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审判监督程序优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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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8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1页,本讲稿共98页l一一、界定界定l二二、特征特征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2页,本讲稿共98页一、界定一、界定l内涵:内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就已经发生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基于法定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基于法定事由,经由法定主体提起,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由,经由法定主体提起,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又称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再审程序”。l规范依据: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民事诉讼法、意见(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国

2、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第3页,本讲稿共98页二、特征二、特征l第一:审理对象的特定性第一:审理对象的特定性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裁定或调解书。l第二:再审事由的法定性第二:再审事由的法定性再审事由是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能:再审事由是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能:A、事实认定的、事实认定的错误;错误;B、法律适用的错误。、法律适用的错误。l第三:程序规则适用的援引性第三:程序规则适用的援引性立法未就再审设置专门的程序规则,再审视具体立法未就再审设置专门的程序规则,再审视具体情形适用一审

3、、二审程序规则。情形适用一审、二审程序规则。l第四:启动主体的法定性和广泛性第四:启动主体的法定性和广泛性再审程序只能由法定主体提起:法院、检察院、当事再审程序只能由法定主体提起: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人。第4页,本讲稿共98页l一一、提起再审的条件提起再审的条件l二、提起再审的具体方式二、提起再审的具体方式l(一)本法院提起一)本法院提起l(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第二节法院内部监督启动再审第二节法院内部监督启动再审 第5页,本讲稿共98页一、提起再审的条件一、提起再审的条件l1、对象特定:、对象特定:确定(生效)判决、裁定(不包括调解书确定(生效)判决、裁定(不

4、包括调解书););l2、主体特定:、主体特定:本法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本法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l3、特别说明:、特别说明:2008解释第解释第30条: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条的规定提起再审。定提起再审。”第6页,本讲稿共98页(一)本法院提起(一)本法院提起l民诉法民诉法(2008)第第177条第条第1款:款:

5、“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l程序要件:程序要件:1、院长提出;、院长提出;2、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3、以本法院名义作出再审决定:并同时作、以本法院名义作出再审决定:并同时作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签名,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7页,本讲稿共98页(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l规范依据:规

6、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条第2款:款:“最高法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l程序要件:程序要件:VS本法院启动再审本法院启动再审l1、决策主体:、决策主体:最高法院、上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上级法院院长VS审委会;审委会;第8页,本讲稿共98页(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l2、再审方式:、再审方式:

7、lA、提审;、提审;lB、指令再审;、指令再审;l3、再审决定:、再审决定:无论无论A或或B都要作出再审的决定,同时裁都要作出再审的决定,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可口头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可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10日内发出裁日内发出裁定书。决定要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定书。决定要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第9页,本讲稿共98页l一、界定一、界定l二、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二、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l(一)申请主体(一)申请主体l(二)客体(二)客体l(三)法定事由(三)法定事由l(四)法定期间(四)法定期间l三、申请再审的程序环节三、申

8、请再审的程序环节第三节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第三节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 第10页,本讲稿共98页一、界定一、界定l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要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从而向人民法院提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一种诉讼行为。出申请的一种诉讼行为。第11页,本讲稿共98页(一)申请主体(一)申请主体l1、法典立场:、法

9、典立场:原审当事人。原审当事人。l2、2008解释第解释第5条: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12页,本讲稿共98页2008解释第解释第5条:条:l第第5条: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

10、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理。”第13页,本讲稿共98页(二)客体(二)客体l客体宽泛:客体宽泛: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l例外:例外:l1、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所产生的裁判,不、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所产生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得申请再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l2、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不得

11、申请再审,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但其中的财产裁判部分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其中的财产裁判部分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第14页,本讲稿共98页(三)法定事由(三)法定事由l1、1991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79条:条:l2、1991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80条:条:l3、2007年修改决定第四项,即年修改决定第四项,即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4、2008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82条,即条,即1991年年民诉法民诉法180条:条:第15页,本讲稿共98页1、1991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79条:条:l(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l(2

1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足的;l(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l(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件正确判决裁定的;l(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16页,本讲稿共98页2、1991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80条:条:l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规

13、定的。l说明:说明:(即(即2008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82条)条)第17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l(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原有、(原有、2008解释第解释第10条)条)l(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14、实的主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要证据不足的”之细化、之细化、2008解释第解释第11条)条)第18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不足的”之细化)之细化)l(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要证据不足的”之细化)之细化)l(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五

1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无、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无、2008解释第解释第12条条)第19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有、(原有、2008解释第解释第13条条)l(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原无、(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原无、2008解释第解释第14条条)l(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16、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的”之细化)之细化)第20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加诉讼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之细化)之细化)

17、l(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之细化、之细化、2008解释解释第第15条条)第21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的”之细化)之细化)l(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原无)的;(原无)l(十

18、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有、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有、2008解释第解释第16条条)第22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原有、的情形(原有、2008解释第解释第17条)条),或审,或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有、法裁判行为的(原有、2008解释第解释第18条条),应当再审。应当再审。”第23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0条:条:第

19、第10条: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新的证据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

20、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第24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1条:条:l第第11条: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

21、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基本事实”。第25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2条:条:l第第12条:条: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五)项规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第26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3条:条:l第第13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

22、法第179条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第27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4条:条:l第第14条:条:违反专属管

23、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项规定的“管辖错误管辖错误”。第28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5条:条:l第第15条:条: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

24、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第29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6条:条:l第第16条: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规定的

25、情形。第30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7条:条:l第第17条:条: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规定的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第31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8条:条:l第第18条:条: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

26、179条第二款规定的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第32页,本讲稿共98页4、2008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82条:条:l第第182条: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27、应当再审。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33页,本讲稿共98页(四)法定期间(四)法定期间l1、1991年民诉法:年民诉法:自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力次日起,自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力次日起,2年内提出,该期限为不变期间。年内提出,该期限为不变期间。l2、2007年修改决定第七项,即民诉法年修改决定第七项,即民诉法(2008)第)第184条:条:l3、2008解释第解释第2条:条:“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34页,本讲稿共98页2、民诉法(、民诉法(2008)第)第184条条l七、第

28、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七、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35页,本讲稿共98页三、申请再审的程序环节三、申请再审的程序环节l(一)提

29、交申请的法院:(一)提交申请的法院:l(二)申请的相关诉讼文件:(二)申请的相关诉讼文件:l(三)受理再审申请:(三)受理再审申请:l(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l(五)裁定再审和再审法院:(五)裁定再审和再审法院:第36页,本讲稿共98页(一)提交申请的法院(一)提交申请的法院l1、1991年民诉法:年民诉法:lA、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lB、向法院的、向法院的“告诉申诉庭告诉申诉庭”(告申庭)(告申庭)提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生效的法律文书;l2、2007年修改决定第三项,即民诉法年修改决定第三项,

30、即民诉法(2008)第)第178条:条:第37页,本讲稿共98页2、民诉法(、民诉法(2008)第)第178条条l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38页,本讲稿共98页(二)申请的相关诉讼文件(二)申请的相关诉讼文件l1、1991年民诉法:未作明确要求。年民诉法:未作明确要求。l2、2007年修改决定第五项,即民诉法年修改决定第五项,即民诉法(2008)第

31、)第180条:条:l3、2008解释第解释第3条、第条、第4条:条:第39页,本讲稿共98页2、民诉法(、民诉法(2008)第)第180条条l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

32、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40页,本讲稿共98页 3、2008解释第解释第3条、第条、第4条:条:l第第3条: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33、法人或其他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第41页,本讲稿共98页 3、2008解释第解释第3条、第条、第4条:条:(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四)具体的再审请求。”l第第4条: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3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第42页,本讲稿共98页(三)受理再审申请(三)受理再审申请l2008解释第解释第7条: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第43页,本讲稿共98页(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

35、程序:l2008解释:解释:l第第8条: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合议庭予以审查。”l第第9条: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第44页,本讲稿共98页(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l第第19条: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184条条规

36、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第45页,本讲稿共98页(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l第第20条:条:“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审查。”l第第21条: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

37、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第46页,本讲稿共98页(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l第第22条:条:“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l第第23条: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38、由拒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第47页,本讲稿共98页(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l第第24条: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第48页,本讲稿共98页(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l第第25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9、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

40、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第49页,本讲稿共98页(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四)再审申请的审查认定程序:l第第26条: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第50页,本讲稿共98页(五)裁定再审和再审法院(五)裁定再审和再审法院l1、1991年民诉法:年民诉法:lA、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由院长

41、和审判、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lB、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经审、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经审查(对审查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决定提审或查(对审查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l2、2007修改决定第六项,即民诉法修改决定第六项,即民诉法(2008)第)第181条:条:l3、2008解释第解释第27、28、29条:具体操作条:具体操作第51页,本讲稿共98页2、民诉法(、民诉法(2008)第)第181条条l六、第六、第179条第二款改为第条第二款改为第181条,修改为:条,修改为:“人

42、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裁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法院再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审,也可以交

43、原审法院再审。”第52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解释第解释第27、28、29条:条:l第第27条: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53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解释第解释第27、28、29条:条:l第第28条: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

44、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素。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第54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解释第解释第27、28、29条:条:l第第29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一)原审人民法院对

45、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第55页,本讲稿共98页l一一、民事抗诉界定民事抗诉界定l二二、民事抗诉对象、民事抗诉对象l三三、民事抗诉理由民事抗诉理由l四四、民事抗诉程序、民事抗诉程序第四节第四节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第56页,本讲稿共98页一、民事抗诉界定一、民事抗诉界定

46、l内涵:内涵: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法提请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l理论依据:理论依据:l1、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l2、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抗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抗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事后监督方式。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事后监督方式。第57页,本讲稿共98页二、民事抗诉对象二、民事抗诉对象

47、l民事抗诉对象:民事抗诉对象:生效判决、裁定。生效判决、裁定。l例外:例外:1、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民事调解书;2、对下述裁定不得抗诉:、对下述裁定不得抗诉:A、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诉前财产保全裁定;B、先予执行裁定;、先予执行裁定;C、撤销仲裁裁决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裁定;D、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E、执行程序中查封财产的裁定。、执行程序中查封财产的裁定。第58页,本讲稿共98页三、民事抗诉理由三、民事抗诉理由l(一)(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1991)第)第185条: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

48、则(2001年年9月月30日)日);l(二)(二)2007年修改决定第八项,即民诉年修改决定第八项,即民诉法(法(2008)第)第187条:条:第59页,本讲稿共98页(一)(一)1991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85条:条:u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办案规则第办案规则第33条条:u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办案规则第办案规则第34条条:第60页,本讲稿共98页(一)(一)1991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85条:条:u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案件正确判

49、决、裁定的:办案规则第办案规则第35条条:u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u5、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办案规则第办案规则第26条:条:第61页,本讲稿共98页办案规则第办案规则第33条:条:l第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诉:l(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

50、支持的;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l(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的事实不予认定的;第62页,本讲稿共98页办案规则第办案规则第33条:条:(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五)原审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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