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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廖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类型】民事【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明政、周凌燕【案情简介】2011年4月5日,黄某驾驶车牌为渝H00155(挪用车牌渝H09711)小型桑塔纳轿车从黔江区城东街道的谭家湾居民点往南海城方向行驶。23时20分,当车行驶至谭家湾喜万家超市门口,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之母谭某撞倒,至谭某“特重型颅脑损伤”,被送至重庆黔江中心医院抢救治疗,4月7日,谭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花去医疗费合计18381元。同年的4月29日被黔江区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由黄某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谭
2、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同时,渝H09711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赵某,黔江区某某修理厂因赵某未支付维修费而对该车辆行使留置权,在此期间将渝H09711车牌号借给黄某使用。该事故车初始登记时间为1995年12月28日。2010年10月喻某将该车卖给徐某,徐某又于2011年3月11日卖给黄某,黄某在转让该事故车时车辆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经黔江区交警部门与相关责任主体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因赔偿的责任主体和承担形式存在重大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2011年7月5日,廖某向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即指派付明政、周凌燕二律师承办该案,并于当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援助
3、工作者接受指派后,迅速广泛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黔江区公安局对驾驶员黄某、喻某、徐某、陈某的询问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卖车协议;死者的户口复印件等。本案于2011年8月16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二位援助工作者依法出庭代理。在庭审中各被告极力辩称不承担责任:被告黔江区某某修理厂辩称为他们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交通事故必须是对事故车辆有支配力或享有利益者才承担责任,修理厂与职工出借车牌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不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黄某辩称为他是驾驶员,本起交通事故是我造成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他现被关在看守所,要承担刑事责
4、任,我没有能力赔偿。被告徐某辩称为肇事车辆是其卖的,当时被告黄某买车时,就告诉被告黄某没有任何手续,但他愿意买,二人于2011年3月11日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其也是向喻某买的,过不了户,因没打算开,就没有管那么多。原告代理人对此据理力争: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四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庆市黔江区交警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充分证明了案件的经过以及原因和原告没有任何过错责任,被告黄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达到一定年限或者行驶一定的里程,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
5、必须强制报废,而且机动车必须按期年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的报废标准为适用15年,本案中的事故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1995年12月28日,2010年10月,喻某将该事故车卖给被告徐某,被告徐某又将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事故车于2011年3月11日将卖给被告黄某。至此,被告徐某作为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报废车辆卖给被告黄某,车辆没有合法的手续,也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转让人不可能不知道;而被告黄某作为受让人不查验机动车的相关资料证明,也不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则完全有理由
6、相信其对该事故车系报废车为明知的,二被告对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有共同的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徐某应该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挪用他人车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挪用人或者车辆控制人承担责任。如果被挪用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黔江区某某修理厂在行使留置权期间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渝H09711车牌被挪用、被告黄某的报废车辆能够正常上路行驶,存在一定过错,应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陈某作为修理厂
7、的职工,其行为对外责任应该由被告黔江区某某修理厂承担。法院通过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全部代理意见,并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黔江区某某修理厂、被告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简评】本案系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并不常见,其中既涉及车辆报废标准及报废车辆转让的情形、又有挪用车牌的情形。从责任主体的认定上看,一般代理此类案件关注的焦点就是车辆有没有购买保险,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对于除交通事故的责
8、任主体之外的其他有关联的主体,一般都被漏落,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援人的利益。本案援助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理顺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对被告的主体从本案的特殊性进行全方位的考虑,援助律师从确定被告到证据收集到代理思路均采取承办律师讨论、律所集体讨论的方式取确定。庭审时针对责任分担以及归则原则援助律师均具体有针对性地提出代理意见,这些代理意见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和采纳。从赔偿的金额和作出判决的时间上看,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帮助这些弱势群体, 是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我们将更加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地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