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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绪论4一、选题背景和意义4二、文献综述5三、本文写作思路和篇章结构7一、典型案例及分析9(一)案情介绍9(二) 焦点问题分析9二、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基本问题10(一)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101.财产刑的概念102.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10(二)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111.法律监督理论11法律监督理论是由列宁创造的,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我国以法律监督理论为基础,在此之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设立了检察监督制度,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利,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
2、关,刑事诉讼活动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性质是实施监督权。为保证公正、公平实施法律,在适用法律时需由法律监督来保障,只有将法律监督理论贯彻到具体实践中去,强化检察监督权利,人民检察院才能在建设法治中国中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财产刑执行中进行检察监督,更应该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避免权力的无限扩张和滥用。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指导中国实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112.分权制衡理论11历史发展经验表明,如果权力集中或过大不加以监督,就会造成权力滥用,11因此将权利分散可以有效制约集权,预防权利滥用现象。对于分权制衡
3、理论,各个哲学家、法学家都有其独到的见解。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国虽然不实行该制度,但是“分权制衡”制度的精神贯穿于我国国家机关与司法体系的建构中。我国将国家权力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这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刑罚,而对专门执行机构进行监督的是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不同机关相互监督、
4、相互制约,这大大增加了权力运行中的透明度。财产权执行的检察监督就是分权制衡理论的一个具体表现。11(三)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121.宪法第134条规定了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上具有独特的地位,我国立足于宪法的基本精神、原则,制定出普通法律。因此,由该法赋予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权威性。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这种法律地位,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刑时,检察机关可依职权进行监督。122.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修正,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与2013年实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并没有立法上的更新,还是沿用了旧刑诉法的规定。例如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
5、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利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76条强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违纪,检察机关有权通知人民法院更正其执行行为。123.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该法第2条、第2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享有监督权。虽然该法进行了修订,但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法律条文只是框架式规定,规定并不具体、详细,其并没有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该法的修改不能完全
6、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仍需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24. 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于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及刑执部门的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第645条规定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细则,明确了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情况,对检察机关监督活动有多规范。12纵观以上法律法规,我国明确规定了人民
7、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包括其中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具有监督权。我国越发重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但是从具体法律规章规定来看,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执行标准、执行程度、执行内容等规定还不完善,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过于原则性,不能与社会相适应。这给检察机关进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不便。13(四)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13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刑罚的生命在于执行。刑事诉讼活动中刑罚执行是能体现法律权威性的重要环节,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更多地适用附加财产刑,刑法中有293个罪名可以单独或者附加适用罚
8、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这足以说明财产刑在现有的刑罚体系中适用的广泛性。执行财产刑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当判决与执行为一体,权力的膨胀便会造成权力的腐败,司法机关为廉洁有效的运行下去,离不开严密的监督系统,因此由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刑事诉讼活动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当然人民检察院也离不开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步骤即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法律法规对于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立法不足、司法实践对于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实践经验少,检察机关还处在尝试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财产刑执结率低,违法违规现象频发,程序混乱,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对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具有现实的必要性。131财产刑执行检察
9、监督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制度保障13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在于其与生俱来的执行力,即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财产刑是刑罚的一种,其目的就是惩治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类犯罪日趋增多,人民法院适用刑法对经济类犯罪判处财产刑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财产刑执行不到位,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纵容,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及严肃性的挑战,那么判处财产刑的目的也就没有达到。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一方面可以对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进行剥夺,达到惩治犯罪者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判处财产刑可以对犯罪者达到教化作用。但是在财产刑判决数量较高的情况下,财产刑的执结率却不高,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力、执行不当、执行程序违法等
10、情况发生,这是就需要检察机关发挥其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有义务履行职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就为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制度保障。132.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制约刑罚执行权的重要方式14在审查人民法院的附加财产刑案件卷宗及文书时会发现,有一部分判决书上标明了“罚金已缴纳”字样,这是人民法院在进行判决前,被告人已经进行财产刑的缴纳。这种“先缴后判”的情况,是人民法院鼓励被告人提前履行财产刑,并将这视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先缴后判”也被考虑到量刑情节之中。在法院进行财产刑判决后,法院对迟迟不履行财产刑的案件既不执行也不立案,即使立案之后,执行部门程序混乱、程序违法,致使法院判处财产刑,将财产刑执行
11、处在“空判”的境地。刑罚执行权是为实现生效裁判中的刑罚内容,人民法院既是裁判主体又是执行主体,审判与执行权力于一体,权力就可能被滥用,这时就需要人民检察院发挥其检察监督的职能,对权力滥用进行制约,保障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正确实施。143.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维护法律及司法机关权威性的有效手段14刑事诉讼过程中执行是重要的一个环节,执行也是保障刑事判决能否实施的一个环节,目前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刑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执行难,执结率低,影响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此外,执行程序混乱、执行违法现象频有发生,也是损害我国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性的重要方面。而且任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难免会产生腐败问题,这是追求司法公
12、平正义的一大阻碍。总的来说,我国财产刑执行的随意性较大,执行的随意性导致应判处财产刑产生的社会正面效应没有发挥出来。故,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发挥其执行监督的作用,遏制财产刑执行随意、不规范现象,改善财产刑执行问题,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14绪论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为顺应“刑罚轻型化”的潮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从立法上提升了财产刑的地位,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中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财产刑得到普遍应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贪利型犯罪逐渐增多,法院判决时附加财产刑既是法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刑罚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法院刑事裁判中不单单要解决定罪量刑的问
13、题,还要涉及到附加财产刑及财产刑执行问题,例如在法律适用上,仅根据犯罪情节进行财产刑的定罪量刑,而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往往造成财产刑“空判”,犯罪者被判决财产刑很难履行,财产刑的刑罚目的不能实现,这也就导致当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率低,空判率高。财产刑执行是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这影响着法院刑事判决的最终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因此财产刑执行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进行检察监督,以保证财产刑执行顺利进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虽然目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问题,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在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化被动为主动,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
14、职责,保证刑事裁判的权威性、公平性,促进刑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领域,财产刑执行随意性大、执行率低、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为了解决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也有不成熟完善的地方,相对于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还处在探索阶段。故,学者们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们就从不同角度对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如建议人民检察院刑执部门对财产刑执行全程进行干预监督、建立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全面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调查权利、设立人民检
15、察院的财产调查制度;有些学者建议,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者之间如何处理相互关系的角度,制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司法程序制度。事实上,如果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目前只依靠于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它根本无法解决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目前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学者们从多种层面分析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改革建议,致力解决我国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笔者通过研读期刊论文、报纸文章等,对我国目前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研究问题进行总结,首先是叙述我国财产刑执行现状,并对财产刑执行及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进行理论研究。熊皓、许韵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16、之检视一文中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对此项监督工作提出了实践讨论。该文中对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得出了财产刑执行率低的结论,并且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与的东部、中部地区的财产刑执行率相比较,东部、中部地区执行率也不高。于是引出了财产刑执行不到位的原因。从立法角度讲原因主要是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先天缺陷和后天不足”状况没有改变。“先天缺陷”是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但在立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后天不足”是指尽管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检察机关内部规范文件鼓励并改进了刑罚执行监督制度,但对于如何完善
17、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条例却廖廖无几。因此,没有立法依据支撑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导致检察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来源主要为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虽然规章制度、法律规定对财产刑执行及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进行规范,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比较框架化,没有提出针对性的举措,给检察监督带来工作上的困境。学者们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立足于财产刑执行现状及理论基础之上,分析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付余、高蕴嶙、周玉玲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从监督理念方向提出虽然法律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于财产
18、刑执行监督工作仍处在探索性阶段,并且存在法律措施不足,理念不重视等问题。基于司法实践中的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转变思维方式,起草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处理方式的基本准则,人民检察院刑执部门必须从被动转向主动,为了更好的让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深入人心。对于监督理念,丁英华在其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的问题与完善中指出,刑执部门处理监督工作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后监督弊端不少,当刑执部门开始行使监督权力时,被执行人往往已经服刑完,回归到社会,这就使被执行人脱离监管,刑罚执行监督方式滞后、单一。因此,财产刑执行监督要提前监督时间,事后监督太滞后,将事后监督提前至事
19、前监督,着重把握检察监督的时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出现的问题方面还有缺乏相关单位之间的联动机制和协作程序、财产刑执行信息来源不畅通、人财物保障不足等。李自民、王晓景在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一文中从检察机关自身方面分析财产刑执行不力的原因,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之间沟通机制不畅通,信息来源渠道被阻塞,外部保障机制比如人财物方面供应不足,这一系列原因都造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出现的问题,我国检察机关为完善该制度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学者们为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熊皓、许韵在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检视一文提到,为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改进,需一
20、些方式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执行率低、执行难的困境。第一,确保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合法的,有法律保障;第二,检察机关设立介入机制;第三,创设保障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第四,改进监督方法和提高监督能力;第五,扩大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系统。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不单单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理念缺失也制约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付余、高蕴嶙、周玉玲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了解决办法,例如:第一,转变观念,重视财产刑执行及检察监督。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提到: “全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下大气力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
21、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必须转变理念,从重视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转变为重视财产刑及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纳入监督部门工作考核制度当中。第二,制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指导意见,改进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和方法。第三,检察部门必须从被动转向主动,建立一个常效监督机制。第四,增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力量,需依靠诉讼监督。刑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因为财产刑执行可以发挥惩戒和教育作用。鉴于目前的刑执部门力量相对薄弱,有必要加强诉讼监督的作用,吸收年轻干警,招聘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一些专业人才,补充到刑执部门。
22、第五,增加检察机关权力,赋予其调查权。考虑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持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重视财产刑执行监督,探索制定一套完备的监督程序和方法,加强监督举措,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法律不仅要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而且还需要确保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效力,将财产刑执行纳入法律监督的轨道上。周伟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完善与发展中,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提出创新性的建议,推进“智慧执检”建设,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财产刑执行信息进行统计、比对,使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基本情况了熟于心,也让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之间、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之间做到信息共享,以便犯罪者的财产刑公开透明,检察机关要创新思
23、维模式,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互联网+检察”的作用,解决信息来源补偿、执行信息不全等问题。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现实困境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应着重关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理论、问题与原因分析等方面的叙述,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完备我国财产刑检察监督制度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三、本文写作思路和篇章结构 本文从财产刑执行难的事实为切入点,来探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首先分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引出检察监督的问题,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论述其基本理论、现状,其次指出制约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
24、度的症结所在,最后针对检察监督制度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通过案例,分析H省B市财产刑执行状况,总结出法院判处财产刑的随意性大,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并且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检察监督暴露出众多问题。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为了使财产刑落实到位,实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通过撰写财产刑的含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重要意义等方面,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方面表述出来。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效果不好,归根结底是因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未实施到位,该制度出现很多问题,对此我们从各个方面提出对策来解决检
25、察监督的问题。第四部分则是针对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在前文分析了我国该项制度的基础上,从强化监督理念、内部体制改革、完善立法、完善外部程序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一、典型案例及分析(一)案情介绍H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监督工作,通过查阅人民法院卷宗、调取法律文书等方式,笔者了解到B市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刑事一审案件共335件,其中涉及财产刑169件196人,财产刑案件的数量占该院刑事案件数量的50%,判决财产刑的金额为1316.35万元,未执行金额为797.93万元,财产刑执行率仅为39%。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时,B市人
26、民法院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先罚后判、收取罚没款后不及时开具罚没收据、财产刑案件不及时移送执行、应并处或单处罚金刑,而未判处财产刑等。(二) 焦点问题分析从上述对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检查时,可以发现判处附加财产刑的案件占刑事一审案件的一半,比重很高,但是财产刑执行率却很低,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出现很多问题。由此可见,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对于财产刑执行力度不够,执法不严,对此必须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重视起来,发挥该项制度的优势来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问题频发,可以说明检察机关在立法不完备不足以支撑大力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对于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缺乏内生动力,又不具备配套机制,
27、能及时知晓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因此,造成检察机关对于财产刑执行活动渐渐忽视,为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要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挥各界力量,破解当下执行难问题,并突破自身检察机关监督的困境。二、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基本问题(一)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1.财产刑的概念如果要谈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首先离不开财产刑及财产刑执行的含义。财产刑在刑罚中属于附加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
28、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财产方面的刑罚主要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等。我国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对打击贪利型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犯罪起到独特的作用。在现行刑法及修正案规定的424个有效罪名当中,附加财产刑的罪名多达203个,占所有罪名总数的47.88%。因此,财产刑逐渐被立法所肯定,在司法实践中被重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
29、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明确规定了,财产刑执行的主体机关是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一审法院执行财产刑刑罚。法律法规对财产刑及财产刑执行进行规范,虽然财产刑只是附加刑,但是财产刑发挥出自由刑不具备的功能,自由刑是对犯罪者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犯罪者在被监禁时,易与其他犯罪者交叉感染,不利于对犯罪者的改造与教育,因此适用财产刑既有利于犯罪者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又剥夺犯罪来源,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可能。2.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关注主刑的执
30、行情况,而忽视了附加刑的执行情况,使得财产刑 “空判”,造成财产刑执结率低的情况,有损刑法的权威性。故,对财产刑进行检察监督是必要的。从基本理论角度说,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况,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院纠正,从而确保刑事法律正确实施。” 史希宏.试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J.法制与社会,2013:12.因此,让财产刑执行体系更加完备,对于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促进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打击预防犯罪,推动中国法制社会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二)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 1.法律监督理论法律监督理论是由列
31、宁创造的,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李士英主编.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555-556.我国以法律监督理论为基础,在此之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设立了检察监督制度,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利,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活动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性质是实施监督权。为保证公正、公平实施法律,在适用法律时需由法律监督来保障,只有将法律监督理论贯彻到具体实践中去,强化检察监督权利,人民检察院才能在建设法治中国中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财产刑
32、执行中进行检察监督,更应该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避免权力的无限扩张和滥用。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指导中国实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 2.分权制衡理论历史发展经验表明,如果权力集中或过大不加以监督,就会造成权力滥用,因此将权利分散可以有效制约集权,预防权利滥用现象。对于分权制衡理论,各个哲学家、法学家都有其独到的见解。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石磊.我国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
33、硕士学位论文,2014:15.我国虽然不实行该制度,但是“分权制衡”制度的精神贯穿于我国国家机关与司法体系的建构中。我国将国家权力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这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刑罚,而对专门执行机构进行监督的是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不同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大大增加了权力运行中的透明度。财产权执行的检察监督就是分权制衡理论的一个具体表现。 杨雅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研究D.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13.(三)我国财产刑执
34、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134条规定了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上具有独特的地位,我国立足于宪法的基本精神、原则,制定出普通法律。因此,由该法赋予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权威性。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这种法律地位,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刑时,检察机关可依职权进行监督。2.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修正,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与2013年实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并没有立法上的更新,还是沿用了旧刑诉法的规定。例如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利对刑事诉讼活动进
35、行监督,行使监督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76条强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违纪,检察机关有权通知人民法院更正其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3.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该法第2条、第2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享有监督权。虽然该法进行了修
36、订,但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法律条文只是框架式规定,规定并不具体、详细,其并没有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该法的修改不能完全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仍需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 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于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
37、讼活动及刑执部门的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第645条规定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细则,明确了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情况,对检察机关监督活动有多规范。纵观以上法律法规,我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包括其中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具有监督权。我国越发重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但是从具体法律规章规定来看,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执行标准、执行程度、执行内容等规定还不完善,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过于原则性,不能与社会相适应。这给检察机关进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不便。(四)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刑罚的生命
38、在于执行。 胡圣瑾.论我国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10.刑事诉讼活动中刑罚执行是能体现法律权威性的重要环节,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更多地适用附加财产刑,刑法中有293个罪名可以单独或者附加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这足以说明财产刑在现有的刑罚体系中适用的广泛性。执行财产刑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当判决与执行为一体,权力的膨胀便会造成权力的腐败,司法机关为廉洁有效的运行下去,离不开严密的监督系统,因此由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刑事诉讼活动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当然人民检察院也离不开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步骤即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39、法律法规对于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立法不足、司法实践对于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实践经验少,检察机关还处在尝试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财产刑执结率低,违法违规现象频发,程序混乱,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对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1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制度保障 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在于其与生俱来的执行力,即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张雪妲.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初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财产刑是刑罚的一种,其目的就是惩治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类犯罪日趋增多,人民法院适用刑法对经济类犯罪判处财产刑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财产刑执行不到位,
40、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纵容,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及严肃性的挑战,那么判处财产刑的目的也就没有达到。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一方面可以对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进行剥夺,达到惩治犯罪者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判处财产刑可以对犯罪者达到教化作用。但是在财产刑判决数量较高的情况下,财产刑的执结率却不高,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力、执行不当、执行程序违法等情况发生,这是就需要检察机关发挥其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有义务履行职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就为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制度保障。2.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制约刑罚执行权的重要方式在审查人民法院的附加财产刑案件卷宗及文书时会发现,有一部分判决书上标明了“罚金已缴纳”字样,这是人民法
41、院在进行判决前,被告人已经进行财产刑的缴纳。这种“先缴后判”的情况,是人民法院鼓励被告人提前履行财产刑,并将这视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先缴后判”也被考虑到量刑情节之中。在法院进行财产刑判决后,法院对迟迟不履行财产刑的案件既不执行也不立案,即使立案之后,执行部门程序混乱、程序违法,致使法院判处财产刑,将财产刑执行处在“空判”的境地。刑罚执行权是为实现生效裁判中的刑罚内容,人民法院既是裁判主体又是执行主体,审判与执行权力于一体,权力就可能被滥用,这时就需要人民检察院发挥其检察监督的职能,对权力滥用进行制约,保障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正确实施。3.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维护法律及司法机关权威性的有效手段刑事诉讼过程中执行是重要的一个环节,执行也是保障刑事判决能否实施的一个环节,目前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刑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执行难,执结率低,影响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此外,执行程序混乱、执行违法现象频有发生,也是损害我国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性的重要方面。而且任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难免会产生腐败问题,这是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一大阻碍。总的来说,我国财产刑执行的随意性较大,执行的随意性导致应判处财产刑产生的社会正面效应没有发挥出来。故,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发挥其执行监督的作用,遏制财产刑执行随意、不规范现象,改善财产刑执行问题,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