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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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为洛川县龙阳金都花园小区1#、3#商住楼工程,位于洛川县城,解放路西北部,210国道西侧,原粮食局、城关粮站院内。二、现场应急预案1、目的: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安全救助受伤人员和安全清理事故现场。2、适用范围:施工现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和处理。3、引用的相关文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4、安全救助的原则:1)及时的原则;及时撤离人员、及时上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及时进行排险救助工作。2)“先撤人、后排险”的原则;即在发生事故或

2、出现紧急险情之后,应首先将处与危险区域内的一切人员先撤出危险区域,然后再有组织地进行排险共作。3)“先救人、后排险”的原则;当有人受伤或死亡,应先救出伤者和撤出亡者,然后进行排险处理工作,以免影响对伤者的及时抢救和对伤者、亡者造成新的伤害。4)“先防险、后救人”的原则;在险情和事故仍在继续发展或险情仍未消除的情况下,必须先采取安全保险措施,然后救人,以免使救护者受到伤害和使伤者受到新的伤害。救人要求“急”,同时也要求“稳妥”,否则,不但达不到救人的目的,还会使救助者受伤,增加新的抢救难度。5)“先防险、后排险”的原则;在进入现场进行排险作业时,必须先采取可靠的保安全措施,以免排险人员受到伤害。

3、6)“先排险、后清理”的原则;只有在制止事故继续发展和排除险情以后,才能进行事故现场的清理共作。7)保护现场的原则;在事故调查未决定结束事故现场原状之前,必须全力保护好现场原状,以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为了进行救人和排险工作,允许采取以下做法: 在不破坏现状的要求下,为了确救人和排险工作的安全,可以设置临时支护以阻止破坏的继续发展和稳定破坏时的状态,但应先拍下当时的现场全貌和局部情况照片。 为了抢救伤员的需要,而必须拆除,搬走一部分结构件或物品时,必须首先拍照,详细记录下当时的现状情况。5、安全救助工作的基本要求:既要救人、又要护人;既要排除,又要保护现场;既要快速,又要稳安,基本要求如下:

4、1) 遵守安全排险救助的基本原则;2) 及时地研究和制订安全排险救助的技术措施;3) 注意指挥,分工明确,各尽其责,搞好协作配合;4) 及时观察和研究排险救护工作进行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6、急救工作:、应急负责人: 杨爱阳(项目经理): 严林权(现场总负责):、应急组成员:周小军 任红星 拓双双 白 龙 加姓娃赵 龙 加二东 韩 鹏 马 娥 白粉萍、报警方式: 1、呐喊 2、吹哨 3、拨打电话;火警119; 急救120、成员职责: 、杨爱阳:负责现场总指挥; 、严林权:负责现场指挥; 、周小军:组织人员疏散; 、白 龙:拨打急救电话; 、各班组长:严格听从现场指挥,抢救储备物资,确

5、保人身安全。1) 应急准备: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为项目经理杨爱阳,副组长为现场总负责严林权;组员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项目各班组班长组成;办公室设在施工现场经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 附:急救助用具一览表序 号名 称数 量用 途1灭火器4个用于配电室、塔吊、木工棚、库房2消防砂0.5m2用于配电室防火3消防锨1把用于灭火4消防桶1个用于提消防砂5消防斧头1把用于电路断线6水 泵2台雨季排水2) 应急响应: 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由小组副组长向组长急时汇报,同时组织小组成员及现场人员撤离,由小组成员组织伤员送当地医院进行抢救及现场保护工作,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应急时进行事

6、故排险及处理事故现场,恢复工作,并在当天向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汇报。 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重大事故发生后,由小组副组长在最短时间内向项目组长汇报,同时组织小组成员及现场人员撤离,小组组长接到通知后立即进入事故现场,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负责指挥抢救工作,副组长及小组成员应配合小组负责人统一指挥,对伤员、财物的急救处理,防止事故扩大,项目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并直接向急救、消防单位报警及保险公司报险。 人身伤害、触电计划应急措施: 1、立即切断电源,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 2、现场检查伤员的呼吸、心跳、有无休克现象; 3、积极实现现场复苏(人工心脏复苏); 4、

7、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好事故调查; 5、第一负责人无法到现场指挥时,由第二负责人全权负责。 高空坠落应急计划应急措施: 1、立即与负责人联系,并拨打急救电话120; 2、现场检查伤员的呼吸、心跳、有无休克现象; 3、积极实现现场复苏(人工心脏复苏); 4、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好事故调查; 5、第一负责人无法到现场指挥时,由第二负责人全权负责。 防汛应急计划应急措施: 1、发现灾情立即与负责人联系; 2、现场负责指挥组员实施应急抢救方案; 3、第一负责人无法到现场指挥时,由第二负责人全权负责。4、应急组成员及各班级人员要严格服从负责人指挥,不得临场自作主张。3) 事故调查:轻伤、重伤事故,

8、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 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因急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急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9、究刑事责任。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三、主要分部工程应急预案 1、深基坑坍塌应急处理预案 (1)土方作业是基础施工的重要内容,是指通过人工及机械施工挖出

10、基坑或基槽及土方回填的过程。施工人员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挖掘作业。土方开挖前必须作好基槽边排水工作。挖土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掏挖。坑槽设置上下坡道供施工人员通行,严禁在坑壁上掏坑攀登上下。开挖槽沟深度超过1.5m时,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放坡或加靠支撑。土方深度超过2m时,周边必须设两道护身栏;危险处,夜间设红色警示灯、安全标识牌,配合机械挖土、清底、平地、修坡等作业时,施工人员不得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作业。 (2)作业要随时注意检查土壁变化,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方,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撤离,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坑边1m以内不准堆土、堆料,不准停放机械。严格施工队伍管理,施工人员必须经过

11、安全培训,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所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基槽施工照明设施必须良好。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预案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指临时用电线路、安装的各种电气、配电箱、提供的机械设备动力和照明,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完毕全部拆除。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准裸露。当发现有接头裸露或破皮漏电时,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以免发生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橡皮线时,应架空敷设,不得拖地使用,以防人踩、车轧。电缆接头必须按规范规定操作,包扎严密、牢固。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持6m 以上的水平距离。达不到上述距离时,必须采取隔离防护措

12、施,防止作业人员作业时金属具碰触高压线路,造成触电事故。 (2)施工现场的每台用电设备都应该有自己专用的开关箱,箱内刀闸及漏电保护器只能控制一台设备,不能同时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设备。现场的电动机械设备包括:电锯、电刨、电钻、卷扬机、搅拌机、钢筋切断机、钢筋拉伸机、电焊等。为了确保运行的安全,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试运转 ;作业完 ,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防止发生事故。开关箱应防雨、防尘、加锁;一般安装高度为1.5m,其控制固定电气设备的距离不超过3m.开关箱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开关笨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并应有足够两人同时操作的空间和通道。 (3)施工现场室内的照明线路与

13、灯具的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采用36V安全电压。施工现场使用的手持照明灯的电压应采用36V安全电压.在36V电线上也严禁乱搭乱挂。碘钨灯的外壳应做接零保护。灯具架设要离开易燃物30cm以上,固定架设高度不低于3m。做现场移动照明时,应采用36V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是为防止触电事故的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统,分为42V、36V、24V、12V、6V五级。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选不同的安全电压。 3、高空作业安全预案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在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高空作业临边必须搭设防护栏杆,临时护栏或挂安

14、全网,防护栏杆上下设二道,上扶手距地1.2m,踢脚杆离地0.3m,扶手每隔2m设立柱。楼板上的洞口,视其大小及施工过程中的可能采取防护措施,大型洞口在周边加防护栏杆,施工过程中不使用的洞口设临时加焊钢筋固定盖,有坠物造成的危险洞口加密闭盖。 (3)高处交叉作业的防护口、龙门架、施工通道口要搭双层隔离棚。在临边、洞口附近不准存放杂物。在垂直运输落物半径内,人员行走要划出专门线路。无隔离措施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交叉作业,拆脚手架等难以避免交叉作业,要划出禁界。由专人监护。攀登用具的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横脚下应用防滑措施,竖梯坡度为60 度为宜,踏步不得有缺档现象,人字梯上部夹角以45 为宜,底部

15、有拉条。 (4)高处作业人员要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暂时不用的工具,应装入工具袋,随用随拿。用不着的工具和拆下的材料应采用系绳溜放到地面,不得向下抛掷,应及时清理运送到指定的地点。高处作业平台四周要有1-1.2m防护栏杆,栏杆外挂密目网封闭。底部四周铺18cm高档脚板。平台板为5cm厚木脚手板,平台设梯子,供作业人员上、下。梯子要与平台骨架固定牢固,踏板间距为30cm.在高空作业时,工作边缘没有围护设施,但高度低于0.8m时,此高处作业为临边作业。阳台、楼板、屋面、基坑周边等临边应搭设防护栏杆,外挂密目封闭。使

16、用里脚手架砌墙时,墙外围用密目封闭。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孔、洞,有从孔、洞坠落的危险。根据孔、洞口大小、位置的不同,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封闭牢固、严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如要拆除,须经工地负责人批准。在施工现场空间上下不同层次同时进行的高空作业叫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注意: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的下方休息。在施工现场,借助于登高用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叫攀登作业。攀登作业,应注意: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

17、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登、翻跃。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对梯子,双手扶牢,不得手持 物件攀登。禁止在阳台栏杆、钢筋和管架、模板及其支撑杆上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攀爬脚手架杆上下。在脚手架上作业或行走要注意脚下探头板。 4、塔吊垂直运输设备安全预案 (1)塔吊安装前必须有方案,安装前应检查产品和生产资质、营业执照、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塔吊顶部设避雷针,利用其高耸空中的有利地位,将雷电引向自身,并向入在地,从而保护本身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受雷击,避雷针装置一般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构成。接闪器一般用直径不小于25mm的镀锌圆钢制成,引下线一般采用直径不小于8mm的镀锌

18、圆钢,接地装置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圆钢。 (2)施工现场常用的垂直运输设备有:物料提升机和塔吊等。物料提升椯施工中仅供提升建筑材料、小型设备、门窗、灯具以及混凝土构件等使用,严禁载人上、下。运散料装箱或装笼。运长料时,不得超出吊篮;在吊篮内立放时,应捆绑牢固,防止坠 落。吊篮内物料要摆放均匀,防止提升时重心偏移。吊物应对索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才能使用。吊散料要装箱或装笼。吊长料要捆绑牢固,先试吊调整吊索和重心,使吊物平衡。塔吊吊运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准上、下塔吊,更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升。吊物提升前,指挥工及配合人员应撤离,防止吊物坠落伤人。塔吊起生机械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

19、证上岗。塔吊应专人专机,其他任何人不准擅自操作。塔设立了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不运转中维修保养。 5、模板拆除工程安全预案 (1)建筑法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模板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进行,先拆非承重部分,后拆承重部分。施工中不但要确保人员的安全,还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施工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才允许上岗作业。为建造各种钢筋混凝土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按照构件的形状和规格安装坚固的模板,以确保混凝土浇筑作业的顺利进行,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和规定的强度时,方可拆除模板。 (2)安装模板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0、本道工序模板未固定之前,不能进行上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模板的支柱必须支撑在牢靠处,底部用木板垫牢,不准使用脆性材料铺垫。当下层楼板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的情况下,支设上层模板时,下层的模板支撑不能提前拆除。为保证模板的稳定性,除按照规定加设立柱外,还应在沿立柱的纵向及横向加设水平支撑和剪刀撑。支模时,上下层沿立柱在同一垂直线上,使其受力合理。 (3)当模板高度在4m以上时,施工人员应在操作平台上作业;不足4m的,可在高凳上作业。不准站在模板上、钢筋上操作或在梁底模板上行走,更不准从模板的支撑杆上下攀登。模板堆放应有固定的堆放架,必须面对面的存放,防止碰撞或大风刮倒,模板的拆除工作,应注意模板的稳定性

21、,防止碰撞。模板拆除前,必须确认混凝土强度已经达到要求,经工地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拆除。拆除模板时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有专人指挥。高处拆除的模板和支撑,不准乱扔。拆除模板要有专人负责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拆模板现场。禁止拆模人员拆除钢模板时不准采用大面积撬落的方法,防止伤人和损坏物料。大面积模板拆除作业前,应在作业区周边设围档和醒目标志,拆下的模板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不能留有悬空模板,防止突然落下伤人。 6、安全消防防火处理预案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证,经现场有关部门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并派专人看火后,方可操作。用火证只限娄天本人在规定地点使用。施工现场放置消防器材处,应设

22、置明显标志,夜间设红色警示灯,消防器材须垫高放置,周围3m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施工现场电气发生火情时,应先切断电源,再使用砂土、二氧化碳、“1211”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得用水及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以防发生触电事故。每日作业完毕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确认用火已熄灭,周围已无隐患,电闸已拉下,门已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7、中、小型机具事故处理预案 (1)在施工中除大型机械设备应注意安全使用、防止伤害外、各种中、小型机具也有不同程度的危险,必须按照安全要求使用。工具使用前,应经专职电工检验接线是否正确,防止零线与相线错接造成事故。长期搁置不用或受潮的工具在使用前,应由电工测量绝缘电阻值是否

23、符合要求。工具自带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接长,当电源与作业场所距离较远时,应采用移动电闸箱解决。工具原有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改换,当原有插头损坏后,严禁不用插头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插具插座。发现工具外壳、手柄破裂,应停止使用,进行更换。作业工人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电源处,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振捣器电缆不得在钢筋网上拖来拖去,以防破损漏电,电缆长度不应超过30m。操作者应穿胶底鞋、戴绝缘手套。振捣器需维修保养时必须切断电源。夯机操作开关必须使用定向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进线口应有护线胶圈。手柄必须加装绝缘材料。每台夯机必须穿胶底鞋,戴绝缘手 套,搬运夯机必须拉闸断电。停机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闸

24、箱。做好电机防潮防水。 (2)木工机械必须专人管理。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操作时不准拆卸。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加油清理和调整。加工旧木料前必须将铁钉、灰垢清除干净。每日工作完毕,必须活完场清。严禁使用多功能木工机械。 (3)使用调直机应加一根长度为1m左右的钢管,被调直的钢管应先穿过钢管,再穿入导向管和调直筒,防止钢筋尾头弹出伤人。 (4)使用切断机时应握紧钢筋,冲切刀片向后退时,将钢筋送入刀口,切断料应用钳子送料,以防伤人。 (5)使用弯曲机弯曲钢筋时,必须先将钢筋调直,加工较长的钢筋,应派专人扶稳钢筋;扶钢筋者与操作者动作协调一致,不得任意乱拉。工作完毕,拉闸断电,

25、锁好闸箱。 (6)操作搅拦机的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操作。料斗提升时,严禁在料斗下工作或穿行,清理斗坑量,应将料斗双保险钩挂牢后方可清理。运转中不准用工具伸入搅拌筒扒料。班后将搅拌机内外刷洗干净,半料斗升起,挂牢双保险钩,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维修保养搅拌机,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挂好“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牌,并派专人监护。开机前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确认无异常,方可试运转。严禁运转中把工具伸进搅拌筒内扒料。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发现异溃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坑壕边倒料时,应放慢速度,必须在0.3-

26、0.5m处设置车轮止挡。 (7)电焊金属特种作业,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电源控制应使用自动开关,不准使用手动开关;一、二次级必须加防触电保护装置;一次线长度不超过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防护罩;焊把线应采专用电缆,双线到位,不准有接头,绝缘无坡损;不得借用金属脚手架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 8、施工安全标识悬挂图案 (1)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设置安全标志;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统一的安全标志(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规定)。(2)各施工阶段的安全标志并非始终不变,而应是根据工程施工 的具体情况进行增补或册减,其变动情况可在“安全标志登记表”中注明。

27、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中毒事故。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配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 企业主管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

28、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特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 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

29、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在地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

30、一致的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级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

31、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

32、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五、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

33、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1 名词、术语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2 事故调查程序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2.1现场处理2.1.1 事故发生后,应救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1.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2.1.3 为抢救受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物证搜集2.2.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物件、碎片、残留物、至害物的位置等。2.2.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是地点、时间、管理者。2.2.3

34、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2.2.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2.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2.3.1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收安全教育情况;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2.3.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料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c、有关设

35、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g、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菜。2.4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2.5现场摄影2.5.1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5.2 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2.5.3 事

36、故现场全貌2.5.4 利用摄像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2.6事故图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3事故分析3.1 事故分析步骤3.1.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3.1.2 按以下七项内容分析: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86)a、受伤部位;b、受伤性质;c、起因物;d、致害物;e、伤害方式;f、不安全状态;g、不安全行为。3.1.3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3.1.4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3.1.5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3.2事故原因分析3.2.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3.2.1.1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企业

37、职工伤亡事故分析标准GB644186附录AA6不安全状态。3.2.1.2 人的不安全行为: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A7不安全行为。3.3.2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3.2.2.2教育培训不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2.2.3劳动组织不合理;3.2.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批导错误;3.2.2.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3.2.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3.2.2.7其它。3.2.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播妆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

38、,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3.3确定事故责任3.3.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3.3.2 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3.2.3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4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4.1 职工伤亡登记表;4.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4.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4 技术签订和试验报告;4.5 物证、人证材料;4.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4.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4.8 医

39、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4.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4.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4.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4.12 注明参加调配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迷:1)伤亡事故发生生,负责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

40、不处、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到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

41、、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项所列部门。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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