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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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在英文里面的意思是砸烂板凳(倾家荡产)。为什么叫砸烂板凳?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1.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要地讲,就是关于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P1022.破产法的特征: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源于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但有相应变更。二、破产法的作用 P103 四个方面作用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在我国国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无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及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均无破产资格。即只适用于商法人(也就是企业法人),不适用于商自然人,更不适用普通消费者。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P104 一、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

3、达到破产界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不能清偿在法律上主要有三点表现: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

4、个月内清偿债务的。(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二、破产申请的提出.提出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法院提供P105 六个方面的材料(一般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提出地: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破产申请的受理1.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1)人

5、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002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申请人不服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0日。(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2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其它民事案件的效力。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6、若干问题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P108所列举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2)法院发布立案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向受理法院提起新的诉讼。(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正常生产经营的偿付的债务除外。(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企业应做好财产保全工作,防止资产流失。(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受到一定限制。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一、债权人会议1.性质与组成。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

7、志的机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大职权:一是确认债权;二是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是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行使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特别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二、和解与整顿程序1.和解与整顿的程序 我国的和解整顿制度的特点:(1)在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被债权人申请权人申

8、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方可进行;(2)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3)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相结合,均由立法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和解协议的执行与企业整顿成功;(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整顿工作。 和解整顿: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 2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的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由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和债权人会议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必须经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和解协议的具体

9、效力见P113所列的三个方面。 3和解与整顿的终结(1)正常终结: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2)非正常终结: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第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第三,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登记债权。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P114 以下情况,法院应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

10、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应通知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破产裁定并发布公告。二.破产清算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主要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的构成P115116 共14个方面。三、破产债权 1.概念:破产债权是指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受偿的债权。具体包括P116117 列举的7个方面的权利。2.破产债权的确认及权利行使上须注意以下问题:(1)破产抵销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

11、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处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理论上称为别除权。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便属于破产债权,与此相应,担保物也计入破产财产之中统一分配。四、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1破产财产的处置:清点核实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确认以评估价值确定底价拍卖 所得价款用于破产分配。

12、 2.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由清算组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还债本院根据债务人 国营重庆无线电厂的申请,已于年月日裁定宣告该厂破产。经破产清算组的清算,该厂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清算费用以及职工工资和养老

13、保险等费用后,其他顺序债权已无资产分配。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于年月日依法终结该厂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债权人会议不再召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02-12第五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一破产救济 1.破产救济是政府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进行生活物质帮助,并安排其重新就业的制度。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目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失业救济;其二:就业安置,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破产责任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

14、追究刑事责任二种。注意: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再担任公事的董事、监事、经理。案例分析:案例一:A市红星化工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成立于1989年。其拥有固定资产1000多万元,现有职工402人。企业主要生产化肥。企业在成立后的最初几年,由农业对化肥需求较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但是,近几年随着农资市场的开放,市场竞争的加剧,自1993年开始,企业连年亏损,累计负债额为850万元。当地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试图采取一定措施来挽救该厂,但由于企业设备老化,产品单一,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由于

15、债务问题,企业已经没有周转资金,最终被迫停产。至1999年底,该厂累计负债1200万元,企业生存难以生存。在这种情形下,该厂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试回答:(1)红星化工厂能否向法院申请其破产?为什么?(2)红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后,能否再提起和解整顿程序?参考答案:(1)红星化工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因为它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即破产的必备要要件。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破产条件即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

16、产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合格、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等;后者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本案中红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是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首先,从形式要件看,该厂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接受破产申请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从实质要件上看,破产的实质要件是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中红星化工厂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连年亏损,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试图采取措施挽救红星化工厂,但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工厂由于债务问题致使企业无周转资金,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红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后,不可以再提起和解整顿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目的,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而提起和解整顿程序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本案的破产申请是由债务人红星化工厂提出的,不符合提起和解整顿程序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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