973. 3. 3. 5缺水地区调水冲污、搞大水面建设97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管护
4、不到位97(四)违反村庄规划相关规定的行为99 3.4. 1不符合村庄规划编制要求99未形成“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99村庄规划与专项规划不相衔接99水土不服(四)违反村庄规划相关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村庄规划编制要求【常见表现形式】未形成“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3.4.1.1 村庄规划与专项规划不相衔接规划编制未因地制宜3.4.1.2 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未公示、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定性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 知(自然资办发2019) 35号)(一)规划定位要整合 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 划、城乡规划
5、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二)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坚持有序推进、务 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 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 应编尽编。 99 (十四)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 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机动 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十五)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 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四、农业绿色开展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一)违反畜禽粪污
6、资源化利用相关规定的行为目标任务未完成【常见表现形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不达标4.1.1.1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达标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达标【定性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三)主要目标。到2020 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100 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开展机制,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 用率到达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达 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 到达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开展 试验示
7、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 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 (201984号)一、(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畜禽粪污 综合利用率到达80%;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口工程实施不到位【常见表现形式】.2.1整县推进要求落实不到位1.1 .2.2种养循环机制未有效建立粪肥还田标准执行不严,造成环境污染4.123 粪肥还田利用渠道不畅.5禁养区划定不当影响畜牧业生产4.124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PPP工程债务管理不符合规定【定性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的意见(国
8、办发2017) 48号(九)构建种养循环开展101 机制。畜牧大县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开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 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开展。(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 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 201984号)(四)制定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工程建 设规划。畜牧大县要制定种养循环开展规划。要根据环境容量 和土地承载能力,统筹安排种养开展空间,优化调整畜禽养殖 场布局保持合理养殖密度,降低环境风险。(九)依法做 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严禁打着环保等名义搞“无猪 市无猪县(十三)对沼液、肥水等业态粪肥还田利用,符 合国家和
9、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划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 不能简单套用污水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粪污贮存、 处理、利用、雨污分流等环保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直排的养 殖场户,要给予整改期限,严谨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防止以清理代替治理。(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一、畅通还田利用渠道(二)明确还田 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 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 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 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
10、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102 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到达畜禽粪污土地承 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对配套土地缺乏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 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 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 o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 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 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要严 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建设粪污无害
11、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 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畜禽规 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 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 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 案(20172020年)的通知(农牧发2017) 11号)一、 总体思路(二)基本原那么坚持整县推进。以畜牧大县 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整县推进模式。严格落 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统筹县域内 种养业布局,制定种养循环开展规划。103 二、重点任务(二)优化
12、畜牧业区域布局防止因 禁养区划定不当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5)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 50号)三、规范工程实 施(五)严格债务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认真 组织开展工程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加强本辖区 内PPP工程财政支出责任统计和超限预警,严格政府债务管理, 严禁通过政府回购安排、承诺固定回报等方式进行变相举债, 严禁工程公司债务向政府转移。配套政策支持不到位【常见表现形式】生猪养殖工程环评“放管服”改革不到位4.1.3.1 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未建立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未落实4.1.3.2
13、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补贴不到位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未落实【定性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四)严格落实畜禽规 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104 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环保部门予以处分(五)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对设有固定排污口 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十)加强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利用中央财政农机 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 贴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
14、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政策(十一)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将以畜禽养殖废 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 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 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 用电政策。(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 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九)继续推进生猪养殖工程环评“放管服” 改革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工程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 以上生猪养殖工程,不得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 案(20172020年)的
15、通知(农牧发2017) 11号)四、 保障措施(二)加大政策扶持。推动地方政府围绕标准化 规模养殖、沼气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推广等关键环节出台扶持 政策,提升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粪105 污处理能力。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政策,统筹利用生猪(牛羊) 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等工程资金,对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给予支持。(二)违反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相关规定的行为目标任务未完成【常见表现形式】化肥、农药使用量未实现零增长421.1 果菜茶优势产区化肥用量未到达减少20%以上目标【定性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 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开展的意见一、总
16、体要求(三)目标 任务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化肥、农药利用率到达40%。(2)农业部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2号)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 案二、总体思路、基本原那么和目标任务(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2015年到2019年,逐步将化肥使用量年增长率控制106 在1%以内;力争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 长。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二、总体思路、 基本原那么和目标任务(三)目标任务。到2
17、020年单位 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 药使用总量零增长。(3)农业部关于印发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7) 2号)二、(三)行动目标。 一是化肥用量明显减少。到2020年,果菜茶优势产区化肥用量 减少20%以上,果菜茶核心产区和知名品牌生产基地(园区) 化肥用量减少50%以上。二是产品品质明显提高。到2020年, 在果菜茶优势产区100%符合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或农产品 质量平安行业标准。三是土壤质量明显提升。到2020年,优势 产区果园土壤有机质含量到达1.2%或提高0.3个百分点以上, 茶园土壤有机质含量到达1.2%或提高0.2个百分
18、点以上,菜地 土壤有机质含量稳定在2%以上。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规定【常见表现形式】422.1未取得许可证生产、销售农药农药生产企业未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出厂销售记录 4.223违规生产、销售未取得许可证明的农药107 422.4违规生产、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禁限售农药农药经营者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台账记录不规范完整农药经营者未将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药管理信息平台4.227农业主管部门未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情况422.8农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定性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采购
19、、使用未依法取 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 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 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 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 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 者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
20、农药的108 3.4.1.3规划编制未因地制宜993.4. L 4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99规划未公示、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99四、农业绿色开展审计常见违法违规问题 100(一)违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目标任务未完成 1004. 1. 1. 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不达标 1004. 1.1. 2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达标1004.1.1. 3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达标1004. 1.2工程实施不到位101整县推进要求落实不到位 1014. 1.2. 2种养循环机制未有效建立 101粪肥还田标准执行不严,造成环境污染
21、101粪肥还田利用渠道不畅1014. L2.5禁养区划定不当影响畜牧业生产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PPP工程债务管理不符合规定101配套政策支持不到位1044. 1.3. 1生猪养殖工程环评“放管服”改革不到位 104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未建立1044. 1. 3. 3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未落实 1044. L 3. 4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补贴不到位1044.1. 3. 5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未落实 104(二)违反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相关规定的行为 106 4.2. 1目标任务未完成106化肥、农药使用量未实现零增长1064. 2. L2果
22、菜茶优势产区化肥用量未到达减少20%以上目标 106 4.2. 2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规定107未取得许可证生产、销售农药 1074. 2. 2. 2农药生产企业未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出厂销售记录 107违规生产、销售未取得许可证明的农药 107违规生产、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禁限售农药1084. 2. 2. 5农药经营者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台账记录不规范完整 1084. 2. 2. 6农药经营者未将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药管理信息平台1084. 2. 2. 7农业主管部门未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情况108农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108农药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1124.
23、2.3.1 未严格按照标注的技术要求使用农药 112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1124.2.3.2 2. 3. 3在瓜果蔬菜上使用高毒、剧毒农药112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药使用记录1124.2.3.3 农业主管部门未定期调查统计农药使用情况 11210 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 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 年以上。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 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 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未取得有 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24、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 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 产、经营活动。(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方法(2017年农业部第4号 令)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 汰的产品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 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方法(2017年农业部第5号 令)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 经营许可证。109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
25、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 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 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 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 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 品平安的通知(国办创造电201710号)一、加强农药兽 药生产经营管理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 点经营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严禁生产 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处理处
26、分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 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110 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27、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生产许可证 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 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 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 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8、责 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 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经 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方法(2017年农业部第4号111 令)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 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一)生产假农药的;(二)生产劣质农 药情节严重的;(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 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9、农药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常见表现形式】.3.1未严格按照标注的技术要求使用农药1.1 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在瓜果蔬菜上使用高毒、剧毒农药1.2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药使用记录.5农业主管部门未定期调查统计农药使用情况【定性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 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 要求和考前须知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 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剧毒、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 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第三十五条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
30、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112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 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 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 存2年以上。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 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 品平安的通知(国办创造电201710号)二、加强农药兽 药使用管理和指导。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所 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31、织都要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 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 两年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 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平安 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处理处分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 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113 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一)不按照 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 和考前须知、平安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 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 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
33、 品平安的通知(国办创造电201710号)六、严厉打击食 品平安违法犯罪。对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 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吠喃 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 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存 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 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11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常见表现形式】农药包装废弃物未进行回收处理4.2.4.1 主管部门未依规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管责任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4.2.4.2 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未能
34、妥善保存,存在污染隐患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合规,未进行无害化处理4.2.4.3 违规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定性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 推进农业绿色开展的意见(十五)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 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和集中处理 体系,落实使用者妥善收集、生产者和经营者回收处理的责任。(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 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 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六条 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 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
35、 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 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115(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法(2020年农 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第6号令)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 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 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 回收”的原那么,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 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第十
36、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 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 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 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提供的农药包装废 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 物。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 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燃烧等无 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 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 弃物。116【处理处分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
37、业不 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 登记证。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经 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法(2020年农 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第6号令)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
38、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 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 以处分。第二H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 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117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黑土地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任务目标未完成【常见表现形式】黑土地保护面积任务未完成4.3.1.1 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未达标【定性依据】农业部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东
39、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的通知(农农发2017) 3号)二、总体要求(三)保护 目标。1.保护面积。到2030年,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实施黑 土地保护面积2.5亿亩,基本覆盖主要黑土地耕区2.耕地质 量。到2030年,东北黑土区耕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别) 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到达32g/kg以上、提高2g/kg以上。工程和政策落实不到位【常见表现形式】未对深松机、秸秆还田机等进行农机购置补贴4.322黑土耕地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保护118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115农药包装废弃物未进行回收处理1154.2.4.1 2. 4. 2主管部门未依规履行农药包
40、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管责任 115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1154.2.4.2 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未能妥善保存,存在污染隐患115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合规,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1154.2.4.3 违规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115(三)违反黑土地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118 4. 3. 1任务目标未完成1184.3. L 1黑土地保护面积任务未完成 1184.3. L2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未达标118 4. 3.2工程和政策落实不到位1184.3.2.1 未对深松机、秸秆还田机等进行农机购置补贴 118黑土耕地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保护1184.3.2.2 黑土地耕层土壤剥离利用不符合规定11
41、9(四)违反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相关规定的行为 120 4.4. 1目标任务未完成、进展慢,支持政策未落实 1204.4. 1. 1农膜回收利用率未达标 1204.4. 1.2试点县工作推进缓慢1204. 4. L 3税收、用电支持政策未落实120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利用不符合规定 1214. 4. 2. 1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 010mm的农膜1214. 4. 2. 2农膜使用者未捡拾田间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 121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燃烧废旧农膜121未建立生产、销售、使用、回收记录或台账 121(五)违反秸秆综合回收利用相关规定的行为 123 4. 5. 1目标任务未完成 123
42、违规燃烧农作物秸秆1234.5. 1.2桔秆综合利用率不达标123 4.5. 2秸秆回收利用政策落实不到位1251.1.1.1 5. 2.1未将秸秆还田、青贮等相关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125税收、信贷、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未落实1251.1.1.2 生物质锅炉闲置、未使用秸杆压块燃料产品125虚报秸秆还田量、离田利用量等任务指标 125(六)违反长江流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相关规定的行为 128 4.6. 1任务目标未按时完成 1284.6. 1. 1分阶段实现长江全面禁捕工作推进慢128未按时完成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工作 128未按时完成捕捞渔船全部封存1284. 6. 2补偿制度落实不到位1
43、30退捕渔民建档立卡数据不精准130114.323黑土地耕层土壤剥离利用不符合规定【定性依据】农业部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 的通知(农农发20173号)二、总体要求(二)基本原那么。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衔接相关投资建设规 划,集中资金投入,推进连片治理,做到建一片成一片。三、重点任务(二)提升黑土区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将黑土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结合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 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实现永续利用。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四)提升黑土区生产能力的 可持续性将剥离后耕层土壤用于中低产
44、田改造、高标准农 田建设和土地复垦。四、技术模式(一)积造利用有机肥,控污增肥。通过增 施有机肥、秸秆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性 状,持续提升耕地基础地力。五、保障措施(二)强化政策扶持推进深松机、 秸秆还田机等农机购置实行敞开补贴。119(四)违反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相关规定的行为目标任务未完成、进展慢,支持政策未落实【常见表现形式】4.4.1.1农膜回收利用率未达标试点县工作推进缓慢税收、用电支持政策未落实【定性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 推进农业绿色开展的意见(十五)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 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加快出台新的地膜标准,依法强制生产、 销售
45、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加厚地膜,以县为单位开展地膜使用全 回收、消除土壤残留等试验试点。(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膜回收行动方案的通知(农 科教发20178号)二、总体思路、基本原那么和行动目标 (三)行动目标。2017年,在甘肃、新疆和内蒙古启动建设100 个地膜治理示范县,通过23年的时间,实现示范县加厚地膜 全面推广使用、回收加工体系基本建立、当季地膜回收率到达 80%以上,率先实现地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国农 膜回收网络不断完善,资源化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农膜回收利 用率到达80%以上,“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防控。120 五、重点工作(四)推动政策体系建设推动对符 合条件的地膜回收机具敞
46、开补贴。研究制定地膜回收加工的税 收、用电等支持政策。口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利用不符合规定 【常见表现形式】.2.1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0mm的农膜1.1 .2.2农膜使用者未捡拾田间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燃烧废旧农膜4.423 未建立生产、销售、使用、回收记录或台账【定性依据】(1)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厚度。地膜的最小标称厚度不得小于0.010mm。(2)农用薄膜管理方法(2020年农业农村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第4号令)第六条 禁 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农用薄膜。第
47、九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 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 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121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未到达强 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 使用者。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 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 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 两年。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 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 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用薄膜使 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五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 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 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燃烧。第十七条 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 建立回收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