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画画心得体会画画活动心得体会(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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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义务画画心得体会画画活动心得体会(三篇)最新义务画画心得体会有用一 对比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根本标准督导评估方案,我校自查结果如下: (一)、学校设置与班额 1、学校设置 学校根据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不进行任何入学考试,保障辖区的小学生就近入学,效劳半径1.5公里,距离相宜。此项自查5分。 2、规模与班额 学校现有6个教学班,每级一个教学班,每班人数在25-40人之间,无超大班额现象。此项自查5分。 3、校园环境 校园环境布局合理,区域清楚,校园环境美丽,绿化、美化、净化到位,做到四季常绿,是教书育人求知修身的抱负场所。学校具有浓郁的文化气氛,对学生进展抱负、行为习惯教育。学校后勤处

2、、政教处、办公室,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每周对学校围墙进展检查,如今围墙结实、安全,无任何安全隐患。此项自查6分。 4、用地面积 学校占地面积5500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此项自查4分。 (二)、校舍建立 1、建筑面积 学校建筑面积5 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此项自查5分。 2、教室 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生均面积 平方米,玻地比1.7/6,每个教室配有节能灯4支,并且配有灯罩,教室地面硬化防滑。此项自查6分。 3、教学帮助用房 试验室、图书室、多媒体教室、体育器材室、六室不齐全,各项设施配备不到位。此项自查2分。 4、办公用房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配齐处室办

3、公用品,设立2个教师一个备课室,保证正常工作。此项自查3分。 5、厕所 坚持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分设,男生厕所坑位 ,女生坑位1/13,厕所洁净干净,有专人清扫,地面硬化防滑,有防雨设施。此项自查3分。 6、我校没有住宿生,所以不设学生宿舍和食堂。 (三)、设备设施和场地 1、图书 学校现有图书4300册,生均图书22册,每年新增图书50册,图书复本率不超过20册。图书室对学生开放,保证学生的阅读量。此项自查5分。 2、教学仪器 学校建有试验室、器材室,各种仪器配备没有到达国家二级标准。各试验室、器材室配备专人治理,总账、分类账、报损账、往来帐齐全清晰,各种规章制度张贴上墙。此项自查4分。 3、

4、教育信息化根底设施 现在6个班级,没有“班班通”工程,没有微机室,学校配有3台电脑,3台打印机,为教师的办公、教学制造条件。此项自查2分。 4、音美器材 学校有音乐美术器材室,配备没有到达教育部规定的ii类标准。此项自查3分。 5、体育器材 体育器材、卫生器材配备没有到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实行根本标准。此项自查2分。 6、运动场地 学校设有200米的环形跑道,没有跑道直道60米,有3个乒乓球台子,1个篮球场,购置安装学生健身的各种器材十余种。此项自查4分。 (四)教师与经费 1、教师 学校共有专职教师15人,本科学历8人,小学高级教师3人。本科学历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为56%。此项自查5分。

5、2、经费 此项自查3分。 教师工资 教师工资均能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无教师工资拖欠现象。 生均公用经费 生均公用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无拖欠现象。 学校经费使用状况 学校经费用支出合理,无挪用现象。 (五)质量与治理 1、治理 坚持德育为先,力量为重,全面进展,特色明显。按河南省中小学治理标准要求,标准办学行为,开齐国家课程、省定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足课时,学生课业负担合理。此项自查3分。 2、质量与效果 此项自查5分。 全面实施素养教育 各年级学生成绩及格率到达要求。 毕业生全科合格率达95%。 控辍保学 学校实施严格的控辍保学措施,防止学生辍学。20xx年,我校稳固率为10

6、0%;20xx年我校稳固率为1003%;20xx年我校稳固率为100%。 4、学生体质安康工作 学校提倡“每天熬炼一小时,安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运动理念。严格根据上级要求开展阳光体育大课间活动,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时间为30分钟。体质安康合格率为96%。 5、重视安全,狠抓落实我校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三年来,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六)我校自查总评成绩为85分。 (七)存在的问题 1、教师潜力有待充分挖掘。一些教师特长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课堂改革还没有完全适应,特殊是一些老教师,虽然形式上承受了课改理念,但心理上还是有些排斥。 3、学校器材陈旧,没有现代化教学设施。 (八)改

7、良措施 连续大力推动义务教育均衡进展工作,办人民满足教育。努力建立好学校治理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抓好教学思想转变。要与时俱进,理念引领,积极推动教育改革与进展进程。抓好改革创新。以创新为突破口,加强学校治理,完善规程建立,改革评价制度,激活用人机制。做好“开放、沟通”,开放我们的校园,开放我们的教室,开放我们的心扉。 最新义务画画心得体会有用二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党的性质的详细化。党员的义务是对党员的一种标准和约束,党员的权利是党内民主的详细表达,也是党员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需具备的条件。我们要正确把握好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行分割的整体,是辩证的统一。 (1)

8、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在高度觉悟的根底上,为实现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而自觉担当的责任,是党员行为的准则。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员发挥先锋榜样作用、维护党的利益的重要表现和组织保证。党员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是共产党员党性的突出表达,是为着党和人民的利益和事业,听从和效劳于党的中心任务和最终奋斗目标。 (2)党员义务和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党员享受党员权利以履行党员应尽义务为前提,同时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又需要肯定的权利做保障。党员在党内假如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也是错误的。假如这样,党员就成了党组织所不允许的“特别党员”,而且事实上也必定丢失自己的

9、权利。所以,党员要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需正确地严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员要充共享有权利,就必需严格地忠诚地履行党员义务。 (3)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做合格党员的详细标准和重要条件,党员义务是对党员的详细要求。在许多状况下,党员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在尽义务的同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统一于党的利益的根底之上,都是为稳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完成党的总任务和总目标的。那种把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要求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因此,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为此: 第一,要仔细学

10、习党章有关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深刻理解并时时地牢记在心。真正搞懂党章为什么要规定这一条,规定这一条的意义何在。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党员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自觉性。 其次,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重在实践,每个党员都应时刻将党章所作出的这些标准表达在自己的行动当中。有的党员,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权利他都知道,道理也懂,但就是在行动上有差距,甚至完全不照着去做。这些党员,肯定要加强党性熬炼和修养。由于党员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是共产党员党性的鲜亮表达,其目的都是为着党和人民的事业,都听从效劳于党的中心任务和远大目标。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在高度觉悟的根底上,为实现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

11、务而自觉担当的责任;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员发挥作用,维护党的利益的重要表现。因此,加强党性熬炼和修养,对于党员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在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问题上人人公平。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权利,在党内具有法规的效力。这些规定,适用于每一个党员,无论这个党员职位凹凸、力量强弱、奉献大小、党龄长短。在我们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别党员。另一方面,在我们党内,也不允许任何人剥夺党员享有的权利。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都明确规定,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心都无权剥夺。 最新义务画画心得体会有用三 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受赠人负肯定给付义

12、务的赠与。史先生指出,附义务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 第三人负有为肯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 。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赠人负有肯定给付义务。这一“给付义务”在我国民法学界均称之为“负担”,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根据商定履行义务”。在实践的生活中由于赠与关系的简单性,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存在着很多的争议。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由于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

13、。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 ”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 2.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分在于: 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肯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假如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假如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见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根底丢失,而

14、依不当得利恳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其次,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假如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 。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状况下只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但受赠人的履行行为不包括或不应是向赠与人支付某种利益。 1.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商定的受赠人应负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局部,而非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非赠与财产的对

15、价,两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 2.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履行后之义务。原则上赠与人履行其义务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但当事人商定先由受赠人履行其义务的,是否为赠与,则主要看该义务是否与赠与财产形成对价,假如形成对价,则不为赠与合同。 3.受赠人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 第三人的义务。假如不履行其义务的,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 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4.赠与所附义务,应当为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该种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二、对“义务”的分析 (一)义务性质的辨析上述表达已经说明白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39;特征,但是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

16、赐予受赠人,“赐予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附义务赠与毕竟是否由于其附加了肯定的义务是否与其本质的特征相互违反呢在此有必要阐释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学者主见“附义务赠与仍为单务无偿合同”,认为“负担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 ”,因此其单务无偿性质没有转变。史先生认为“无偿即不受任何对价,是否为无偿,应视主观打算之。纵令使相对人负担多少之义务,如其负担较其所取得之利益为微小,当事人不以为有对价之意义的,仍为赠与 x。从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为学者们对

17、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是作出确定的答复的,其无偿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学者的确定。但是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笔者却发觉了一个不行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却根据合同的双务性来解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德国和日本即是如此。虽然如此,笔者仍赞同学者们的观点,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具有无偿单务性的特点,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合同以当事人是否有对价关系之债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各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 。更准确地说,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为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成立双务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二是

18、双方的债务必需成立对价关系。二者缺一不行,否则就是单务合同。尽管各国立法在制度的设计上突出了它的双务性特征,但笔者认为这是为了实践中操作的便利性,与理论中形成的观点没有直接的冲突和冲突。更深入的讨论我们发觉,在各国立法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所谓的“双务性”与真正的双务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分:附义务赠与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赠人不履行商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与。笔者认为,这种的义务的主要作用与双务合同的义务其所起到的法律意义是不全都的,此处“义务”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加重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实现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公正。 (二)“义

19、务”的效力排解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局部,它的效力将直接影响附义务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全部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 第一,义务不应当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与商定义务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赠与人将法定的义务作为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加以商定时,笔者认为,这种义务的商定等于没有商定。笔者认为此时赠与合同的其余局部连续有效,即赠与合同为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其义务的内容。.c 其次,义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 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虽然赠与合同中的附加义务与其他合同中的义务有所区分,但是义务的内容本身应当与其他义务一样,遵循法律适当的规制

20、。假如义务的内容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利益或者有违公序良俗,则义务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那么此时如何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假如赠与合同所附之义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亦有违法之嫌者,无论其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顿条件抑或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假如违反公序良俗之义务尚未足以至整个赠与合同违法时,依德国民法通说“于附停顿条件之情形,由于停顿条件系合同不行分别之局部,故该不法义务将使整个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条件之情形,因解除条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虽局部无效,但是除去该局部亦可处理者,其他局部有效”之规定得以适用 。 第三,义务应当在合同形成之

21、时可以履行。当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发生义务不能履行之时则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假如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就发生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节呢笔者认为,此时合同无效。 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相比拟其他赠与合同,具有其独特的简单性。笔者参照学者们的讨论成果,发觉在附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受赠人如何履行其所担当的义务;二是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爱护 (一)受赠人应当如何履行所附义务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赠人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并不构成合同的对价。一般而言,赠与合同中义务较之本身的财产价值是很微小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受赠人履行义务固然以

22、赠与的财产价值为限。一旦所附的义务超过了赠与财产本身,其赠与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不再是赠与合同了。所以当超过财产价值限度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超过局部的义务,当义务不行分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此时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爱护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赠与人返还财产。这是赠与人依法保障自己权利的方式。但是假如受赠人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赠与人却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时,受赠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学者们认为,赠与应领先履行赠与,然后受赠人才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在实践中情形千变万化,赠与合同作为无偿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诸多的道德因素

23、在内,假如强调必需先给付财产再履行义务,对赠与人而言,特别简单影响其积极性。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英美法系“允反言”胜利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允反言是指:“于适当之个案或者状况下,使赠与人承诺或无偿之承诺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强制执行之原则”。 该规章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成为非正式合同得到强制履行的根底。由此,在附义务赠与契合同的状况下,受赠人因此信任而履行了商定义务。尽管这样的义务好像不构成对价,但赠与人仍旧要求履行其财产给付义务。这样就把问题解决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层面,不但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决其他法律问题时,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鉴意义。当受赠人履行了相应的义

24、务之后,赠与人不履行商定的赠与义务时,此时就可将此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解决。笔者认为赠与人此时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销权,但是受赠人可以就由于信任承诺人的承诺而产生的信任利益患病的损失要求赠与人赔偿,尤其是受赠人为此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而赠与人却因此获利的情形。解释: 史.债法各论.北京:中国.13 8. 费安玲.托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实务指南.北京:学问产权出版.17 8. 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北京:中国.180. 郭,王x.民法典新论183;分则.北京:中国.199 7.6 5. 史.债法各论.北京:中国. 5. 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册).北京:中国.17 9. 王.民法学说与判例讨论(第3册).北京:中国.199 8.13 6. 赵,徐x.附负担赠与合同性质辨析.边疆经济与文化.(4).3 5.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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