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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8章特别程序论第1页,本讲稿共96页 本章重点提示:本章重点提示:1.1.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特点2.2.督促程序督促程序3.3.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第2页,本讲稿共96页第一节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概述第3页,本讲稿共96页一、特别程序的概念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特别别程程序序,是是指指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审审理理某某些些非非民民事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第4页,本讲稿共96页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的特定性:(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的特定性:只有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特别
2、程序,中级以上才有权适用特别程序,中级以上法院不具备审理非讼事件的职责。法院不具备审理非讼事件的职责。第5页,本讲稿共96页新民诉新民诉: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修改为: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修改为:“人民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
3、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6页,本讲稿共96页(二)(二)适用该审理的案件的特定性适用该审理的案件的特定性 1.1.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 2.2.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7页,本讲稿共96页 6.6.民法通则中的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民法通则中的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 7.7.指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案件指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案件 8.
4、8.继承法继承法2323条指定遗嘱执行人案件条指定遗嘱执行人案件 9.9.婚姻法第婚姻法第1010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第8页,本讲稿共96页三、特别程序的特点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1.1.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2.2.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人可以另行起诉。第9页,本讲稿共9
5、6页 3.3.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动特别程序的人通常是单方面的即由申请人或动特别程序的人通常是单方面的即由申请人或起诉起诉人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来发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例或有关利害关系人来发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例外。外。民诉意见第民诉意见第193193条的规定,在普通程序中,条的规定,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6、,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第10页,本讲稿共96页4.4.审判组织特别审判组织特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由独任制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由独任制审判员进行审理员进行审理.例外情况例外情况:(1 1)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2 2)其他重大疑)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5.5.实行一审终审实行一审终审:注意:注意:在特别程序中也不可能有调解制度。在特别程序中也不可能有调解制度。第
7、11页,本讲稿共96页6.6.审结期限较短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结期限较短民事诉讼法规定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个月内审结。个月内审结。第12页,本讲稿共96页7.7.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判决具有可撤销性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判决具有可撤销性 适适用用特特别别程程序序审审理理的的案案件件,在在判判决决发发生生法法律律效效力力后后,发发现现判判决决在在认认定定事事实实和和适适用用法法律律上上有有错错误误,或或出出现现了了新新情情况况、新新事事实实,人人民民法法
8、院院根根据据有有关关人人员员的的申申请请,查查证证属属实实后后,依依法法撤撤销销原原判判决决,作作出出新新判判决决8.8.免交案件受理费,或者按件计征免交案件受理费,或者按件计征第13页,本讲稿共96页第二节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第14页,本讲稿共96页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和意义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
9、15页,本讲稿共96页二、审理程序二、审理程序(一)起诉与受理(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起诉条件:1.1.起诉人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起诉人起诉人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是有关组织或其他公民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是有关组织或其他公民 2.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3.3.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 5日前提出日前提出 4.4.诉讼应当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应当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二)审理与判决(二)审理与判决第16页,本讲稿共96页第三节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公民失踪
10、、宣告死亡案件第17页,本讲稿共96页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和意义(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仍然毫无音讯,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仍然毫无音讯,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人的案件。第18页,本讲稿共96页(二)审理和判决(二)审理和判决 1.1.申请条件:申请条件:(1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 2)必须是
11、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2.管辖管辖 3.3.公告公告 4.4.判决判决第19页,本讲稿共96页(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1.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2.2.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不发生变化;3.3.财产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失踪人失踪财产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
12、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第20页,本讲稿共96页(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原判决撤销之后,财产代管人职责终止,无权原判决撤销之后,财产代管人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负责返再代管财产,并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负责返还给该公民。还给该公民。第21页,本讲稿共96页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
13、宣告该公民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死亡的案件。第22页,本讲稿共96页(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条件(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条件 1.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2.2.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3.3.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层法院提出申请第23页,本讲稿共96页(三)案件的审理(三)案件的审理 1.1.申请申请 2.2.管辖管辖 3.3.公告公告 4.4.判决判决第24页,本讲稿共96页(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4、(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 2.2.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随之终结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随之终结 3.3.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4.4.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第25页,本讲稿共96页(五)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五)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 1.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该公民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可以恢复;第26页,本讲稿共96页 2.2.被宣告死亡
15、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如被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如被他人收养,宣告死亡判决撤销之后,该公民不得他人收养,宣告死亡判决撤销之后,该公民不得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此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此为由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为由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涉及人身关系的,原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涉及人身关系的,原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原配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关系自行恢复,原配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及再婚后又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不能及再婚后又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不能自行恢复。自行恢复。第27页,本讲稿共96页 3.3.被宣
16、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取得,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取得,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该公民财产的个人或组织,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该公民财产的个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第28页,本讲稿共96页第四节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事行为能力案件第29页,本讲稿共96页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
17、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行为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第30页,本讲稿共96页二、审理和判决二、审理和判决(一)申请(一)申请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1.1.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2.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二)管辖(二
18、)管辖(三)鉴定(三)鉴定(四)审理(四)审理(五)判决(五)判决第31页,本讲稿共96页 1.1.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事实不存在时,人民法院应当根能力的原因消失、事实不存在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过查证属实据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过查证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第32页,本讲稿共96页 2.2.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公民判决一经
19、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公民的行为能力从法律上恢复。的行为能力从法律上恢复。3.3.监护人的监护权因原判决撤销而消灭,不能监护人的监护权因原判决撤销而消灭,不能再对该公民行使监护权。再对该公民行使监护权。第33页,本讲稿共96页第五节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34页,本讲稿共96页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和意义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某项权利主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某项权利主体不明或者失去权利主体的财产进行认定,判决宣体不明或者失去
20、权利主体的财产进行认定,判决宣布其为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案件。布其为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案件。第35页,本讲稿共96页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条件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条件 1.1.必须是有形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2.2.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 (1 1)财产的所有人不存在,或者已经无法确定谁)财产的所有人不存在,或者已经无法确定谁是财产的所有人是财产的所有人 (2 2)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3 3)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均无人认领均无人认领 第36页,本讲稿
21、共96页 (4 4)有关部门限一定期限招领,但无人认领的遗)有关部门限一定期限招领,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赃款、赃物失物、赃款、赃物 (5 5)无人继承的财产)无人继承的财产3.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状态持续满法定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期间 第37页,本讲稿共96页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1.1.提出申请提出申请 (1 1)公民)公民 (2 2)法人)法人 (3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 2.2.管辖范围管辖范围3.3.审查申请和发出公告审查申请和发出公告4.4.判决判决第38页,本讲稿共96页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四、
22、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1.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原财产所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并且在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并且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的审查核实后,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的审查核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39页,本讲稿共96页 2.2.原判决撤销后,根据原判决被国家或集体取得的原判决撤销后,根据原判决被国家或集体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主。财产应当返还原主。(1 1)原财产尚在的,应返还原财产;原财产尚在的,应返还原财产;(2 2)原财产不存在的
23、,可以返还同类财产或者按原财原财产不存在的,可以返还同类财产或者按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第40页,本讲稿共96页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新民诉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新民诉)新民诉新民诉:“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
24、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1页,本讲稿共96页一、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一、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1 1、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范围:、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范围:依照人民调解法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
25、,才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才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可以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由村民委员会、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包括乡镇、街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包括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第42页,本讲稿共96页2 2 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调解
26、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是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的确认,并不是是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的确认,并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的调解协议自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的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达
27、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第43页,本讲稿共96页3 3 司法确认调解的期限司法确认调解的期限 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根据日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年3月月30日开始施行日开始施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因特殊情况需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要
28、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44页,本讲稿共96页4 4、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第45页,本讲稿共96页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的处理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的处理 1 1 对调解协议的审查:经审查作出如下两种处理:对调解协议的审查:经审查作出如下两种处理
29、:一是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二是一是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二是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2 2、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46页,本讲稿共96页3 3 对申请司法确认的救济对申请司法确认的救济申请人
30、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有两种结果,相应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有两种结果,相应也有两种救济方式:也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但当事人认为有错误,一是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但当事人认为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再审。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再审。二是人民法院驳回了司法确认的申请,对此,当事人可二是人民法院驳回了司法确认的申请,对此,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7页,本讲稿共96页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新民诉
31、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新民诉)新民诉:新民诉:“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页,本讲稿共96页 一、担保物权的实现: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一、担保物权的实现: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
33、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9页,本讲稿共96页物权法修改了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物权法修改了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
34、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50页,本讲稿共96页二、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二、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1 1
35、 申请行使担保物权的主体申请行使担保物权的主体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物权的人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物权的人包括两类:括两类:(l(l)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由于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当债由于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将标的物拍卖、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将标的物拍卖、变卖,一般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抵押权。而质物和变卖,一般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抵押权。而质物和被留置的财产由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他们实现质被留置
36、的财产由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他们实现质权或者留置权时,有的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有的不需权或者留置权时,有的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有的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要申请人民法院第51页,本讲稿共96页(2(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37、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第52页,本讲稿共96页2 2 管辖法院管辖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53页,本讲稿共96页三、法院审查三、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担保物权人等的申请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担保物权人等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分别情形,作出裁定:行审查,经审查,分别情
38、形,作出裁定:1 1 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主要指的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即具备实现担保物权主要指的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即具备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如债务是否确实发生,债务数额有无异议,担的条件,如债务是否确实发生,债务数额有无异议,担保物权是否生效,债务人的债务到期有无履行等等。保物权是否生效,债务人的债务到期有无履行等等。第54页,本讲稿共96页2 2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裁
39、定驳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5页,本讲稿共96页第八节第八节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第56页,本讲稿共96页一、督促程序概述一、督促程序概述参参考考文文件件:最最高高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关关于于适适用用督督促促程程序序的的若若干干规规定定20012001、1 1、2121起实施起实施(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性质(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性质 1.1.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
40、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执行效力的程序。第57页,本讲稿共96页2.2.性质性质 (1 1)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一种简便迅速的程序)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一种简便迅速的程序 (2 2)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非讼程序)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非讼程序 第58页,本讲稿共96页二、申请支付令的程序二、申请支付令的程序(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1.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特定债
41、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特定债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履行其支付义务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履行其支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的一种诉讼行为。第59页,本讲稿共96页2.2.条件条件 (1 1)债权人必须以)债权人必须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作为诉讼请求作为诉讼请求的标的的标的 (2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而且数)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而且数额确定额确定 (3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第60页,本讲稿共96页(4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送送达达方方式式
42、 原原则则上上采采取取直直接接送送达达,直直接接送送达达有有困困难难时时,可可以以采采用用委委托托送送达达和和邮邮寄寄送送达达,也也可可向向债债务务人人留留置置送送达达。但但不不得得采采取取域域外外送送达达和和公公告告送送达达,即即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在在我我国国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第61页,本讲稿共96页(二)申请支付令的程序(二)申请支付令的程序1.1.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2.2.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受受理理法法
43、院院只只能能是是基基层层人人民民法法院院(不不受受争争议议额额限限制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第62页,本讲稿共96页三、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三、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支付令申请的审查支付令申请的审查:民诉法法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民诉法法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对债权债
44、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注注意意:不不开开庭庭审审理理,也也不不询询问问当当事事人人和和进进行行辩辩论论,仅仅以以书书面形式进行审查,独任制。面形式进行审查,独任制。第63页,本讲稿共96页四支付令的驳回四支付令的驳回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裁定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1 1)当事人不适格;)当事人不适格;(2 2)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债权
45、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付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或违约金、赔偿金;(3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4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申请支付令同时由要求诉前保全。全,或申请支付令同时由要求诉前保全。第64页,本讲稿共96页五、支付令五、支付令(一)支付令的概念(一)支付令的概念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
46、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又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又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第65页,本讲稿共96页(二)支付令的效力(二)支付令的效力 1.1.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清偿债务的效力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清偿债务的效力 2.2.有同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有同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第66页,本讲稿共96页五、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五、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一)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一)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 1.1.支支付付
47、令令的的异异议议,是是指指债债务务人人在在接接到到支支付付令令的的法法定定期期间间内内,向向发发出出支支付付令令的的法法院院表表明明不不服服支支付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第67页,本讲稿共96页2.2.条件条件 (1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务人;(2 2)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15日日内:内: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3 3)应以书面形式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48、;)应以书面形式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口头方式提出支付令的异议无效。口头方式提出支付令的异议无效。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68页,本讲稿共96页(4 4)对债权人的拒绝应当是实体上的拒绝,)对债权人的拒绝应当是实体上的拒绝,债务人必须是表明对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服的主张。债务人必须是表明对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服的主张。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
49、付令的效力。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第69页,本讲稿共96页(二)部分异议的情形及效力(二)部分异议的情形及效力 1.1.债务人对支付令请求中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异债务人对支付令请求中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及于整项请求;议效力及于整项请求;2.2.债务人对数项请求中的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则异债务人对数项请求中的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仅及于该项请求,其他请求仍然产生确定性议效力仅
50、及于该项请求,其他请求仍然产生确定性效力;效力;第70页,本讲稿共96页 3.3.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提出异议,则其异议效力及于所有债务人;提出异议,则其异议效力及于所有债务人;4.4.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仅及于提出异议的债务人。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仅及于提出异议的债务人。第71页,本讲稿共96页(三)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三)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在在收收到到债债务务人人的的支支付付令令异异议议之之后后,应应当当对对支支付令异议进行审查。审查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