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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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一、准则制定过程(一)1997年5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发布(二)1997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布(三)1997年,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新的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四)1998年,财预字19981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五)1998年,财综字1998168号,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六)1999年,财会199932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七)1999年,财综字19992号,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八)1999年,财综字1999118号,财

2、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九)2002年,财会20023号,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十)2003年,财会200328号,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十一)2006年,财库20064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十二)2010年,财会20105 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综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28日发布,自199

3、8年1月1日起试行,共分九章五十四条。第1章总则是,明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确定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运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规定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第2章一般原则,规定一般原则有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经营收支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全面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第3章资产,明确资产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定各项资产确认、计量和报表列示的基本方法。第4章负债,明确负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借入款项、应付

4、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规定各项负债确认和计量的基本方法。第5章净资产,明确净资产的含义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规定各项净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6章收入,明确收入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规定各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7章支出,明确支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规定各项支出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8章会计报表,规定会计报表体系的构成,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附注和

5、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各项报表中项目列示的基本方法;编报报表的基本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注的主要内容有: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第9章附则,规定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准则;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财政部制定了与原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有关内容相比,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一是取消了原会计制度与财务管理规定交叉的内容,通过财政部制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加以规范;二

6、是明确了会计主体;三是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四是确定了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五是改变了记账法。六是收支的会计核算分类体现了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的要求。七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八是限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权。第二部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1997年05月28日 1997财预字第286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

7、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

8、行。”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

9、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10、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运用。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第十七条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

11、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各种应

12、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1)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没有坏账准备。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事业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经审核认定后,可以作为损失进行列支。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

13、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1)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在存货中核算。(2)事业单位的存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存货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同时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或无形资

14、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收入。(1)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不予预计,应当在实际收到时记入当期收入。(2)“对外投资”账户金额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户金额相等。【例1】某事业单位用银行存款购入5年期、年利率3%、面值为80 000元的国库券,实际支付价款80 000元。借:对外投资80 000贷:银行存款80 000同时: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80 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80 000假如该事业单位在国库券未到期前对外转让了其中的

15、50 000元。实际收到价款55 000元。借:银行存款55 000贷:对外投资50 000 其他收入 5 000同时: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50 000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50 000【例2】甲事业单位以一项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为l80 000元,投资协议中确定的无形资产价值为200 000元。甲单位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对外投资200 000贷:无形资产180 000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0 000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80 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80 000【例3】甲事业单位以一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l80 000元,投资协议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

16、为200 000元。甲单位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对外投资200 000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200 000借:固定基金l80 000贷:固定资产l80 000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1)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特点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之外,事业

17、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应当相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3)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例4】甲事业单位用结余资金购入一台一般设备,用于专业业务活动,价款为80

18、 000元,支付了运杂费等共l l00元。甲单位的会计处理如下:借:事业支出81 100贷:银行存款81 100同时:借:固定资产81 100贷:固定基金81 100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借:固定资产贷:其他应付款支付租金时,借:事业支出等贷:固定基金同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

19、定资产价值。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的价值核算要求(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1)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

20、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2)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3)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处理。【例5】甲事业单位经批准报废台式计算机2台,每台计算机的账面原值为11 000元,共支付清理费用150元,残料收入每台200元。甲单位的会计处理如下:(1)经批准报废计算机借:固定基金22 000贷:固定资产22 000(2)支付清理费用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l50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50

21、(3)取得残料收入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400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400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1)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

22、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2)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第四章负债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第二十八条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1)借

23、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借入款项”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借入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一般不预计利息支出,实际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1)应缴预算款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上

24、缴时,借记“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2)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第二十九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

25、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五章净资产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1)“事业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

26、本科目(一般基金)。(2)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3)用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时,参考对外投资的讲解。第三十三条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固定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具体核算参考固定资产核算的讲解。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

27、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账。(1)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2)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4)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

28、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根据财政部1999年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1)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2)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

29、,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3)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向物业管理企业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借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0、等科目。(4)事业单位应增设“住房基金”备查簿,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事业单位使用的住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原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住房

31、建设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5)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1)“事业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

32、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3)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事业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非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

33、额。(1)“经营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3)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事业单位的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结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

34、配。结余分配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有所得税交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计提专用基金。进行上述分配后,结存的当年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2)“结余分配”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用基金”科目。(3)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4

35、)“结余分配”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5)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结余分配”科目应无余额。(6)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例6】甲事业单位当年实现事业结余200 000元,经营结余300 000元。假设该单位经营结余按2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按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的10%提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甲单位的会计处理如下:(1)结转事业结余和

36、经营结余借:事业结余200 000经营结余300 000贷:结余分配500 000(2)计算应交所得税 300 00025%=75 000(元)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75 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5 000(3)计算提取专用基金(200 000300 000)10%50 000(元)借: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50 000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50 000(4)结转未分配结余500 00075 00050 000375 000(元)借:结余分配375 000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375 000补充: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

37、会20105 号)(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

38、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306 事业结余”

39、科目核算内容的修订。“306 事业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外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第六章收入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40、“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根据财会20105号文,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在“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

41、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1)“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事业收入”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

42、时,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3)期末,应将“事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1)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2)期末,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

43、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基本建设拨款收入是指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补充:第404号科目拨入专款(1)“拨入专款”核算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拨入专款”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4)“拨入专款”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七章支出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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