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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 2014.9目录一、民间借贷二、婚姻家庭三、人身安全四、劳动就业五、消费权益六、房屋租赁第一章 民间借贷一、借条出具不当的风险【案例一】小美和小刚系男女朋友,据小美陈述:小刚因做生意向小美借款20万元,小美现金给小刚20万元。随后,小刚向小美出具了抬头为“欠条”借据一张,上边书写“今欠小美20万元整。”后来,两人因矛盾分手,小刚拒不归还小美的捌万元借款。小美遂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小美证据不足,未支持小美的诉请。【律师支招】1、借条、欠条的区别:基础关系、时效 2、借款抬头一定要写清楚是“借条”,书写内容也一定要写清楚为“借款”,也要最好写清楚借
2、款人的借款事由。二、借款支付方式不当的风险【案例一】【律师支招】1、常见支付方式:现金、网银、ATM机转帐、银行柜台转帐2、A、最佳支付方式:银行柜台转帐,并写明为借款。也适用于不便或不好意思打借条的情形。B、超过5万一定要采用转账方式。否则有可能被对方否认有借款存在。三、管辖风险【案例二】小李和小孙是同事,两人都是外地的,小李是安徽的,小孙是黑龙江的。小孙以家里盖房子为由,向小李借款3万元,承诺一年后归还。一年后小李向小孙讨要借款,但小孙不久前辞职,不知去向。小李遂找律师帮助打官司,经律师查询,小孙在上海无办理暂住证,目前也无法联系上他,按照法律规定,小李不能在上海起诉,只能去小孙老家黑龙江
3、起诉,考虑到起诉成本,小李只能作罢。【律师支招】1、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2、无居住证不借、频繁换地方居住的不借3、约定管辖或银行柜台转账四、时效风险【案例二】【律师支招】1、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一般时效2年,最长20年。2、2年内及时起诉3、时效中断的技巧:巧用EMS快递五、其他风险1、利息口头约定,借条未载明。2、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3、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书写。4、未写清楚币种。5、对方身份不明,未写清楚身份证号,未留身份证复印件。6、借款人住址不明六、身份证使用技巧注意:1、用蓝色笔;2、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交叉或接触;3、每一行后面一定要划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它
4、文字;4、上述文字一定要签在身份证的范围内,但不要遮住 身份证字号及姓名。无论是信用卡,基金,手机.申请书,只要须附身份证复印件的,一律照此办理,go-vern-ment的表格也一样。另外,申请书尚未填写的空格,如:附卡申请,加买保险,加买第二支基金,申请手机号等,这些空下的字段都必须画叉叉,以免被不法业者补填。七、借条范本 借据 XX现因XXX在XX(地方)向XX借款人民币xx元整(00.00元)。借款利率为XX。于XX年XX月XX日前归还。借款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年 月 日第二章 婚姻家庭 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律师常常听到当事人一些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比如常见的“分居两年婚姻自动失
5、效”等等。此类错误观点流行甚广,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令人惋惜的损失。本章主要从纠正常见的一些认识误区入手,避免大家面临的法律风险。误区一:误区一: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案例三】张三和妻子李四结婚三年,在其婚后不久,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妻子李四一气之下回娘家了,张三去叫了几次,也未回来。随后,李四出去打工。三年后,张三看双方无和好可能。听人说“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遂又结婚,办了酒席,但未领证。李四回家后发现,遂向法院控告张三重婚罪。后法院认定张三重婚罪成立。【律师解惑】1、离婚的途径:民政局、法院2、判决离婚的条件:感情破裂。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只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误
6、区二 假离婚可随时撤销、可避债 【案例四】张某(女)和李某(男)结婚多年,有一个十多岁的儿子。李某做生意,在外边欠了很多债。李某向张某提出,我们办个假离婚,把房子财产都转到你和孩子名下,这样就可以避债了。张某答应了。办理离婚后,双方还生活在一起。在此期间,他们又生了个女儿,但女儿出生证上未载明父亲的名字。后,李某又与他人结婚,并不承认女儿为其亲生。张某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他们的离婚登记,并要求确认女儿为李某的亲生女。【律师解惑】1、离婚登记可撤销的条件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3、亲生子女认定的举证规则 误区三 离婚前离婚协议不可反悔 【案例五】2007年9月,在一家外资银行任职的万先生与苑
7、小姐相识并恋爱。200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然而,面对每月有4万多元收入的丈夫,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的妻子苑小姐感到强烈的不自信。为消除顾虑,同年6月苑小姐与丈夫万先生签下“防离婚”协议。约定一旦离婚,所有财产包括男方婚前房产全部归女方,男方须归还女方10万元陪嫁费等。2010年年底,小夫妻俩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可在生活中,两人对于许多事情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不断加剧。2011年4月,在女方要求下,男方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三泉路婚房产证变更为夫妻二人,车辆也过户到女方名下。同年7月,女方起诉要求离婚,之后被劝和撤诉。2012年,女方提起两次诉讼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予准许。此后他们开始分居,男方
8、带着小女儿“净身出户”,并每月补贴女方5500元生活费。去年10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现有家庭财产包括三泉路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11000元。庭审中,男方对上述协议表示反悔,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请。【律师解惑】离婚登记办理前的离婚协议可反悔。误区四 未结成婚,为结婚准备的房子谁出资归谁 【案例六】李先生和赵小姐经朋友介绍认识,一见钟情。特别是李先生,对赵小姐是特别的中意。交往一个月后,李先生向赵小姐求婚,为表明诚意。还打算出资购买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屋一套作为婚房,并主动提出新房加上赵小姐的名字。赵小姐无需出一分钱。随后,李先生兑
9、现了承诺,李小姐也答应一个月后登记结婚。但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两人发生矛盾。最终分手。后,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律师解惑】1、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加名视为赠与。2、上海处理此种情况的规定。五、其他误区1 1、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先提出离婚会吃亏2 2、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3 3、青春损失赔偿误区、青春损失赔偿误区4 4、对方有婚外情就一定判离婚、对方有婚外情就一定判离婚第三章 人身安全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 【案例七】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22岁的袁正敏像往常一样在路边摆摊,一根带金属叉头的叉衣棍突然从天而降,插进她的头顶,伤及脑组织。后
10、经鉴定为轻度智力缺损7级伤残、左侧肢体不全瘫7级伤残、颅骨缺损10级伤残。在花掉7万元医疗费后,袁正敏出院回家继续治疗。事发后,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多次去现场找寻肇事者,每次都一无所获。无奈之下,凌勇为妻子聘请了律师,把最有可能掉落叉衣棍的某小区2号楼7号、9号单元的49套房子的业主告上法庭,提出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40万元赔偿请求。一审判决每户分摊4326元赔偿款。【律师解惑】1、高空坠物风险 2、责任连坐 二、宠物致人损害 【案例八】王先生喜欢宠物狗,家里养了三只,每天晚饭后就喜欢出去遛。一天旁晚,王先生照常遛狗,恰遇到小区孙小姐(职业手模特),这时其中一个小狗突然咬了孙小姐的手一口
11、。孙小姐当即报警。后,孙小姐医院就医,手上缝了几针。并留下了细小的疤痕。孙小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赔偿误工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赔偿5万元。【律师解惑】1、为什么小狗“一口咬出5万赔款”:孙小姐职业特殊性 2、动物致人损害,动物主人要担责。【案件案件九九】七旬的李老太独自来到住所附近的一家超市买东西。由于挑选商品时过于专注,没有看到走道里午超过年市为促销而堆放的食用油,走动的时候被绊倒,经诊断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并构成九级伤残。为此李老太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在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李老太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超市对此不予认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将食用油堆放在
12、顾客通道阻碍顾客通行,存在安全隐患;李老太行走时也未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综合事件起因、经过及损害后果,判决被告超市方承担90%赔偿责任,共计86000余元。费、伤残金、精神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律师解惑】1、安保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类似事故处理技巧:拨打110确认证据。三、公共场所伤害 四、交通违法损害 【案例十】刘女士离婚后带着七岁的儿子小明寄住在其妹妹的家中。2012年1月15日早,其骑电动车带着小明去上学,小明站在电动车前踏板上。在
13、其出小区大门时,适逢门口保安手拿一杯热水经过。电动车与保安衣服刮蹭,保安身体失去平衡,一杯水倾出,撒到小明面部和刘女士胸口。事发后,刘女士焦急不已,捶胸顿足。赶快与家人联系。后路人报警和120急救。但由于小明面部皮肤娇嫩,损伤严重。最终严重毁容,被鉴定为6级伤残,终身用药。后,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监护人责任更大,物业公司最终赔付小明40%的赔偿金。【律师解惑】1、常见交通违章行为:闯红灯、过马路不走横道线、电动车载人等 2、必要的急救知识:烧伤,第一时间凉水冲。错误做法,鸡蛋清涂,甚至抹酱油等。第四章 劳动就业 一、谨防“骗子”公司 【案例十一】李小姐2012年9月来到上海,从网上看到一则招聘信
14、息招聘电话销售,许诺高额销售提成。李小姐经过单位培训,很快上岗。销售的是一款手机,并承诺赠送话费卡500元。期间,有客户反应手机系冒牌机,且话费卡无法使用。李小姐觉得公司有问题,但考虑到一个月能挣1万余元,李小姐舍不得这份工作。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受到警方查处,公司领导及业务骨干全部被抓。警方指控公司涉嫌诈骗。后,李小姐被法院判处诈骗罪,判刑1年。【律师解惑】1、注意如下类型公司:理财类、电话销售、炒卖黄金、股票期货等。2、审核公司资质、了解公司业务是否合法、抵御高额报酬诱惑 二、未签劳动合同 【案例十二】小明2008年1月进入B公司,月工资3000元,自入职后,单位就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5、,小明在此期间多次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公司予以拒绝。2009年6月份,小明因不满公司的待遇而离职,期间发生争执,小明曾咨询律师,知道自己可以主张双倍工资,遂将B公司诉至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后获得支持!【律师解惑】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规定 2、注意时效 三、违法解除 【案例十三】小文2010年3月进入A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就在试用期即将期满时,单位认为小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随即通知小文未被录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小文不服起诉,庭审中单位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小文不服和录用条件。但最终法院认为,单位约定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单位败诉。【
16、律师解惑】1、单位不得随意解除 2、取证技巧 四、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案例十四】谢某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5月11日21时58分左右,谢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针对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认责任无法查清。后区人保部门收到谢某法定继承人之一吕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随后展开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称事故发生当日,谢某上中班,时间为15时至23时,谢某独自一人于21时55分离开公司,该事故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过程中,人保部门向公司车间主任宋某作了调查,宋某在笔录中称,谢某负责汽车零部件除锈除油的预处理工作,中班时间自15时至22时30分(单
17、位规定是23时,提前完成工作一般22时30分下班),谢某一般比其他员工早半小时上班,下班也早半小时。后人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谢某的死亡系工伤。该公司对上述工伤认定书不服,诉诸于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维持人保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述,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律师支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其他常见劳动侵权类型1、不支付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2、不缴纳社保、公积金3、不支付加班报酬4、随意调岗【律师支招】1、劳动仲裁维权常识2、要有证据保留意识第
18、五章 消费权益一、霸王条款 【案例十五】2013年7月,戴小姐和朋友一起来到这家美发店成山路店做头发。经不住店员的推荐,戴小姐在充值20000元后成为了该店的会员,店家给出了4.5折的消费折扣。不久,由于戴小姐所在公司申请破产,暂时失业的戴小姐准备离开上海返回重庆老家,于是她向该店提出了退卡要求,但美发店以会员卡售出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卡。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戴小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退还消费卡内的余额1.2万余元。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美发店虽在会员卡反面印有“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字样,但该规定系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格式条款,限制
19、了消费者的权益,且美发店并未向戴小姐作特别书面告知,以提醒其权益所受限制,因此该条款属无效,戴小姐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是否需继续履行双方服务合同。美发店应将剩余未使用的服务费用退还。【律师解惑律师解惑】1、消费自主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2、格式条款无效: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
20、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3、常见格式条款:二、食品“假一罚十”【案例十六】原告刘某于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超市购买了两盒茶叶(单价380元),回家后发现该两盒茶叶外包装没有标签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打开外包装,其单包茶叶上也只有简单信息,没有发现生产日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76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7600元。被告某超市认为,原告刘某购买茶叶后立即要求赔偿,可以认定原告刘某明知该茶叶没有标签而进行购买,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律师解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21、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三、定金、订金区别 【案例十七】周女士去某房产开发公司售楼处选房,售楼人员主动递上售楼书,上面有电脑制作的小区彩色效果图。周女士对小区中间的1号楼和2号楼较满意,两幢楼中间有绿阴休闲长廊,但提出等看到现房再定。经不住售楼人员的百般劝说,在得到不满意可以退房、退“订金”的口头承诺后,周女士预付1万元订购了一套住房。半年之后交房时,周女士发现所谓的“绿色长廊”竟变成了自行车棚。当周女士要求退房、退“订金”时,售楼人员却以周女士交的是“定金”为由
22、拒绝返还。周女士这才发现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的确注明“购房定金”。【律师解惑】1、定金罚则 2、定金和订金区别第六章 房屋租赁 一、租赁注意事 【案列十八】赵某于2009年年初将一套商品房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有线电视费由谁来交。到了2009年年底需要缴纳该费用时,赵某和李某都认为应该由对方来缴纳,由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发生了争执。那么该怎样避免发生这样的纠纷呢?【律师解惑】1、双方身份搞清楚:租客身份信息、房东身份2、出租屋室内设施清楚3、各项费用负担写清楚4、违约责任,特别是解除权写清楚二、房东责任 【案例十七】2006年2月,谢某和朋友与一房主李某签
23、订了租赁房屋居住的协议。次月17日晚,谢某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过程中,因为通风不良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庭审中,法院查实谢某与其朋友在入住该出租房屋时,房屋的燃气热水器不但没有配置排烟管道,而且卫生间与安装了热水器的厨房也没有完全分隔,事发时门窗也是紧闭的。法院一审认为,房主李某的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他又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放任了危险的存在,李某依法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谢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律师解惑】出租设施瑕疵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三、群租 【案例十八】为了把空置的房子出租出去,林先生夫妇将二室二厅二卫的房型进行了局部改造,分隔成五间,即客厅一间、
24、餐厅一间、厨房分隔成两间、储藏室与卫生间合并成一间。并在不同隔断的空调前分别安装了六个电表。2013年8月14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该房屋进行了检查,发现房屋现状已经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结构,现场发现承租人四人及大量生活用品。8月23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林先生夫妇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限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改正上述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同年12月31日,因林先生夫妇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25、,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5000元。林先生夫妇先后两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责令整改通知无效,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又分别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解惑律师解惑】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