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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理厂管理制度(精选 5 篇)修理厂管理制度 1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 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 填写员工登记表,供给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 13 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
2、,不准穿拖鞋, 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 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 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19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职责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职责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
3、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职责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职责的丢失,要视情景予以赔偿。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 发生事故职责个人承担。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 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资料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 小时完成,市外 35 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景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
4、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职责。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并且要视情景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作业员是以时间来工作,管理者是以目标为中心来工作,这是管理者和作业员根本上的差异,接待人员工作职责
5、:(1) 服从经理的领导,接车时协助技师察看客户车况;(2) 接待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做到服务热情、周到;(3) 详细填写施工单,安排员工作业,服务项目填写清楚、明确、尽量避免客户与技师等人出现误会;(4) 有策划性地劝说客户增加作业项目及其购买美容;(5) 配合营业目标、计划所分派职责实施;(6) 检查美容效果,尽量满足客户需求,务必使每一辆车均满意而去;修理厂管理制度 2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
6、保养须 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 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
7、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
8、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 3000 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理厂管理制度 3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
9、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10、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事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11、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12、能够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修理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修理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
13、的计量设备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 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
14、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 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 1 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
15、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 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修理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 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资
16、料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资料;(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修理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停车场和修理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
17、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 1 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 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
18、、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 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修理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19、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供给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
20、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贴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 5 日内予
21、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 6 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 3 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
22、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 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维修经营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
2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修理。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修理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 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修理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
24、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修理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资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
25、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修理厂管理制度 4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车辆。三、车辆维修保养负责人车辆的保养及维修由车辆对应驾驶员负责。四、成立鉴定小组关于公司车辆的保养维修,公司成立鉴定小组。组长由财务部经理担任,组员由组长指定的 2 名人员(含司机)担任。鉴定小组的职责:鉴定维修保养后的车辆状况是否合格;鉴定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的合理性。五、车辆的维修保养1、新车走合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2、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
26、超保、不脱保。因保养不及时引起机械损坏或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3、各部门车辆需进 4S 店或汽修厂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向其部门经理报告,由驾驶员说明具体情况。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5、对于维修保养费用预估在 2000 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部门经理批准;2000 元及以上的必须开具车辆派修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6、维修时更换部件须将旧(坏)件交回公司验审。六、费用的报销与鉴定1、车辆维修保养后,驾驶员凭明细单
27、据予以报销。费用单据的各项开支必须清晰明了的进行标注,不得笼统合并费用。2、车辆维修涉及更换部件的,旧(坏)件未交回公司的不予报销。3、对于驾驶人维修保养车辆后的费用单据,鉴定小组要及时查阅,依据符合市场价原则进行评定,对于费用不清、费用不合理部分有权质疑。对于维修保养人(驾驶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费用,或者鉴定小组认定的不合理费用,均由维修保养人(驾驶员)自行承担。七、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实施,企管部跟进。修理厂管理制度 52、修理车间(场所)地面清洁无油污,墙面无油渍、无明显划痕,按班组划地承包。3、废油及时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废油桶(壶)每日及时清除,不得留滞修理车间(场所)。4、保持机
28、、手工具清洁,手工具置于柜内,保持工具柜清洁无油污,工具按层摆放有序,工具柜内不得放置与修车无关的物品,下班后整理清洁工具柜,并按规定摆放整齐。机工具使用后及时放于规定区域。5、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四清洁”,油污不得落地,不慎落地及时处理不留痕迹,工件摆放整齐归位,不给人以杂乱感。6、统一着装,保持清洁。使用文明语言,不与用户争执。不得向用户索烟,不接受用户宴请,不接受消费,一经查实,作待岗处理7、工作场所一天一小扫,每台车辆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场所, 一周一大扫,确保场所、机具整齐清洁。8、工具柜台上方禁止摆放物品,工作衣、工作鞋帽应置于休息室,并确保休息室清洁整齐。9、严禁油手、污手试车,保
29、持在修车内清洁,严禁在车内休息闲聊、听收录机。10、保持总成修理间干净整洁,所有物品整齐地摆放在货架上, 地面、墙壁不得有油污。11、安全文明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发现违规吸烟者处以10 元/ 次罚款,并责令当场纠正违规行为。12、中午严禁喝酒。1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每天应将门窗及电力设施关好后方可离去。14、及时洗涤工作服。15、厂长为各修理班组文明修理监督人。安全管理规定1、各部门负责人、修理班组长为所在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2、全厂职工必须牢记“修理必须安全”“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修理弦,杜绝三违行为,不安全坚决不修理。3、机修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维修工艺规
30、范,并做好工作业人详细记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4、对移动电器、氧乙炔气、起吊设备、搁车凳使用之前,必须例行检查,切不可粗心大意,怀侥幸思想,否则一时疏忽,终身遗憾。5、加强工业汽油的领用制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环视周围情况,严禁明后靠近,必要时设置明显标志,安全使用。6、休息室、工具柜严禁存放配件、汽油。7、必须使用搁车凳搁车,搁车时,支撑部位准确可靠,在使用两柱举升器时,离地 20cm 时,检查是否稳定,确保安全可靠。8、遇有重载车辆报修时,婉言谢绝或卸载后修理,切不可蛮干惹事。9、工作过程中,相互不许打玩、嘻闹,严防伤害自己或被他人伤害。10、有证人员不乱开车,私自动用客户车辆一次罚
31、款100 元,发生事故责任自负,无证人员严禁开车。11、必须经常巡视修理场所,要有预见性,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纠正事故苗头。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职工安全教育,每月对全厂的移动电器、举升设备、氧乙炔气、灭火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整改记录,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小组会议,并做好会议工作检查记录。12、材料销售部门、财务部门,要做好防盗工作,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财务室、仓库内。劳动纪律的规定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违者处罚如下:迟到、早退一次罚款日薪的 20%,月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罚款。(迟到、早退 30 分钟以上为迟到、早退)2、有事必须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需经厂领导批准,
32、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事假、病假一天以上扣除日薪)3、无故旷工者,累计超过三天,示为自动离职,同时扣除岗位工资等与其有关费用。4、上班时,不得无故离岗,有事必须和有关领导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5、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设备管理规定1、全厂设备、机具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由专人负责清洁、保养。电脑解码器等精密设备由专人负责操作。2、购置新设备,要坚持技术领先、经济实用的原则,同时了解和购置市场上的汽修新机具,提高我厂装备水平。3、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及时向厂领导反映,以便联系厂家修理。发现故障不汇报,让设备带病操作,扩大设备损坏的,根据情况对责任人罚款 50100 元。4、举升器、小吊车、压力机等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凡超负荷, 损坏设备的,按处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5、空压机在厂内不需要供应压缩空气时,必须停机,在工作中确保不缺冷却水,润滑油及时添加和更换,冬季及时排放冷却水。6、厂设备管理岗,搞好设备安全修理工作,定期组织设备的检验,负责压力表、安全阀的按时送检工作。7、厂设备管理岗,做好设备档案、资料、台帐的管理工作,负 责检查每台设备的运转记录情况,填报处技术管理科要求的各式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