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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位聘任概述实行职位聘任制的范围和条件第六章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职位聘任的实施与管理人事争议冲裁制度理一、公务员聘任制的理论基础二、职位聘任的基本含义第一节职位聘任概述三、聘任制与选任制、委任制的比较四、职位聘任的特点五、公务员聘任制与政府雇员制的区别六、公务员聘任制度实施的意义一、公务员聘任制的理论基础 伍德罗威尔逊、弗兰克J.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以及马克斯韦伯的科层体制理论,都强调利用集权、监督以及加强责任制的方法来改善行政绩效,使得官僚机构丧失了内部激励机制,政府变得没有效率或低效率,公务员的终身制又导致行政机构人员臃肿,给政府支出造成沉重压力。新公共管理思想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
2、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主张在政府管理中采纳企业化的管理方法来提高管理效率,提出了“要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组织的运作中来,即实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美国行政学者帕特里夏格里尔在总结新公共管理内涵时曾指出:“对高级人员的任用采用有限期的契约制而不是偏好传统的职位保障制”。公务员聘任制正是顺应了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要求,对公务员的录用引入聘任合同制,用企业精神来改革我国政府的用人机制,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在我国推行的重要措施,反映了我国政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效率的需要。(一)新公共管理理论古典组织理论关于行政职位的设置,历来坚持完整统一、协调一致的原则,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正式组织和正
3、式职位的安排上,并且强调法定的权力结构和职位关系。到了20世纪中期,政府外部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革对政府的管理活动形成了新的冲击和要求,使得政府组织理论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组织权变理论的产生。该理论认为,传统的组织设计总是寻求一种最好的、固定的结构模式,而忽视了环境变量对组织设计的影响,忽略了任何政府组织实际上都处于动态变化的环境中这一客观现实。政府组织和职位的设置要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进行,设置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且必须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建立灵活的、富有弹性的组织和职位形式。公务员聘任制顺应了公共组织理论的发展要求,对公务员实行职位聘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可以建
4、立灵活的、富有弹性的职位形式,从而使政府能够更高效地管理和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二)公共组织理论二、职位聘任的基本含义 职位聘任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公务员聘任制是政府为了满足政务工作的需要,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或辅助性的职位,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并与所聘人员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聘用人员的一种公务员任用制度。2006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了公务员聘用制度的含义,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位
5、聘任的主体是机关与公务员;二是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三是职位聘任是一种任职方式。三、聘任制与选任制、委任制的比较选任制公务员的职权直接来自于选举人的授予,直接体现人民意志;而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都是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职权来自于公务员机关的授予,间接地反映人民意志。(一)权力来源选任制公务员经选举产生;委任制公务员通过录用、调入、公开选拔产生;聘任制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者直接选聘产生。(二)产生方式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出来后,发布任职公告;委任制公务员由任免公务员机关印发任职决定或任职通知任命;聘任制公务员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任命职务。(三)任职形式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
6、即任当选职务;委任制公务员自任职决定或命令通过之日起任职;聘任制公务员自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任职。(四)任职时间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期都有法律、章程的明确规定,一般与代表会议的任期一致;委任制公务员一般没有任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聘任制公务员的任期,公务员法规定是15年,在合同中约定。(五)任职期限选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与有关法规和聘任合同管理。(六)管理依据四、职位聘任的特点1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聘任关系确定之后,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的。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享受
7、相应的待遇。2平等协商平等协商在聘任关系确定过程中,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签订聘任合同以后,虽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的关系已经变成隶属关系,但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3任期明确任期明确聘任制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聘任期限,公务员法规定为15年。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需要时,可以约定续聘。4严格规范严格规范聘任制适用范围、聘任程序、管理方式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规范。(一)职位聘任的一般特点 公务员聘任制的特殊性,是相对于传统公务员制度来说的,或者说是相对于非聘任的公务员制来说的。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实行聘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8、和辅助性职位可实行聘任根据工作需要,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辅助性职位事务性较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等方面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二)公务员聘任制的特殊性 2录用方式相对灵活录用方式相对灵活传统公务员录用程序较为严格,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而聘任制公务员录用方式相对灵活。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
9、员中直接选聘。”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机关聘任公务员也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各机关都不能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聘用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机关与其签订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包括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等内容。3管理方式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有新突破管理方式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有新突破公务员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聘任制
10、公务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也同样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比如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也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等。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更主要的还是依据公务员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包括了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以及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是机关日常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公务员聘任制对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了新的突破。非聘任制对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了纠纷,不服机关的处理决定,只能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处理。4任职期限
11、不再是终身制任职期限不再是终身制公务员聘任制打破了公务员“永业制”,公务员不再是终身制。非聘任制公务员身份稳定,一般是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辞退或开除。而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合同期满,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务员身份也将随聘任合同的终止而结束。五、公务员聘任制与政府雇员制的区别政府雇员制是近几年来我国才出现的一种新的人事制度。从2002年吉林省的政府雇员制开始,到2004年湖南省长沙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开始实行政府雇员制,至今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有实行该制度。在西方20世纪50年代,前联邦德国就开始在公共行政组织中引入政府雇员制度,随后西方许多国家都相继开始广泛运用这种制度,并
12、且在政府管理活动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行政实务中,人们通常将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政公务人员都称为政府雇员,这是一种广义理解上的政府雇员制。而狭义的政府雇员则是指政府从社会上直接雇佣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急需的专门人才,以及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的低端工作人员,他们一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一段时间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他们与实行常任制的公务员共同完成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事务。在推行政府雇员制的英、美、澳、新等西方国家,政府雇员的人数大致占其行政公务人员队伍的1
13、0%20%。公务员聘任制与政府雇员制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但有以下区别:公务员聘任制是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仍然属于公务员制度的范畴。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是公务员,而政府雇员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聘任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已为我国法律正式规定。而我国目前各地推行的政府雇员制度还不成熟,关于政府雇员制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和规定,实施政府雇员制的地方政府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都是说法不一,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政府雇员制是为了满
14、足政府机关某些岗位对特殊性、临时性、辅助性人才的需求,是“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政府雇员制只是我国部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政策,是地方政府对人事制度的创新。政府雇员制在制度层次上明显低于公务员聘任制度,政府雇员制还只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体系的补充制度。(一)两种制度的层次不同 首先,政府雇员的录用比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更为灵活。政府机关在拟订和审订招聘计划后,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专家推荐考核、公开考试、个别选考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考,人选确定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办理雇佣手续,经试用合格即可成为正式雇员。其次,政府雇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有的甚
15、至不到1年,时间比公务员聘任期限更短。如吉林省规定雇员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有些临时性的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第三,工资、保险、福利不同。聘任制公务员在工资经费限额规定内实行职级工资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是一种刚性的薪酬体系。政府雇员大都实行年薪制,其金额大大超过公务员的薪金水平,如珠海市的政府雇员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其最高年薪可达10万元。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由雇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
16、社会保险,一般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第四,管理方式不同。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其管理主体主要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行政部门,而政府雇员主要按照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以及签订的雇用合同来管理,与雇用单位发生纠纷时,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也只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二)两种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同六、公务员聘任制度实施的意义伴随着信息化、全球化和政府活动日益复杂化的趋势,现代社会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事务更加灵活多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来应对现代政府事务管理和服务。但目前由于知识与视野的限制,政府现有的专业人员无法满足提高政策水平、创新管理制
17、度的需要。同时,因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制无法为特殊岗位需要的专业人才单独规定工资水平,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和薪酬体系存在缺陷,缺乏灵活的激励机制,使得公务员队伍中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严重流失。而且,专业人才在我国各地方政府中也大量流失,这导致政府机关的人才资源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公务员聘任制弥补了政府专业人才的不足,优化了政府的人才结构,形成了多层次、宽领域的政府人才队伍。(一)满足机关的用人需求 公务员聘任制有助于降低机关用人成本,机关可以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做,没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同时,公务员聘用关系终止后,聘任制公务员即与机关脱离关系,机关免去了“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
18、”的后顾之忧,从而大大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公务员聘任制还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传统的非聘任制公务员大多是通用型人才,知识面较宽,但是缺乏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技能,处理大量专业性的行政事务就会效率低下。“公务员的素质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公务员聘任制优化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和能力结构,所聘任的公务员是某些领域、某些行业的优秀人才,处理大量专业性的行政事务就会有较高的效率。另外,公务员聘任制的职位根据职位的性质、责任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因事设岗、因岗用人,岗位职责清楚,任职条件明确,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二)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提
19、高了政府 行政效率 公务员聘任制使机关用人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弹性化。传统的公务员制度难以形成面向社会的“开放性系统”,不能随时从社会上吸收优秀人才并同时吸收多样的思维方式和各种专业知识,不能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致使公务员队伍人员结构的固化与僵化,造成公务员制度缺乏灵活性和新陈代谢机制不畅等诸多弊端。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公务员聘任制将政府公务员职位的常任制与非常任制结合起来,使政府用人更加合理化、理性化。公务员聘任制拓宽了机关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机关用人方式,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人事制度上的
20、弊端,使人才流动更加合理。总之,公务员聘任制健全了用人机制,并且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未来改革指明了方向,将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三)健全了机关用人机制,促进公务员 制度进一步完善 传统的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了纠纷,不服机关的处理决定,只能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有限的行政救济,不仅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而且由于程序上的不公正,很难做到对所诉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公正而彻底的救济。“人类社会最好的结局就是司法审判”。公务员聘任制将司法救济纳入了公务员的救济体系,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行政
21、救济内在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完善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而且为非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司法救济打下了基础,从而有利于完善整个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四)完善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一、实行聘任制的范围二、实行聘任制的条件第二节实行职位聘任制的范围和条件一、实行聘任制的范围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这些职位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这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社会通用性、专业性都比较强。从
22、事这些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才市场上比较紧缺,机关需要并且必须增强吸引这些人才的竞争力。2辅助性职位辅助性职位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一)职位聘任的范围 公务员法还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主要考虑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需要较高的政治素质,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和考察,通过聘任难以找到合适人选。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
23、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法还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 职位聘任二、实行聘任制的条件实行聘任制唯一考虑的因素是职位的因素,而不是人的因素
24、。所谓职位的因素,就是工作的需要。实行聘任制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工作需要。这里的工作需要,一般包括公务员机关的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两个方面。业务工作是公务员机关实现其职能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每个公务员机关根据其职能都有规定的业务范围,确保公务员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机关职能的正常履行,是每个公务员机关的首要责任和任务。管理工作服从并服务于业务工作,一般是对人、财、物的优化组合,目的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活力,确保公务员业务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确保机关优质、协调、高效运行。(一)工作需要 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这规定了实行聘任制的两项前
25、提条件:一是编制限额;二是工资经费限制。这里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为公务员机关实行聘任制核批专门的编制,财政主管部门核拨相应的工资经费。如果这样,公务员机关就可以在核定的专门的聘任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实行聘任制;另一种情形是编制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没有核批专门的聘任编制和工资经费,公务员机关只能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将部分编制和工资经费,用于初选聘任制。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各公务员机关都不能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聘用人员。(二)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 内进行 按照我国的管理体制,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各公务员机关具体承担本机关
26、公务员管理的具体事务。实行聘任制的方案,包括聘任的职位、职数、方法、程序等,需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单位负责。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公务员法规定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这样规定,与公务员的录用管理体制大体一致。目的是规范聘任制的实施,明确责任,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一、职位聘任的实施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第三节职位聘任的实施与管理三、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的问题四、完善公务员聘任制的措施一、职位聘任的实施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的方法参照公务员考试录
27、用的程序进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做了规定,即录用公务员的程序主要有:(1)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2)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3)进行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4)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的要求确定。(5)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28、6)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一)职位聘任的方式 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的程序既然是参照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就需要将考试录用的程序和聘任的特点结合起来,规定公开招聘的程序,其主要做法是:第一,招聘机关通过报纸、刊物、电视、广播或者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说明招聘职位的性质、责任、待遇,对应聘人员的资历、学历和年龄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招聘手续;第二,应聘人员应向招聘机关提交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交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科研成果、工作成绩等材料;第三,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可以举行公开考试
29、,也可以不举行公开考试,只审核应聘人员的资历和学历,并通过面谈,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第四,招聘机关审查应聘人员的条件、考核或考试成绩,然后再确定聘任人员;第五,被聘任公务员与聘任机关签订合同,经双方或者公证机关认定,产生法律效力,聘任关系由此形成。2直接选聘直接选聘直接选聘的方法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它与公开招聘方法的不同之处是,直接选聘不发布公告,不接受社会广大应聘人员的申请,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审查其条件,然后确定是否聘任。直接选聘的人员,一般通过公务员机关自己所储备、有关组织或人员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直接选聘的方法简便易行,程序简单,但选人视野窄小,缺乏客观
30、标准,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直接选聘也要严格掌握担任公务员的条件和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按照公务员机关用人程序进行,应当加强对直接选聘方法的监督管理。直接选聘工作一定要接受群众全方位的监督,避免一些人无法通过录用考试而通过聘任进出公务员队伍。(二)聘任合同的签订与更除 公务员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是机关与公务员明确了签订聘任
31、合同的主体是机关与公务员这里的公务员应当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条件的公务员,包括一般条件和所聘职位的特殊条件。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是公务员,就排除了那些机关以其他合同形式聘请的人员,如政府雇员或者兼职顾问等。这里的机关是指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机关。2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平等是指聘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聘任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都以平等的身份订立聘任合同。自愿是指聘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签订合同,决不允许任何一方采取强迫、威胁的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
32、进行充分平等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完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3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这是因为,聘任合同的期限比较长,为避免或减少争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便于监督检查,也便于发生纠纷时能有据可查,避免空口无凭,无法确认。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机关聘任公务员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4明明确确了了签签订订聘聘任任合合同同的的目目标标是是确确定定机机关关与与所所聘聘公公务务员员双双方的权利、义务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和聘任约定,机关与公务员都分别享有相应
33、权利,应各自履行相应义务。具体而言,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务员参加机关工作,成为该机关的一员,承担某一职位的工作,并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机关则负责分配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5明确了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明确了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同签订新的聘任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聘任合同的履行,即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不可能,或者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
34、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事先向对方提出要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才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如果对方不同意,经协商未达成协议,聘任合同就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机关对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受损害的公务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目的是为了稳步推行聘任制,防止一哄而上、过乱过滥现象,影响整个制度的实施,
35、从而偏离实行聘任制的目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务员聘任制的管理。(三)聘任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约定的条款。必备条款又分为法定的必备条款和约定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聘任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这些内容,聘任合同就不能成立,或者难以履行。法定的必备条款是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聘任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约定的必备条款是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但聘任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约定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1)聘任合同期限。(2)职位及其职责要求。(3)工资、福利、保险待遇。(4)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除了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所列必备条款
36、外,公务员聘任合同中还应当有一些必备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条件。(2)工作纪律。(3)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2协商条款协商条款聘任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商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如约定试用期等有关事项。协商条款也是聘任合同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聘任合同的试用期就是在订立聘任合同的时候,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为16个月。机关可以根据公务员在这一阶段的表现,进一步考察被聘人员的情况,看其是否与所担任的工作相称,如果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不胜任工作的,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经过试用期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式聘任。公务员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机
37、关所承诺的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自己从事的工作是否与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相符合,如果不愿继续工作,也可以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总之,在试用期内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有权解除聘任合同。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聘任合同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关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依据机关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可长可短。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公务员法的主体内容是对委任制公务员管理予以规范,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具有自身的特点,也有与委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同的地方。1聘任制与委任制的相同点聘任制与委任制的相同点委任制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与委任制公务员的管
38、理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都执行相同的职务和级别,都要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录用、任职或者聘任,都执行相同的奖励与纪律规定,都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等。(一)聘任制公务员须依据公务员法 进行管理 2聘任制与委任制的不同点聘任制与委任制的不同点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依据聘任合同管理,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聘任期限、职位及其职责、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等。一些管理环节上也有不同。如机关聘任公务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只要满足机
39、关工作需要,就可聘任。聘任公务员的程序一般灵活、简便,既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也可以直接选聘。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如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机关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和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都予解除合同。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没有职务晋升的问题,但可以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定期增长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按合同辞聘、解聘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行聘任制需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规定的职数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划出单独的编制,因此,需要现行编制管理制度作相应调整。
40、(二)聘任制公务员须依据聘任合同进行 管理聘任合同必须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订立的聘任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签订聘任合同。合法的聘任合同包括三方面内容:1主体资格合法主体资格合法聘任合同当事人一方公务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具有良好的品行;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对于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机关不能聘任。违反规定,聘任合同一律无效。2
41、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内容合法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必备条款。因此,口头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聘任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等。而且这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3签订程序合法签订程序合法也就是说,要遵守订立聘任合同的程序和原则。聘任合同应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检查聘任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的问题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对哪些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哪些是辅助性职位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
42、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一)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二)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如何确定,福利、保险待遇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三)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公务员法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却有多处规定不明,如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临时设立?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设置在省、地、市、县的哪一级政府里面呢?如果是根据争议的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那么它的公正性
43、、权威性如何保证呢?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呢?这些在公务员法的规定都不明确。(四)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问题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即便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存在问题。首先,由于我国关于公务员聘任制聘任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又依据什么法律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呢?其次,因聘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既可能是公务员一方,也可能是用人机关一方,但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一方。此外,对聘
44、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在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四、完善公务员聘任制的措施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类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其特点是与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密不可分,而且要求具备较高的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把握的专门知识技能。二是辅助性职位。这类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治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这部分工作的社会通用性较强,可与人才市场相衔接,具有用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一)明确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二)完善聘任人选的产生方式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可
45、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定聘任合同。两种方式都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三)科学定编设岗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必须在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因此,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科学定编设岗是前提和保证。定编设岗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高度,围绕单位的发展中心和整体目标进行设计。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此外,公务员法中有些不受任用方式限制和影响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
46、取书面形式进行。非书面的聘任合同无效。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必备条款:一是合同期限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不能短于一年;二是职位及其职责要求条款,这是聘任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对公务员设定的义务条款;三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条款,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四是违约责任条款。(四)聘任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目前的公务员考核普遍存在考核目标不明确的问题,通常使考核流于形式,起不到激励约束作用。公务员聘任制使考核有了明确定位,即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薪资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岗位绩效考核是公务员聘任制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岗位绩效考核就是要通过收集、
47、分析、评价聘任制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实现公务员工作业绩客观、科学、公正地考评,从而公平处理公务员的待遇、续聘、解聘等问题。建立以定量考核为主的业绩评价系统,依据人力资源规范治理的目标和职位序列要求,对岗位进行分类。在岗位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相应制定“岗位说明书”,说明书要对不同的岗位目标、任职要求、职责范围、行为规范进行具体说明。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并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同等级。此外,也可采用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综合考评办法,采取“个人述职、量化打分、综合评估”等步骤实施,最后按得分确定不同等次。(
48、五)建立业绩评核体系,加强岗位绩效 考核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聘用制公务员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公务员聘任管理改革的成功与否。工资作为物质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调动聘任制公务员积极性的主要手段。对聘任制公务员采用协议工资制,实现工资报酬由档案工资向以岗定酬的转变。在协议工资实际操作中,工资数额应完全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愿,在劳动力人才市场交易法则的指导下,由聘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其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应按国家和地方关于机关公务员的标准执行。采取协议工资形式确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待遇,不
49、仅切合实际,又灵活简便,还可每年进行调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六)改革分配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目的是增强机关单位活力,提高整体效能。途径是通过推行聘用治理,破除身份终身制,新聘任公务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使“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力资源社会化。在聘用过程中,合同期满或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鉴证;终止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进入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根据合法、公正、及时
50、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尤其要提供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解聘人员,应给予充分关怀,除了给予经济补偿外,还要积极帮助和指导他们寻求新的工作岗位。(七)实行人事代理,重视和完善社会保障一、人事争议仲裁的含义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第四节人事争议冲裁制度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五、人事争议仲裁的监督一、人事争议仲裁的含义聘任争议的处理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聘任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是比较妥当的。同时,在机关用人制度中引入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机关的依法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