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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A 类类,2015,2015 年版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 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次1 12 23 34 45 56 67 78 89 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191920202121222223232424252526262727282829293030313132323333分支机构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
2、行或 24 行或 26 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是是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际利润额(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9 行10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 3)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应补(退)所得税额(11 行-12 行-13 行14 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本月(季)实际应
3、补(退)所得税额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 行1/4 或 1/12)税率(25)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 行21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 3)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 行23 行)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总分机构纳税人总分机构纳税人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 行或 24 行或 26 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否否-项目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本期金额累计金额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小
4、型微利企业: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纳税人公章:会计主管:填表日期:年月日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2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
5、税人,“税款所属期间 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 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 行至第 17 行。其中: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
6、 19 行至第 24 行.其中:第 19 行至第 24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19 行至第 24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3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6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 1 行至第 26 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 行至第 17 行。实行“按照上一纳
7、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 24 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纳税人填报第26 行.2.第 27 行至第 33 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 行至第 26 行基础上,填报第 28 行至第 31 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 30 行、第 32 行、第 33 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1。第 2 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此处仅列示会计口径的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
8、外收入)42.第 3 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此处仅列示会计口径的营业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及营业外支出)3。第 4 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4.第 5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5.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
9、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 1)填报。6.第 7 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7。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5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8。第 9 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9
10、行=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9。第 10 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 25。10.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1 行=9 行10 行,且 11 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9 行10 行。11。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 3)填报。12。第 13 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13。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
11、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14.第 15 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 行“累计金额 列=11 行-12 行13 行14 行,且 15 行0 时,填60;“本期金额”列不填。15。第 16 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6.第 17 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7 行“累计金额”列=15 行16 行,且第 17 行0 时,填 0
12、,“本期金额 列不填。(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第 19 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 列不填。2.第 20 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12。(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4。3.第 21 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25%税率。4.第 22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 行=20 行21 行。5。第 23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13、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 3)填报。6.第 24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24 行=第 2223 行。(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第 26 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71。第 28 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 行总机构应
14、分摊预缴比例。“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2)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26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2.第 29 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
15、,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2)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8(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26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3.第 30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
16、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15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26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17、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4。第 31 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9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5。第 32 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6。第 33 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 行=30 行32 行。六、“
18、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
19、业条件的,选择“否”.七、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2.第 11 行=9 行10 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9 行10 行.3。第 15 行=11 行-12 行-13 行14 行,且第 15 行0 时,填 0.10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6。第 22 行=20 行21 行.7。第 24 行=22 行-23 行.8.第 28 行=15 行或 24 行或 26 行规定比例.9.第 29 行=15 行或 24 行或 26 行规定比例。(二)表间关系1.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 1 行。2.第 7 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 13 行 11 列;第 7 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第 13 行 16 列。3。第 12 行、第 23 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 3)第 1 行。4.第 30 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5.第 32、33 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11