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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和电力运行有限责任本公司设备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和电力运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各单位指本公司下属的从事发电、电力检修及电力相关业务的生产型单位。第三条 技术改造的内容: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产区生活设施,利用国内外成熟、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调性、满足环保要求,或增加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而进行的完善、
2、配套和改造(不包括新建、扩建工程以及机组的大代小项目等)。技术改造的投资形成固定资产,不能进入当期生产成本,是企业的一种生产型资本性支出项目。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1、 消除影响发电厂安全、可靠运行的设备缺陷和公用系统存在的问题,提高效率和出力,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2、 降低供电水耗、厂用电率等,提高发电设备的经济性。3、 水电厂机组提高效率、增容扩机改造以及大坝补强加固改造。4、 治理环境污染,满足环保要求。5、 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6、 对发电设备和设施进行延长寿命改造。7、 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第五条 技术改造应遵循的原则:1、技术改造应以发电设备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3、,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为重点,应进行充分的投资经济效益评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2、应加强工程管理,控制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3、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实行从可研、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评价到决算等全过程管理。第二章 技术改造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六条 本公司运行部为本公司技术改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的统一管理,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和批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七条 技术改造工作的组织管理。1、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技术改造工作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制定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对批准的项目负责组织落实完成,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
4、问题,编报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整理项目验收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2、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和初步审核。包括问题的提出、可研和初步方案报告编写等工作。3、经该单位筛选审核后的项目应按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必要的排序,列入次年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或今后三年的项目滚动计划,报本公司运行部审核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4、各单位在申报上述所有项目时不准出现重复申请、多渠道立项的情况。第三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与管理第八条 资金来源。1、自有资金:(1)本单位按规定留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2)本单位按规定用于技术改造的环保专项返回费用和保险赔偿费。2、国内融资(包括国内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和国家
5、专项贷款)。3、国家用于技术改造的专项拨款。4、利用外资或其他资金。第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应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中,并在资本性收支预算中统筹安排。第十条 本公司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和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环保专项返回资金应严格用于环保相关项目。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类费用支出均单独统计汇总,按预算进行控制,在各类财务结算、项目总结中应反映实际开支。第四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和三年重点项目滚动计划管理。各单位要制订本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和三年重点项目规划。在每年12月5日前向本公司申报下一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
6、三年重点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经本公司运行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列入单位综合计划。第十三条 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单项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单项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在上述规定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为一般技术改造项目。第十四条 主体改造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同一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若干独立项目不得合并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多项分解。第十五条 各单位计划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对能解决涉及人身和重大设备安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且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要排列在优先位置。第十六条
7、年度计划的申报和审批。1、项目的申报。(1)一般技术改造项目要报项目清单(含各项目名称和概况、工程概算和预期效果),其中单项投资总额在50100万元的技改项目,必须同时填报项目申报表,方可报批。计划和实施结果须报本公司运行部备案。(2)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单独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和概况、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方案说明、项目实施计划、费用估算、技术经济效益分析、结论及建议等。立项申请报告经本公司相关部门会审,报主管领导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对需要政府相应部门审批的,按建设程序报批。2、原则上本公司每年度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只集中审批一次,除个别特殊项目单独处理外,不再补充批复。3、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须在项目完成情况和年度总结中说明,不再重复申请;年度内因故未能实施的项目,应说明情况并按取消项目处理,具备条件后再申报。4、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电量计划、检修计划、安全及设备状况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本公司按照综合计划的统一要求,于次年元月30日前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