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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并参引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指导意见等,制定本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
2、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四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五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第七条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第八条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得
3、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第九条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区分道路交通事故性质,是否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单方交通事故抑或双方、多方交通事故,并针对不同类型提供咨询解答、制定代理方案。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一节 咨询前的准备第十条 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第十一条 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了解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位,应通知客户带齐相应的法律文件。第十二条 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第十三条 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第十四条 律师
4、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第十五条 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第十六条 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第十七条 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第十八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第二节 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第十九条 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始末,了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对方当事人情况,有无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 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
5、他当事人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4、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 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 6、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第三节 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应了解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1、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有无受伤及治疗情况、有无伤残。如系当事人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人关系。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
6、靠单位等车辆信息,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3、了解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4、当事人如有住院治疗,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目及治疗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误工
7、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无,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人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6、了解在同一事故中有无其他受损人及受损情况。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同一事由中受伤的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户口的,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赔偿额。如事故属安徽省境内法院管辖,则应考虑到该情形,不宜忽略。 7、咨询中
8、应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尤其是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前来咨询的情况,接待律师应当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同情与耐心,同时还要保持客观冷静,注意把握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律师在回答或是询问的时候,语气尽量柔和,多用中性语词,避免使用足以刺激当事人情绪的字眼,更不能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施以诱导或刺激,而应通过抚慰性或劝慰性言辞让当事人尽可能保持平静。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前来咨询的,律师应了解以下几方面:1、了解当事人是否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者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了解其与机动车车主之间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借用关系抑或其他。2、了解当事人驾驶证取得时间,准驾车型;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车牌号码、有无
9、年检、保险标志;核对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所持驾驶证与有权机关核发驾驶证是否相符;肇事时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是否相符。3、了解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4、通过当事人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责任划分;了解当事人承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或者无责;倾听当事人对事故的看法,对事故认定书的意见。如
10、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律师应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5、了解机动车投保情况,有无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及保险金额。6、了解对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当事人有无可以依法减轻赔偿额的情形。7、了解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第二十三条 律师接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咨询,了解信息与本流程第十九条略同,不再赘述。第四节 律师解答与处理咨询第二十四条 律师在听取咨询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咨询:1、以当事人告知、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形,为其分析判断该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1)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
11、题的若干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 (2)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可以告知其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
12、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机动车一方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详情为当事人解答。 (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
13、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咨询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涉案机动车保险人只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5)如涉案机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由机动车驾驶人在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出其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部分,适用本流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14、(6)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满足亦至关重要,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之。 2、结合实际操作,向当事人分析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结束后,当事人如何达到目的解决问题,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第二十五条 律师回复当事人咨询,不能仅仅将当事人的咨询问题进行了回复作为完成的标志。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要分析当事人咨询的目的、要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为当事人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计划。第二十六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要善于
15、把握和控制咨询的整个思路、控制咨询时间,在咨询时,律师要起到一个主导地位。第二十七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不能轻易给当事人以保证,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 取当事人的信任。第二十八条 律师接待咨询,一般应作记录,制作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案情的清晰了解,以及供律师事务所存档及当事人查询。第二十九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以便再次联系。 第三十条 接待结束后,律师应注意整理咨询记录,保存当事人联系信息。第三十一条 咨询记录应当做到保密,非经律师事务所批准及当事人同意,严禁外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为了便利当事人顺利
16、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时提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工作效率,笔者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自己10余年来的律师实务经验,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提交的证据归纳如下,希望对人们有所裨益。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
17、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 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18、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 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16项。而上述赔偿费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实,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和支
19、持。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
20、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只要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
21、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
22、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近几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继债务、婚姻案件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案件。与此相反,这类案件普遍存在执结率低的现象。交通事故赔偿案 件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实践中如果自然人有经济能力,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 书后,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法院的案件
23、,被执行人一般经济都比较困难。这类案件中交通事故已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 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一旦处理不善,会造成申请执行人长期缠访;而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是车损人伤,在经济上也受到较大损失,他们总是以自己欠缺执行能 力来对抗法院的执行。这类案件与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查询保全情况。一般情况下,不论哪一类交通工具的所有人,为了减少风险都为交通工具办理车损险和第三者险。因此执行员执行伊始,首先应当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在哪个保险公司参加何种保 险,以及是否索赔,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中的保险赔款予以控制,同时,也
24、应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 二、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如在诉讼中未对肇事交通工具采取诉讼保全等控制手段,那么在执行中执行员应当查明肇事交通工具处于何种状态,可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并对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避免被执行人通过对肇事车辆办理转户或过户等手续来逃避执行。 三、督促被执行人举报和申报财产。在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督促其对自己所有的固定财产、土地使用权、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债券、专利权、股份 和到期水到期的股息红利,股票、股权和投资权益,以及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等进行申报。相应的采取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拔、变 卖、拍卖,转让和履行通知等
25、方法,实施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告知其有举报被执行人在何处有何种财产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对自 然人和法人是混合被执行人的情况,应建立健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互相举报制度,这样也便于执行机构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对履行能力较弱但有持续履行能力案件的执行。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 文书义务的能力,或判令的义务与被执行人已查明的可 供执行的财产数额相近。处理这类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是诚恳的,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被执行人在现有的财产基础上,有持续地履行义务的能力, 执行员应当考虑到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这样,既保证了 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又允许被执行人生存和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除以上应注意的四点外,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做到四 有:一要有恒心、锲而不舍。二要有苦心、不怕苦、不怕累。三要有爱心,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四要有耐心。接待当事人要态度文明,多做思想工作。在做到四有的同时还有开拓执行思路,讲求执行艺术,预防当事人上访信访,从而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